林西县10户农民被劣质种子坑苦了
“2007年,我们10户农民从大连怡农园艺有限公司驻赤峰分公司购进天时牌洋葱种子。种植过程中,葱苗长势弱、缓慢、不抗病。我们把这个情况报到公司后,公司没有管。无奈各农户多次求助县、市农艺师帮助查找原因和挽救办法,均无效果。后经有关部门确定,种子是假种子,而且公司相关负责人也承认。就是这样,7年来我们农民还是没有拿到赔偿。”近日,林西县新林镇北洼村的王少玉等10户农民对本报记者说。就此事,记者来到赤峰市林西县进行了采访。
直接损失80多万
2004~2006年,林西县新林镇北洼村的王少玉、律景荣、王文忠、王少臣等10户农民一直种植美国进口的长日照一代杂交洋葱,品质和形体都非常好,单株重量均在400克以上。为了鼓励农民增收,县里有关领导还带领其他乡镇及村委会的领导到种植洋葱地实地参观、考察。2007年,这10户种植户还与赤峰市商检局签定了380亩的洋葱出口合同,本以为种植的洋葱会卖上好价钱,但517袋的劣质种子让这10户农民损失了80多万元。
2007年年初,王少玉等10户农民从大连怡农园艺有限公司驻赤峰分公司(以下简称怡农公司)李文杰、于悦然处购进517袋天时牌洋葱种子,并于2007年年初先后支付给该公司负责人李文杰种子款41200元。种植过程中,葱苗长势弱、缓慢、不抗病。于是,王少玉等农户向县、乡政府主管领导及县消协、种子站等部门反映此事。林西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委托赤峰市种子管理站对这380亩洋葱种子质量进行田间鉴定。鉴定期间,虽经过林西县消费者协会提前通知种子销售方怡农公司负责人到场,但该公司声称人员已经出差,没有派人到田间鉴定现场。最后,消协的人员见证了整个田间现场鉴定过程。鉴定结束后,怡农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并没有向上一级鉴定机关提出重新鉴定。通过鉴定,赤峰市种子管理站于2007年9月12日作出鉴定结论:“天时牌洋葱没有经过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通过,不得在内蒙古销售推广。天时牌洋葱包装标识不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等有关标准与法规规定,为不合格产品。该种子纯度田间表现与包装标识不符,为劣种子。今年的气候条件对农作物的正常生长有一定影响,但天时牌洋葱的田间表现与气候条件无关。”2013年11月25日,赤峰市种子管理站还向林西县人民法院出具了关于此次鉴定的说明,说明中提到:“该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法院审理等过程,已经认定所涉种子系冒牌种子。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与种子质量标准的规定,冒牌种子即为假种子。假劣种子造成使用者损失的损害后果及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的法律责任是一致的。”
林西县公安局就此事于2007年专门委托林西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此次损失进行了认证,认证结果为10户种植洋葱的农户直接经济损失为807500元。
种子品牌未注册
因为时间已经过去了7年,记者找到了2007年12月18日至2008年7月4日林西县公安局对怡农公司董事长于悦然、总经理李文杰(与于悦然为夫妻关系)、销售人员王玉民(2007年3月底子离开该公司)事发后的10份讯问笔录。
在2008年1月7日,林西县公安局对怡农公司总经理李文杰的讯问笔录上,记者看到李文杰在面对公安人员讯问时说,她是从别人手里购买的秋波牌种子,后把秋波牌种子改为天时牌,种子是她销售的,但她对赤峰市种子站的鉴定结论有异议。2008年7月4日,李文杰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说,她总共销售给农民们洋葱种子517袋,她所销售的天时牌洋葱种子没有注册,名字是自己起的。当办案人员问李文杰她所销售的天时牌洋葱种子有没有经过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同意时,李文杰又说自己没有在内蒙古地区销售,她是在大连销售的。
2008年1月16日,怡农公司销售人员王玉民到林西县公安局接受讯问时说,他是因为一次饭局认识的王少臣(种植户)等人,吃饭过程中王少臣说要买洋葱种子。因为价格自己作不了主,公司董事长于悦然与王少臣他们谈好价钱后,董事长就让自己给王少臣他们发货。王玉民在接受讯问时还说,在发货前,是于悦然让自己和公司的一名女员工一起分装的天时牌洋葱种子,包装袋是从怡农公司拿来的。
种植户苦不堪言
怡农公司负责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承认了销售种子的问题,但不承认赤峰市种子站的鉴定结论。当地公安机关又带上受害农户到中国农业大学蔬菜花卉种子鉴定中心做种子基因鉴定,中国农业科学院专家给出的结论是:“现在的技术对洋葱种子没有方法鉴别种子基因是进口的还是普通的,只能看种植的结果才能判别优劣。此事件到案发地再育苗再种植,还得考虑当时的气候条件,费用太大不说还费时。再做鉴定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样做对受害农户也不公平,赤峰市种子站的鉴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经过长时间的坚持,2012年冬季,林西县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王少玉等农户胜诉,对方上诉到中院后,中院认为程序不合法,让林西县法院重新审理此案。2014年1月26日,林西县法院再次对本案中的部分受害方(王少玉)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原告王少玉在王少臣处购买“天时”牌洋葱种子,该种子的来源为王少臣在被告李文杰、于悦然处购买的天时牌洋葱种子,王少臣通过其前妻给李文杰前后汇款两次,共41200元。于悦然收取王少臣等人购买种子的押金和所欠余款,整个购买洋葱种子的直接收款人均为李文杰、于悦然二人。因此,王少臣与被告李文杰、于悦然之间形成了买卖关系,王少玉与李文杰、于悦然之间形成了间接买卖关系,且该买卖行为在2007年已经货款两清,该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王少臣等人并未与大连怡农园艺有限公司或赤峰市怡农园艺苗圃签订销售合同,也未与上述公司有过买卖记录,与上述公司无关。根据原告所提交的公安刑事卷宗的讯问笔录及所存档的证据,以及赤峰市种子管理站种子质量田间现场鉴定报告及赤峰市种子管理站关于此次鉴定的说明可以认定,被告李文杰、于悦然销售的“天时”牌洋葱种子系假劣种子。被告李文杰、于悦然应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4875元。
2014年2月10日,李文杰、于悦然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法律关系错误,判决结果错误为由提出了上诉。
采访结束时,王少玉等农户对记者说:“我们农民原指望种点经济作物富裕起来,因为种了假种子,种的多的损失了几十万元,少的也损失五六万元。我们当时是在农村信用社贷的款,为了还贷,有的人外出打工,王少臣夫妻离了婚四处逃债,王文忠卖了房子四处租房……”文/本报记者 高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