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来给食品安全问题“治根”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会议指出,保障食品安全关系每个消费者切身利益,修订食品安全法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重视。(5月14日中央政府网站)
公众记忆犹新的是,就在两年前国务院曾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要通过不懈努力,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用5年左右的时间,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可以看做是落实公众食品安全“时间表”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政府有关方面将食品安全问题再次上升到一个全新的高度的标志。国务院以行政性立法方式完善和修订食品安全法规,让人充分感受到了政府的责任担当,也充分体现出政府以法治思维解决社会问题的科学执政方式。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为什么频繁发生?与国内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过于复杂有关,譬如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生产食品的企业有45万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只有2.6万家,占市场的比例只有5.8%,有35万多家的企业都是10人以下的小企业。显然,如此多的生产经营企业,如此多的被监管对象,保证任何一个环节和任何一个市场主体不出问题,其难度可想而知。然而,最根本的原因还是长期以来相对缺乏一个以法治方式治理问题的科学治理模式。我国有《食品安全法》,也有涉及食品安全的大大小小的各类法律规定不下几十部,但整体上食品安全立法过于原则,对违法问题惩戒远远不够,以及行政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衔接对接不畅问题,实际上长期以来困扰着治理者和管理者,也事实上导致在治理食品安全问题上“失之以宽,失之以软”。以及在打击和遏止食品安全问题上出现“九龙治水”现状、“问题”的久治不绝等等,其实都与缺乏一个科学完善的法律和法律制度支撑有关。
依法治理食品安全问题,首先可以以此强化政府责任。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通过,会进一步压缩个别部门在问题上推诿扯皮的可能性,就譬如在“修订草案”中专门提及“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这是对职能部门和职能人员“不作为”的警钟,解决部分地方和个别部门的履职懈怠问题,需要的正是法律的完善和以法律为抓手。其次,法的意义还在于加强对违法者的威慑。有时候,法的最高境界并不是惩罚谁、处理谁,而是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杜绝问题发生的可能性。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修订草案”,极大地加重了违法者的责任,是从“生产关”这一“源头”抓起,是真正将生产者“拴”在了法律的“缰绳”上。尤其是以行政法律形式赋予执法部门法定的必须“对接”刑事责任的权力,这无形中会对可能的食品安全问题的违法者起到了极强的警示和震慑功能。
其三,以立法形式防范食品安全,最大的意义还在对公众安全健康负责。近年食品安全问题的频繁发生让公众对相应问题、现状及解决之道尤为关切。而此番以修订法律方式堵住食品安全漏洞,正是对公众关切的回应,也是用法律和制度来给公众健康安全撑腰!我们真诚希望,在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能够让国内问题频仍的食品安全问题有一个根本性改观,让公众不再为“舌尖上的安全”而担心,这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公众对这部法律予以的最厚重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