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大转基因材料被窃未立案 专家:侵犯商业秘密
人民网北京5月7日电(赵竹青)近日,农业部就境外非政府组织(绿色和平)成员潜入华中农业大学海南试验基地偷盗转基因水稻材料一事下发通知,要求各科研单位“一旦发生转基因育种材料失窃和遗失事件,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依法对当事人严肃处理。”
然而,究竟如何“依法”?成为摆在华中农业大学面前的难题。
公安机关未立案科学家“不以为然”
华中农大生命科学技术学院教授严建兵向记者透露,事发后华中农大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至今并未立案,据了解原因可能在于公安机关认为被盗物品的价值“不好确定”。
对此,科研人员有持不同看法。中科院遗传与发育研究所生物学研究中心高级工程师姜韬认为,由于转基因是高技术产品,它的项目投入和论证,包括当年项目专家付出的劳动、以及产品包含的知识产权信息远远超过绿色和平所摧毁、偷窃的试验材料本身的价值。“就这一点来说,这些破坏行为对转基因研究的知识产权和财产权都是一种侵害。”
法律专家:过往国内无类似案例
记者就相关法律事宜咨询了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宋敏,他表示认同价值难以估量的说法,“或许在公安机关看来,就是几株普通的水稻苗。”
据宋敏了解,目前在我国还没有遇到过类似的案件。在实际的司法情形中,被侵权公司一般起诉对方侵犯其“专利权”和“品种权”,并且通常能够胜诉,其条件为“盗取别人的种子经繁殖后进行销售,造成不良后果”。比如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曾在2003年因为侵犯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单7号”和“济533”玉米品种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余万元。
侵犯商业秘密举证困难
农业知识产权包括植物品种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宋敏认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该事件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范畴,可以走民事诉讼途径。“但举证往往是很困难的。”要获取有利证据证明被盗物品确实“价值很高”,需要采取诸如“将成果本身交由第三方机构鉴定”等方式和途径。
宋敏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核心法律,它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做出了直接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国外,商业秘密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因其巨大的商业价值而被企业高度重视。
一方面是从事转基因研究的科学家声讨维权,另一方面绿和则称其目的在于调查对方违规种植。有观点认为,这是“挺转派”和“反转派”双方的又一场博弈。而农业部选择给相关单位下发通知而非官网发布的方式也引起坊间不少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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