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种子:来自转基因生物的新威胁

GM seeds New threat from covert GMOs

法国农民种子网络(Peasant Seed Network)的Guy Kastler解释道:“在欧洲,争夺种子权利的战线正在改变。权威们放弃推动美国领导的第一代转基因生物,因此。欧洲公司可以发展极具隐蔽性的转基因生物和 ‘受到双重保障’的种子。2008年,尼古拉·萨科奇政权乘法国任欧盟主席之机在转基因方面推进由公司主导的议程。农民坚持他们对种子的集体权利,这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

近期的两起事件表明法国(和全球)的种子业正在经历一次大变动,这展开了该工作领域的新篇章。首先是法国总统尼古拉·萨科奇组织的长达四个月的辩论:可持续环境,此辩论于07 年10 月结束。从而禁止了经批准种植的转基因作物新品,并为生物技术研究划拨了4500 万欧元(折合美元6600 万)。然后是十月底,在欧洲准备修改其种子法,以此作为“更好规则”简化程序的一部分,并且在法国计划利用其即将拥有的欧盟主席地位组织一次“欧洲基因高层会议”时,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ITPGRFA)的主管团体在罗马举行了会议。

来自“可持续环境”辩论的关于转基因作物和知识产权的结果

放弃第一代转基因作物

法国总统萨科奇临时决定在欧洲最大的玉米生产国停止扩大转基因作物的种植,这让整个世界都感到震惊。尽管这是始料不及的,但他的声明证实了欧洲将放弃第一代转基因作物的趋势,而且与近期作出的其它决定一致。其他欧洲国家,包括:意大利、奥地利和德国,要求欧洲暂停种植转基因作物,直到整体检查完欧洲食品安全局所用评定方法。一些研究机构也同样放弃了第一代转基因作物。比如:只要关系到欧洲食用作物,法国农业科学研究院(INRA)便将其关注点转向分子标记辅助选择技术。一些公司企业也作出了放弃行动。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ITPGRFA)管理委员会的最后会议上,“先驱们”阐明了立场:他们想要将自己与孟山都(Monsanto)的激进政策区分开,他们是以种子质量来巩固市场地位,而非迫使农民为他们再生产的转基因种子买单。

显然,战线已经超越转基因作物和种子,延伸到了权力斗争中。似乎欧盟已经注意到那些由消费者反对团体推动的反对转基因作物的社会行动,并开始逐渐放弃种植第一代转基因作物。例如:欧洲委员会尽管在关于转基因作物销售方面拒绝采取与政府相同的行动,但却不质疑奥地利政府对孟山都(Monsanto)公司MON 810 转基因玉米和拜尔(Bayer)公司T25转基因玉米的禁令。欧盟环境委员斯塔夫罗·迪马斯(Stavros Dimas)也向委员会建议,反对种植以下两种抗除草剂作物:先正达(Syngenta)公司的 Bt 11 以及杜邦(Dupont)和陶氏益农公司(Dow Agro-Sciences)的Bt 1507 转基因玉米,但同样不包括此类作物在禁令区内的销售。

欧洲委员会似乎二者择一地为那些投资于“自杀性”转基因种子(例如:Zombie 种子、Pullthe-Plug 植株、和Exorcist 技术等)研发的欧洲公司创造了空间。这些种子公司宣称此类种子既保护环境,又能使转基因作物与其他传统作物共生。为确保这类公司利益,给与这些转基因作物双重保障:品种方面得到了植物栽培者权力(PBR)的合法保护,基因方面获得专利权。

具有隐蔽性的转基因作物

对种子公司来说,可示踪基因专利权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确保他们的知识产权,并通过食物链,持续获得产权收益。另外就是这种基因耗费了那些不食用者的大量时间。因此,在转基因作物注册商标进入食品生产销售圈时,在欧洲,它们成了商业反生产物。但它们仍可用于动物饲养,前提是这些动物产品的消费者本人不食用。它们也可用于工业作物,例如:被用于生产淀粉和农业燃料的作物,但这同样有前提条件存在,就是它们不会污染其它非转基因作物。欧洲采取了一些策略来调和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分歧:接受转基因动物饲养和转基因作物的进口,但这些转基因作物必须是不会通过花粉造成污染的工业用作物。比如:马铃薯这类无性繁殖的作物或是通过基因改良而不育的植株;继续发展新一代受“双重保障”的转基因作物,并始终准许其同盟国按其意愿在各自领土内禁止引进第一代转基因作物。

欧洲食品安全机构(EFSA)应在其即将开展的改革中给与“可接受”和“不可接受”转基因作物,这种新划分方式一种必要的科学解释。但这也意味着未来的欧洲政府将不再有这样的自由,不能像现在这样,根据多数人支持的观点,而不一定符合科学知识的看法来确定政治立场。欧洲企业确实凭借各自经验意识到说服政府比说服科学家更难。而且,他们通过繁琐的评定程序凸现自身优势,从而唯有大型企业才能在此领域拥有一席之地。他们将保证自己能独享整个欧洲市场,避免任何欧洲同盟国的阻碍。这些免受政治约束的企业将自行定义非关税壁垒(比如与环境和安全相关的方面),从而排除竞争。

企业不留余力地收集种子。除上面提到的受“双重保障”的新一代转基因作物,他们已经想出办法来解决自己造成的阻碍。他们确实早就意识到与转基因作物专利权相比,把植物栽培者权力(PBR)与新的应用生物技术相结合将更有利于加强他们对市场的控制力。从1990年和2001年首个欧洲关于转基因作物的指令至今,新生物技术都不包含转基因,比如:诱变和细胞的增殖和融合,这些都被认为是传统的植株培育法。它们的产品也不划分为转基因作物。这样它们就免于强制性评定、商用或种植用的特殊授权以及商标注册。就像没有关于纳米技术的任何法律框架,所以纳米产品便悄无声息地进入市场。那些不想购买这类转基因作物的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便购买了它们。原因很简单:这些产品不属于转基因作物的严格定义内。

最终控制:结合植物栽培者权利和专利权

这些人工改变作物染色体的生物技术经常产生不稳定的结果。如今,由于在“标记辅助选择”方面取得进展,这些技术便扩展至工业层面。这就是为何种子企业为保证他们对这类技术的控制权而竭尽所能地完善法律框架的原因了。一种如专利权一样有效,而且没有任何缺憾的保障。从本质上讲,这是植物栽培者权力(PBR)在品种方面的保障与基因专利权相结合的方式。一项专利要求向公众公开植株培育方面的信息,而在另一方面,植物栽培者权力(PBR)不要求培育者公布关于植株培育方法或所用品种源的任何信息。因此,他们试图将生物盗版和消费欺骗合法化。就规则而言,欧洲的培育者们确保将专利控制在基因及其作用、分子标记和培育方法中,正如美国制度一样,并不涵盖植株品种。这可以保护培育者,其免受“盗版”竞争者的侵害,其中也包括那些种植农场储备种的农民。他们可以这么做,而且没有义务通报消费者。这些消费者不是购买基因以及其作用,也不是购买分子标记或选择方法,而是购买受植物栽培者权力(PBR)保护的品种。

以前植物栽培者权力(PBR)保护并没有专利权有效。但是,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确定衍生品种和农场储备种子都是仿制品。2006年春,尽管有来自法国社会的强烈抵制,从文化方面看,这些人仍依赖于农场储备的种子,但在法国,种子游说者还是赢得了1991年协定的认可。

但是对于种子公司来说依然很难证明自己种植的品种只是在应该付专利费的农民的田地里再种植而已。植物栽培者权力(PBR)是根据植株生理和农艺学方面的特征来定义植株品种的。因为这些特征在每个生长周期都不尽相同,所以很难区分自己的品种和竞争者的品种。英国的培育者们通过与种子净化商合作来解决此类问题。种子净化商为农民清洁农场储备的种子,并将为种子公司收缴的专利费加计于清洁费用中。但如果农民不使用种子净化商的服务,这就不起作用了。

凭借其国家爱干预的传统,法国培育者采用了不同的方法:让国家为收缴专利权强加一个非专业性的协定,也就是强制自愿性供款(CVC)。这要求所有向可靠仓库供货(小麦),但又无法证明其购买的种子是经过鉴定的农民都须付专利费。因此种子公司集体收缴这些专利费,然后按照各自的销售额进行分配。这便免除了它们寻找各种证据的麻烦。植物栽培者权力(PBR)要求根据植株生理和农艺学方面的稳定特征来断定农民是否存在伪造行为,但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不过现在收集证据已不是种子公司的责任,而转嫁到了农民身上,他们须用发票证明自己没有种植仿制种。

2007年春,种子公司使法国参议院通过了一项法律,旨在将这项非专业性公约推广至所有作物种类。然而这项议案仍旧没能得到国会的同意。但在“可持续环境”讨论中,他们设法形成一项法规,不准许将农场储藏种子排除在调查伪造的活动之外。结果,除了那些缴纳了CVC的农民以外,现在所有农民都很容易成为违反PBR的被告。育种者辩解道这能够让农民支持在所有作物上实行CVC。

CVC体系本身存在许多漏洞。在技术方面,如小麦这类作物还是比较容易操作的,因为农民有义务将其集中送至可靠的仓库,但对于没有集体仓库系统的作物来说,就不易操作了。而且它的可行性是依赖于非专业化公约的,而该公约的主要原则因为遏制竞争可能受到欧洲委员会质疑。另一个问题是这将提供证据的责任推卸给农民。只有提供发票,证明购买的是经过鉴定的种子,才能免交CVC费用。这侵犯了农民的权利,无论是不受保护的品种或是公共主流品种亦或未注册植株的基因源,农民都有权将收获的种子用于播种。因此CVC违背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此公约保障育种者获得合法报酬的权利,但仅针对再次使用受保护产品这个方面。IRPGRFA赞成农民拥有保存、使用、交换和销售农场储备种子的权力。

与此同时,好像是作为对CVC局限性的弥补,育种公司开始通过使用分子标记来推进研发识别品种、证明真伪的方法。他们与种子经销商一道开发一种名为“保持个性(identity preservation)”的综合体系。此体系不承认农场储存种子,而且除了商业广告以外,不向消费者提供任何信息。该体系的一部份内容如下:

强制俱乐部会员制度以便能够使用一个特定的品种。它强制农民将收获的作物送交指

定经销商。这在鲜花和水果市场已经很普遍。

欧洲常见名录外的保留或工业品种,其种子属于公司所有。此体系通常是用约束性服务协议来管理市场交易(包括种子或收获的作物),规定农民须将收获的作物交付种子公司,并因种植该种子付费。该体系在加工业原料方面实行,如普通小麦、硬质小麦、蔬菜等。

利用缩小生产或公共补助使农民购买并使用经过鉴定的种子。2007年,法国谷物合作社决定推崇转基因作物是因为污染的威胁能迫使生产非转基因产品的商户向他们购买经过鉴定的非转基因种子,而并非为了从转基因种子上获得专利费,因为这些会跑进孟山都公司的腰包( Monsanto)。

这类策略同样也涵盖了种植有机作物的农户。欧洲关于有机作物证明的立法要求农民使用经鉴定的种子。由此,排除了未注册的当地或农民自己的品种。

欧洲基因首脑会议和欧盟种子法

可持续环境推动的两项措施正在媒体光芒四射的各式庆祝活动之中悄然进行着。第一个提案是借法国任职欧盟主席(始于2008年7月)之机,在欧洲范围内推广法国种子体系。确切地说就是让欧洲采用更新后的PBR体系——PBR加上CVC。这也同样意味着推行法国评估认证体系,其中包括种植和使用价值测试(如农药,基于它在四五个欧洲主要区域的情况)或是通过分子标记进行认证。第二种方式与转基因作物相关。由于更新后的PBR体系可能比使品种专利化更加公平,所以法国政府想就基因问题组织一次欧洲高层会议,希望以此来推动更新后的PBR。更新后的PBR结合了基因专利和常规系列,它比专利化更糟。无论是否是受保护的品种,它计划禁止所有农场保存种,也使生物盗版合法化,而且对于转基因作物,它让消费者一直蒙在鼓里。

来自ITPGRFA的挑战

由116个国家签署的ITPGRFA从2004年开始生效。它添加了1991年生物多样性协定中的两项新概念:国家对其基因资源的自主权和基因资源使用收益分配。

条约的三个主要目标:

设置由签约国管理的使用基因资源的多边体系,此体系基于自由同意和使用收益共享,

并为其它两个目标提供资金支持;

确保发展中国家有能力在资助外来物种和生产本土物种方面掌控其基因资源的自主

权;

支持本土品种的保护和培育,并使农民也参与其中,特别是让农民认识到他们有保存、

使用、交换和销售农场保存种的权利。

所有的商业品种都是从农民田地里收集而来,它们是工业的唯一原材料。因为农场经营被商业经营替代,所以农民手上的品种被商业品种所代替,并被归为外来品种。对种子公司来说,在南部国家生产口粮的农民不是切实可行的市场目标,因为他们接触不到商业化种子或是那一整套的技术。他们保留自己的品种,这些种子在种子工业毫无兴趣的耕作体系中尤具优势。通过ITPGRFA,认识到农民的权力,应该可以使这些农民保持足够份额的生物多样性,用于代替那些收集品中正在腐蚀的品种。

尽管有来自南方国家的反对,但在条约伊始,它仍准许种子公司使用植物基因资源的130,000个样品。在收益分配问题澄清之前,以巴西为首的国家反对签署物品移转协议书(MTA)。事实上,在知识产权的内容中,这种分配是不存在的,这完全是一个错误的观念。植株培育者的权利(这些赋予多个品种的权利已经被发现了,而不仅仅是被创造的)没有义务标示被使用过的父本。通过专利,它将此类信息藏匿于许许多多难以理解的技术性描述的文章里。另外,除了少数成为媒体广泛报道主角的农民之外,那些本应该成为该体系收益者的农民们的合法身份却仍没能得以澄清。

此条约中强加了“共同的文化遗产”这样的概念。但普遍认为当遗传资源只移向一个方向时——从南到北,再到专利化,这种遗产是没有任何“共同”可言的。因此,此概念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被完全舍弃了。时至今日,情况依旧。此项条约将农村公社共同所有的一些东西转变成种子工业的共同遗产,并使种子公司在世界范围内运营的生物盗版制度化。为了实现这一切,他们确保了公司的权利,却没为农民做任何事情。

当他们放弃国家性和区域性种子收集时,世界银行和许多较大的私人资助方(包括跨国种子公司,比尔盖茨和其他个人)设立了专项资金以便获取外来资源,尤其是通过在挪威斯瓦尔巴德天然大冷库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数字基因库,将突变体植株和合成生物工业化的宝贵工具)。

种子大国——法国、德国和美国试图阻止此项条约

2007年10月29日至11月2日,ITPGRFA管理机构的二次会议在罗马召开。会议日程中涉及为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提供资金支持,鉴于挪威的请求,也涵盖了农民权利。会议伊始,以法国、德国和澳大利亚(澳大利亚代表了非此项条约签约国的美国的利益)为首的主要种子生产国试图通过停止发达国家的资金援助来削弱该项条约的作用。此举无力,但对于秘书处的操作却是必要的。

这种态度表明了2006年底,在法国议会审批该项条约时法国政府的策略:组织该条约不让其进一步认可农民的权利和加强南方国家的能力。现在已经确定种子企业有权使用受保护的资源。这与法国保护物种基因资源的国家政策一致,完全注重在集中基因库里保存的外来品种。而在农场保存本地品种,这种由FAO关于植物基因资源的行动计划所推荐的方式却因为法国政府的做法,在欧盟关于“保护品种”的条例里受到了限制。只允许注册一些统一的、足够稳定的培育植物,而且严格要求只能在物种起源地种植。

但是,这三个国家很快便被国际社会所孤立。所有其它国家都用以下两个论据来抗议这个模块化策略:

新兴的工业国家,尤其是巴西和印度首先要求建立一项机制来分配专利权和PBR的收益。这不仅是现行知识产权法国际框架中的一个幻想,此立场也鼓励将农民的权利转变为私有知识产权,从而否认了农民在种子方面享有的集体权利;

另外就是要求无论是北方还是南方都要认可农民的集体权利并就农民在保存本地品种和参与植物育种方面做出的贡献给与经济上的支持。这是由出席罗马会议的农民组织和民间组织推动,并受到许多南方国家支持的。他们在欧洲的孤立处境也是显而易见的。为打破此局面,意大利和西班牙为条约秘书处提供450万美元的运作资金。挪威同意继续资助开展农民权利工作的一个工作组。

农民权利处于种子辩论的核心

在农民权利方面,挪威主动设立工作小组,这使得许多签约国开始回顾农民权利的现状。在向条约秘书处提交的工作清单上,不仅仅考虑他们自己的贡献,也考虑了非政府组织和农民组织的贡献.此次回顾也将作为2009年初,主管团体在突尼斯召开的下届会议中,作决定的依据. 主管团体同样承诺在将来的工作中涵盖农民组织.不幸的是加拿大的反对阻碍了这特殊工作小组的资金筹集,使得农民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只能使用自己的资金来工作。

这些事件迫使农民组织承认了两件事情:

农民的集体权利处于现今国际发展的核心地位。他们为市场生产种子,保护、使用、交换和销售他们的种子。这些保护和复兴种植业生物多样性的集体权利不仅与植株遗传资源国际竞争相关,也关系到在欧洲引发的关于拒绝CVC和种子知识产权应用的争论。这种立场完全与法国认可的ITPGRFA相驳。法国没有按照条约规定尊重农民的权利,反而坚持那些否认农民的规则。

2008年将是决定性的一年。在国际层面上将准备召开ITPGRFA的下届会议;在欧洲,欧盟种子法改革和可能召开的基因政府首脑会议都写进了日程。

参考文献及网站:

2007年11月 Guy Kastler为Via Campesina在FAO会议上发表的法语演说,点击查看http://tinyurl.com/62dgl6

Réseau Semences Paysannes: 点击查看http://www.semencespaysannes.org/

修订版UPOV的工业愿望单:农场保存种的终结?2007年11月的GRAIN简报,点击查看

http://www.grain.org/briefings/?id=202

案例一

“更好的规则”

欧洲种子协会(一个欧洲种子公司的游说团体,Florimond Desprez S.A这家法国公司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计划对农场保存种展开又一轮进攻,并计划用“自行认证”方案减少现行种子认证体系的行政负担。该方案由公共权威机构认可,将从根本上使仅由大企业使用的内部控制体系生效。此体系是不切实际的,小型种子企业无法达到。因为他们自己知道种子的种植者,没必要也没有资金去请私人认证者来证实。

案例二

当欧洲禁止转基因时,它的种子企业却在别处使用(内容摘选自GRAIN)

也许欧洲大众和决策者是反对转基因作物的,但欧洲种子公司却截然相反。世界上六大种子公司就有四家在欧洲。总部在瑞士的先正达(Syngenta)公司和德国的拜尔农作物科技公司(Bayer CropSciences)都是主要的农业化肥公司。它们涉足转基因作物的时间与主导转基因种子市场的美国农业化肥公司——孟山都(Monsanto) 和杜邦(DuPont)不相上下。在大规模种植转基因作物的国家中(阿根廷、巴西、加拿大和美国),这些欧洲公司是美国公司的主要竞争者和同盟者。它们一起推动着全球转基因市场的开放。

法国维勒默罕(Vilmorin)和德国KWS是全球六大种子公司中另外两家欧洲公司。在转基因领域,它们的名声并不显赫,但它们也通过合资企业Ag Relian在主要市场销售转基因种子。不同之处是,这些企业没有商品化自己的基因特性,而是通过许可较大型农药公司的基因专利,将它们纳入其线。为了确保在转基因市场上的一席之地,两个公司都有它们的长期策略。现在,它们重点发展一个全球生产基地和下一代转基因作物以及“假转基因作物”,以便“占领”转基因种子市场。最终带着它们的转基因制品进入欧盟。欧洲对于转基因作物的犹豫态度实际上给与这些公司赶超那些控制了第一代转基因作物的巨头企业的机会。这也正是这些公司正在尝试的事情。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和二十世纪初期,法国利马格兰集团(Limagrain Group)旗下的维勒默罕(Vilmorin)在各种欧洲生物科技项目(例如:Biogemma 和 Génoplante)中投入了大量资金。但因转基因环境不景气而受挫。它将转基因研究不断转向欧洲以外,在那里成本较低,而且限制较少。大多数转基因谷物品种在北美进行田间试验。而在以色列,它依靠以色列工业部的支持,利用其子公司Hazera Genetics开发转基因水果和蔬菜品种。Hazera Genetics的首席执行官Rami Dar表示:“虽然转基因工程进入蔬菜作物产业相当耗时,但转基因水果和蔬菜的最终出现也只是时间问题”。

在这样的观点之下,维勒默罕(Vilmorin)的长期计划主要指向了亚洲。该公司认为对于转基因作物,在那里有更多的研究、发展和市场的潜力。据维勒默罕(Vilmorin)总理事Daniel Chéron所说:欧洲开始失利,开始依赖于美国。而中国和印度正努力阻止这一切的发生。

2006年,维勒默罕(Vilmorin)连同法国食品公司丹侬集团(Danone)迈开了进入亚洲的一大步。它与印度生物科技公司Avesthagen签署协议。协议中表明维勒默罕(Vilmorin)拥有该公司4.3%的股份,并将在印度设立两个控股公司来管理股份。不久之后,合资公司Avesthagen收购了两个印度种子公司:主营谷物的Swagasth和主营蔬菜种子的Ceekay。2007年11月,该公司宣称他们将用400-500万美元收购一家印度顶尖的私有种子公司,目前他们正处于协商的最后阶段。Avesthagen首席执行官Villoo Morawala Patell试图轻描淡写公司对转基因作物的兴趣,他表示:“我不会称它们转基因作物,它们是环境适应型作物。”

这段时期内,维勒默罕(Vilmorin)在中国也是相当活跃的。2007年6月,它与中国主要的杂交稻和蔬菜种子公司——袁隆平高科技农业签署协议。至此,它拥有该公司46.5%的股份。这之后,维勒默罕(Vilmorin)的荷兰合资公司KeyGene与上海生命科学院达成协议,合作建立植物分子育种实验室。其他欧洲种子公司也尾随而至,其中包括拜尔(Bayer)旗下两家杂交稻种合资企业,先正达公司也购买了据报道是中国第十二大种子公司的Sanbei公司49%的股份。还与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签署了5年的研究合作协议。另一个主要的欧洲种子和农药公司——BASF直言不讳地解释了他们与中国生命科学研究所的2008年协议。BASF植物科学的总裁Hans Kast表示:“在研究和种植领域,中国都是植物生物科技的重要角色,我们力求在这个有活力的市场加强合作伙伴关系。与中国相反的是,欧洲因为决策的滞后和矛盾正在失去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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