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种业改革:2015年底前科研院校与旗下种子企业脱钩


日前,省政府办发布《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从强化企业主体、强化创新要素市场配置等六个方面对种业体制改革进行要求,旨在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

企业将逐步成为种业研发、育种的主流

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方面,《意见》提出,《意见》要求2015年底前实现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其所办的种子企业脱钩,逐步实现基础性公益性科研与商业化育种分开。要鼓励种子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股份制研发机构;鼓励有实力的种子企业并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平台建设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倾斜。广泛吸引社会、金融资本投入,加大对种业企业的风险保障、贷款贴息、担保补贴力度,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加大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生物育种项目对种业企业的支持,重点支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研发工作,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开辟新品种审定绿色通道,确立和稳定企业商业化育种主体地位。

鼓励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合作。引导企业增强保护意识,积极开展育种科研成果鉴定和专利保护申报工作。支持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可适度从事商业育种

在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方面,《意见》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建立全省种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企业开展人才合作,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在不侵害原单位利益、不危害国家安全前提下,可以通过兼职兼薪、短期受聘、承担项目或课题服务等多种柔性流动方式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

强化科研应用导向机制,改善创新与转化并重的人才评价制度,加大职称评定中转化推广绩效权重,将商业化育种成果及推广面积作为职称评定、专家评选、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

加强种业实用性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企业育种研发人员培训。完善种业人才出国培养机制。探索完善产学研利益分配机制,有效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探索建立四川省种业科技成果交易平台,保障产学研合法权益。鼓励育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加强全省农林育种攻关,提升种业创新能力

《意见》提出,财政科研经费加大用于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投入,逐步减少用于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商业化育种的投入。

加强种业相关学科建设,将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列入基本科技计划。开展全省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建立健全我省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研究、保存和利用及专项支持管理服务体系,启动省级重点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建设。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收集保存的种质资源,要按规定向社会开放。编制主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主要造林树种、珍贵树种和经济林树种等育种攻关五年规划与实施方案,增加育种攻关投入。

建立和完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支持种业企业新品种选育及平台建设,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基础性、公益性科研,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推行新材料共享共用。鼓励种业企业、科研单位及高等院校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引进技术人才,开展合作研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建设和保护种子生产基地,提升良种生产能力

《意见》提出,要加大对制种基地和制种大县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农作物制种基地、林木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基础设施和基本条件建设。现代农业产业、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涉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实施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建立一批现代粮油、蔬菜种子生产基地。

落实制种保险、省级林木良种补贴政策,加大补贴力度。研究制定国家粮食作物制种大县奖励、林木种子贮备补贴等政策。农业发展银行等涉农银行机构要加大对种子收储加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土地入股、租赁等方式,推动土地向制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支持种子企业与制种大户、农民合作社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对国家及省级种子生产基地实行用途管制,纳入基本农田范围予以永久保护。

加大南繁支持力度,建立稳定的南繁基地

《意见》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南繁在我省种业中的大田用种质量鉴定、提高育种效率、补充杂交制种亲本供应、调剂供种结构及数量、种业科研等重要作用。研究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统一规划并建设长期稳定、有序的南繁基地。加强南繁组织、管理和交流协作,确保全省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及科研优势。

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建立诚信公平秩序

在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方面,《意见》提出,要继续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犯罪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交。

建立种子市场秩序行业评价机制,督促企业建立种子可追溯信息系统,完善全程可追溯管理。推行种子企业委托经营制度,减少销售环节,规范种子营销网络。 (新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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