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审定权终止后设品种鉴定权,有依据吗?


2007年以后,新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施行,原来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子管理条例》废止。从2007年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种子管理站即开始进行品种鉴定。品种鉴定是什么意思呢?伊犁州种子管理站站长王南新说,品种鉴定权是鉴定一个品种适合在伊犁地区种植,但是我们并不推广这个品种。这个说法听着很新鲜。

记者翻阅了《种子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与品种审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现并没有任何品种鉴定权的提法,更没有州级单位有品种鉴定权的规定。

据一些知情人透露,2007年以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在进行品种鉴定时,采取了跟品种审定一样的做法,鉴定的种子侵犯正规企业的品种权,违规收取费用,不备案,不公开等等,和当初的品种审定并无两样。仅2009年一年,伊犁州就鉴定了70多个玉米品种。

吕晓刚在接受采访时说,“自治区审的在伊犁地区种不了,伊犁能种的自治区一个都没有审。”记者在调查时发现,除伊犁州的冬小麦较为特殊,适合区域种植的品种需要单独审定,其他的作物如玉米、水稻等均不存在上述提法。此外,伊犁州冬麦育种单位一直参加自治区品种审定,所培育的品种也通过了审定。

吕晓刚说,根据《种子法》第15条规定生态多样性区域应当委托其行使品种审定权,伊犁是全疆独一无二的地区,理应委托。记者查阅了《种子法》第15条的规定,在具有生态多样性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承担适宜于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即自治区可以委托伊犁州进行品种审定,并不是应当委托其进行品种审定。是否进行委托,由新疆自治区品种审定委员会自行决定。

设置品种审定权行政许可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作物品种的管理,加速育种新成果的利用,使企业增强研发意识,同时使农民种上适合自己田地种植的品种。如果有政府管理部门利用此项权力以权谋私,实施地方保护,排斥外来优质品种,盲目引进和任意推广劣质品种,以至套用新名称侵犯正规企业品种权,给种子市场秩序造成混乱,那就彻底违背了这项制度的本意。伊犁州违规鉴定的事件,至此应该划上句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子管理站表示,今年将对伊犁州审定和鉴定的品种重新复核,保证“伊审字”和“伊鉴字”不再出现在市场上。 (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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