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工作的通知

豫农种植[2014]20号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种子

检验员证定期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农业局(农委):

根据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的规定,为做好2014年《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审核范围为2006—2013年种子检验机构人员取得的检验员证,企业种子质量检验人员不在审查之列。

二、定期审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审查内容包括检验知识更新、检验能力保持等情况。

检验知识更新审查以接受继续教育为主,两年累计时间不少于40小时(平均20小时/年)。教育内容为国家有关种子质量方面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种子检验新知识和新方法、检验机构质量体系等。认定依据包括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农业科研院校出具的培训证书和受聘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检验能力保持审查以种子检验员从事种子检验的工作量、工作表现为主,两年累计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时间扦样员和田间检验员不少于100小时(平均50小时/年),室内检验员不少于600小时(平均300小时/年)。认定依据包括种子检验员个人工作总结、检验记录或检验报告和受聘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材料。

三、定期审查由种子检验员提出申请,受聘检验机构统一申报。申报截止日期8月31日。

四、申请定期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申请表;

(二)种子检验员从事种子检验工作的总结;

(三)接受继续教育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四)受聘检验机构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五、检验员证由省种子管理站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由持证检验员所在检验机构收齐把关后统一报省种子管理站,不接受个人申请。申报材料要求:

(一)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可从“河南种业信息网”下载)用A4纸打印: “检验知识更新栏”填写获证或上次年审以来检验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有关情况,包括何时参加何单位组织的学习、学习内容、学时等。“检验能力保持栏”填写获证或上次年审以来从事该项检验工作的时间。“申请人声明”栏由申请人本人签字(名字不得打印)。“初审意见”和“审查结论”栏不填。

(二)种子检验员从事种子检验工作总结:标题统一为:“XXX同志从事检验工作的总结”并在标题下注明受聘检验机构、检验员类别、检验员证号。总结不超过800字,内容主要包括:获证或上次年审以来从事检验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内容、工作量、工作时间等)、业务水平与能力的保持(接受了哪些继续教育,收获是什么)、业务工作表现(工作态度、获奖情况)、主要工作成绩。用A4纸打印。

(三)接受继续教育的证书或证明文件:教育内容包括有关国家种子质量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种子检验新知识和新方法、质量检验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本机构质量体系的培训学习等。接受继续教育有证书的,交证书复印件(A4规格);无证书的由所在检验机构出具证明(打印A4规格),写明教育的组织者、内容、时间、地点、学时等,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受聘检验机构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每检验员一份):内容包括检验员姓名、证号、类别和获得时间、工作表现、受奖罚情况、现在工作岗位及变化情况,并分别说明从事各类种子检验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对于存在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受到刑事处罚的,连续两年未从事种子检验工作或者因工作调动、辞职等原因不再从事种子检验工作的等情况,所在单位要做出说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如有必要,可将该检验员所做检验原始记录、仪器使用记录、检验报告等以图(照)片形式上报。

六、根据《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参加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将注销其检验员证,并予通报。对因调离、退休、辞职和死亡等原因不再从事种子检验工作的,由原受聘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报河南省种子管理站。

七、申请材料上报至河南省种子管理站质量科317室(地址:郑州市商都路26号,邮编:450046)。

2014年4月14日

www.seedhn.com/Upload/info/附件: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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