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审定应让企业负责而非“免责”

中国网,2013-05-28,作者:刘石

一个农作物品种的好坏关系到千家万户一年的收成,也关系到中国的粮食供应和粮食安全,因此品种管理是农业生产管理的重要一环。

对于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管理,美国和欧洲采用的是不同的管理体制。美国采用的是品种认证制度,但这个制度在美国是一个自愿性的制度。欧洲采用的品种审定制度,与我国有相似之处,但要简单得多。

我国一直延续的是品种审定制度,产品经过一年预备试验、两年区域试验、再加上一年的生产试验,都达标或进入前几名,通过专业委员会和大评委的评审合格通过之后,才能正式通过该品种的审定。这样的品种审定制度看似合理,但在实际操作中各方面很纠结。这是因为:

第一,审定把关是严格还是宽松?一般的习惯性思维是要严格,但农作物产品的表现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一个品种在一个地方表现好并不等于在其他地方表现好,在某两年表现好并不等于一直都好。市场追求的并不是绝对的高产,而是在各种复杂环境和气候条件下的稳产。在区域试验有限的点次中表现出的“高产”,未必可信,也意味着高风险。以笔者之见,官方审定是把握及格线,然后让市场去选择品种。

第二,是否应该设定对照品种的增产下限?增加农作物品种的产量是所有农户和政府的追求,但农产品的品质同样重要,优质产品可以卖更高的价钱,农民同样增收,消费者照样捧场,过度强调产量标准无疑与市场发展脱节。如果设置的产量标准过高,会造成两个结果:一是产品区域试验中的“跑点”现象愈演愈烈,弄虚作假成为常态;二是育种目标盲目追求产量,抗性大大降低,给将来的实际生产带来隐患。高产不仅仅取决于品种,而更多与栽培措施相关,因此没有最好的品种,只有最适合的品种。政府负责的是产品的安全性和真实性,而不是丰产性。

第三,对于抗性的要求是否应该与时俱进?丝黑穗在东华北曾经是毁灭性的病害,所以在东华北,感丝黑穗的品种会被一票否决,但是随着种衣剂技术的发展和广泛使用,可以非常有效地控制这一病害的发生,所以审定标准也应随之改变。

第四,对于优秀新品种的特性是否应该给予应有的关注和评价,比如耐密性和高度?目前,我国国家和省级品种审定试验的规定密度普遍偏低,这样就使得品种的耐密性优势难以发挥。另外,植株矮的品种在区试中明显吃亏,而这正是一些品种的优点之一。

第五,审定时间是否可以缩短?为了强化科学性和监管,避免风险,各级政府设定了多年多点的试验体系,但是这样就使得审定所花费的时间太长,拖慢了市场研发和商业化的节奏,不利于产业的快速发展。欧美种业过去每个品种的生命周期约为5~7年,随着育种技术特别是生物技术的应用,现在一代新品种往往只有2~3年的生命周期。我国仅品种审定就要4年的时间,无疑会自缚手脚。

第六,品种审定是否可以免责?现在,国内各个科研院所和大大小小的种子公司对于品种审定趋之若鹜,其背后除了利益,最重要的就是“免责”的盾牌,即“通过审定的品种”在市场上表现若有问题,也可以因为通过了国家权威部门的审定而“免责”。如果这种心态成为行业的追求,就与我国设立品种审定制度的根本目的背道而驰了。

笔者以为,政府的审查机构应该关注的是行业标准制定和监督执行、产品安全性的评价和风险防范,至于产品的有效性和实用性则应当由市场和客户来决定。关于中国农作物品种审定管理的未来发展,应该关注几个方面:一是从“品种审定制度”逐步过渡到“品种登记制度”,同时逐步试点建设和完善企业对于品种的负责制度。这在当前市场混乱和诚信缺失的产业发展现状的条件下,难度很大,但正因为如此,其意义也就更加重大。二是行政和行业管理机构的工作重心应当是设定行业标准和产业规范,注重风险防范以及对于这些规范的监督执行,特别是在行政执法的实施力度方面,不能够再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套路。三是在产品的评价标准设定方面,既要考虑综合性状,又要突出特色产品,不局限于高产,从而使得产品的评价标准和体系能够与时俱进,更加符合未来市场的发展方向和终端用户的需求。四是优化和增加产品评价试验点数,使其更能符合自然生态区域的特点和统计学的要求,使得行政决策依据更具有科学性。五是解决好一些评审委员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使得品种审定更加公平合理。

总之,笔者认为,品种管理制度的发展应该是市场化和去行政化。品种的管理制度应该从严格的产量标准逐步转向风险控制,逐步从品种审定制度过渡到品种登记制度,政府不再大包大揽,让企业真正为市场和农民负责,而不是躲在审定的品种后面享受利益、逃避责任。

(作者现任中国农业大学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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