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农科院与四川隆平高科的品种权纠纷
发表日期:2014-04-25 03:27AM 阅览次数:
在公布的案例中,襄阳农科院诉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隆平”)一案是一起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为知识产权案件的新类型。
2010年3月,襄阳农科院以独占许可方式许可四川隆平实施其选育的水稻新品种“广两优35”的生产、销售、使用、标记和再许可权。许可费78万,合同签订后两周内支付首付10万,品种通过湖北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告后一个月内支付剩余68万。若违反条款,合同终止,四川隆平支付违约金20万。期间,襄阳农科院认为四川隆平两次付款逾期,退回了尾款并认为合同已解除。去年农科院向武汉中院起诉,要求四川隆平支付20万违约金。
经查,合同成立日期为当年3月12日,四川隆平支付首付为当年3月29日。虽超两天,但襄阳农科院在收到该款项后向四川隆平发送了涉案“广两优35”相关资料,表明襄阳农科院认可了这次逾期付款行为。虽然省农业厅于2011年3月30日公布了审定品种,但省农业厅、农业信息网是4月11日发布的公告,四川隆平5月9日支付尾款符合合同约定。一审驳回襄阳农科院全部诉讼请求,随后襄阳农科院上诉到省高院,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省高院民三庭副庭长刘建新认为,襄阳农科院认为已与四川隆平解除独家实施许可合同,并与案外人中国种子集团约定,由中国种子集团在全国范围内独家推广涉案的农业新品种,本案已演变为国内种子行业两大巨头间的利益之争。刘建新介绍,襄阳农科院将继续与四川隆平续约,至于中国种子集团造成的千万损失,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