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审定制度在成绩斐然的背后,也面临着行业内的质疑

《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的推广经营须经农业部门审定,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由国家审定通过的,可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审定通过的,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

据此,农业部于2001年出台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下称“《办法》”),规定由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每届任期5年。

此外,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有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品种审定委员会还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

业内人士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办法》审定程序规定得很严格:由负责育种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向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过一年的预备试验、两年的区域试验再加上一年的生产试验,都达标或进入前几名,相关数据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初审,通过后再由主任委员会审核,通过审核后即可发布公告、推广面市。而往往第一关比较重要,它负责接受品种的审定申请。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副局长日前对媒体表示,《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和省两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了主要农作物品种约1.7万个,退出品种约0.7万个,尤其是审定了“Y两优1号”、“济麦22”、“郑单958”、“鲁棉研28号”等一批综合水平高、适应范围广、推广面积大的优良品种,良种覆盖率达到96%以上。

品种审定制度在成绩斐然的背后,也面临着行业内的质疑。刘石曾指出,农作物产品的表现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这个品种在一个地方表现好并不等于在其他地方表现好,在某两年表现好并不等于一直都会好。市场追求的并不是绝对的高产,而是在各种复杂环境和气候条件下的稳定的产量。他认为审定把关不应将绝对高产作为严格标准。

刘石称,增加农作物品种的产量是所有农户和官方的追求。但是农产品的品质也同样重要。优质产品可以卖更高的价钱,农民同样增收,消费者照样捧场,过度强调产量标准无疑与市场发展脱节。“我国目前国家和省级品种审定试验的规定密度普遍偏低,这样就使得更具有耐密性的品种的优势难以发挥出来,就如同在百米赛场上规定了跑步的步数。另外,植株矮的品种在区试中明显吃亏,而这正是一个品种的优点之一。”

河南一家业内知名企业的管理人员张力告诉时代周报记者,我国目前种植面积最高的玉米品种“郑单958”,在十多年前参加国家审定时, “通过得非常勉强”。

“按照标准,大家都种得稀,一般的品种每亩地种2800株,可以收获800斤玉米。但是郑单958追求的是高密度种植,如果一亩地种2800株,只能打700斤;如果达到每亩5500株,水肥跟得上的话,亩产是1500斤。”张力说。

上述案例,恰是刘石所称的“试验密度普遍偏低”的明证。

刘石因此在博客中质问“ 品种审定是否有可以免责?”称现在各个科研院所和种子公司对于审定品种的无限追求,恐怕更多的是销售之后的免责,是利益驱动。“现在国内各个科研院所和大大小小的种子公司对于品种审定趋之若鹜,其背后除了利益的原因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免责’的盾牌 —即‘通过审定的品种’在市场上的表现即便有问题也可以因为通过了国家权威部门的审定而‘免责’。如果这种心态成为我们行业的追求,这就与我国设立品种审定制度的根本目的恐怕是背道而驰了。如果这一‘潜规则’不改变,我们行业‘对农业生产和农民负责’就是一句空话,而品种审定的意义就失去了。”

来源:时代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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