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种子协会印发五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议纪要

中国种子协会文件

中种协字[2014]1号

关于印发五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五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议以通讯形式召开。现将会议纪要印发,请按会议审议通过的几项议题办理,积极做好工作。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五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议纪要

五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议以通讯形式召开。4月1日,协会秘书处将《关于召开五届六次常务理事会的通知》挂在协会网上,并用短信通知各位常务理事上网密码。通知通报了中国种业十大功勋人物和十大里程碑事件的推评结果;提请各位常务理事审议《中国种子协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改草案)、《中国种子协会和省级种子协会联合开展种子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办法》(审议稿)、《中国蔬菜种业信用骨干企业认定评分标准》(审议稿)和关于成立棉花种业分会的建议。要求于4月20日前将审议票传真至协会秘书处。

截止4月21日,秘书处共收到52张常务理事签名后传真或交到秘书处的审议票,全部是有效票,占常务理事人数的89.7 %。各项审议得票结果是:

《中国种子协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改草案),52票同意;

《中国种子协会和省级种子协会联合开展种子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办法》(审议稿),51票同意,1票弃权;

《中国蔬菜种业信用骨干企业认定评分标准》(审议稿),51票同意,1票不同意;

成立中国种子协会棉花种业分会的建议,50票同意,1票不同意,1票弃权。

同意票数超过《章程》规定,4项审议内容全部获得通过。

有的常务理事对个别字句提出的修改意见,秘书处在定稿时充分采纳。

中国种业十大功勋人物和十大里程碑事件的推评结果,将由农民日报和协会联合公告。

现将《中国种子协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中国种子协会和省级种子协会联合开展种子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办法》公布,请各省级种子协会或种子管理局(站)按要求办理。

《中国蔬菜种业信用骨干企业认定评分标准》,作为认定时的评分标准依据,不对外公布。

中国种子协会棉花种业分会的筹建,由秘书处负责办理。

附件

1:《中国种子协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2:《中国种子协会和省级种子协会联合开展种子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办法》

主题词:常务理事 会议 纪要

抄送:部种子管理局、全国农技推广中心

中国种子协会秘书处 2014年4月24日印发


附件1:

中国种子协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五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种子质量安全和种子产业安全,维护种子市场秩序和农民利益,创建中国种业诚信体系,推进现代种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要求和商务部、国资委关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有关规定,中国种子协会决定开展中国种子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为搞好信用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种子行业信用评价范围是中国种子协会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为主的会员企业。会员企业在申报信用评价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生产或经营3年以上,有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近3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状态。

(三)企业近3年没有发生严重失信违法行为,未受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严重处罚。董事长、总经理近3年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法律处罚。

第三条 信用评价坚持自愿、公平、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信用等级有效期3年。3年期间,每年进行复查。3年到期后,原信用等级证书到期作废。在3个年度复查都合格,又没有提升信用等级要求的,无需再次重新申报,由协会颁发新的证书;有提升信用等级要求的企业和在年度复查中有问题的企业,要重新申报,经评价后获得新的信用等级。对在评审中分值与上一个信用等级最低分值相差10分以内的企业,允许在第二年申请提升等级,参加申报。

第五条 信用评价工作所需经费,在争取农业部专项支持的基础上,由会费作补充,对参评企业不收取费用。

第二章 信用评价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中国种子协会设立专门的信用评价组织机构,包括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和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

第七条 领导小组是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信用评价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领导小组由中国种子协会会长和部分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关于信用评价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负责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负责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审议并通过参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负责对信用评价过程的公开、公正和客观性进行监督;代表协会对信用评价工作行使解释权;研究并决定与信用评价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种子协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由秘书长兼任,负责信用评价的日常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与信用评价工作相关的文件,组织实施信用评价工作的宣传与推广工作,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种子行业协会或种子管理局(站)的信用评价初审工作;

(二)受理参评企业的申报工作,征集和核查参评企业信息;

(三)建立信用评价工作专家库,由种子管理、种子科技、法律法规、财务审计、信用评估等专家组成。组织专家对参评企业进行评价,按要求完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的备案及企业信用等级标牌、证书等的制作工作;

(四)建立和维护参评企业数据库(档案),跟踪复查信用评价后续工作,为会员提供信用等级评价咨询;

(五)公布评价结果,并通报政府有关部门,为信用好的企业做好宣传,树立诚信样板;

(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中国种子协会联合各省级种子协会或种子管理局(站)共同开展种子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由中国种子协会与省级种子协会或种子管理局(站)协商制定《联合开展种子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办法》,并遵照执行。

第三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十条 信用评价分为企业综合素质、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和信用记录等五个方面。各项指标按分值打分,根据总分得出企业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BB、BB、B、CCC、CC和C九级。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和等级标准由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征求相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综合素质包括:领导层素质、员工层素质、公司治理结构、经营年限、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企业文化。

第十二条 财务指标包括: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发展潜力。

第十三条 管理指标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及企业体系认证认可、危机管理、信息化管理。

第十四条 竞争力指标包括: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发展规划及策略、自主品牌建设。

第十五条 信用记录包括:诉讼记录、消费者评价、质检记录、纳税记录、劳保记录、生产安全记录、环保记录、工商记录、银行信用等级、企业履约、高管信用记录、相关公共记录、社会责任记录。

第四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十六条 企业申报。符合第二条要求的会员企业,自愿申报。所有申报材料(含申报书的电子稿)均提交至所在的省级信用评价初审小组。

第十七条 省级初审。由申报企业所在省级信用评价初审小组组织进行,主要审查企业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提出企业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性意见,报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

第十八条 专业组分评。由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组织。采取5个专业组分别评审的方式进行。每个专业组5-7名专家,专业组专家根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设定的评分标准逐项评分。

在分评过程中,专业组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发生质疑时,由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负责向企业质询,可视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材料或进行说明。对需要核实的情况,必要时派员到参评企业实地考察,或者到相关单位佐证核实,直到获取可确认的真实、有效参评数据。对经核查仍无法获得可确认数据的企业,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大组总评。由大组组长主持。大组成员由领导小组指定的组长、副组长、特聘专家及各专业组组长组成。各专业组完成分评后,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汇总各组评审结果,交大组总评。大组总评中有异议的,提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审定。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听取信用评价工作汇报,对大组总评结果进行审定。

第二十一条 与企业沟通。领导小组审定后,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与参评企业沟通。如有企业认为评审结果与本企业实际差距较大,可以书面请求退出。

第二十二条 社会公示。通过中国种子协会网(www.cnsa.gov.cn),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参评企业、本协会会员和社会公众的质询、评议和监督,征求和听取社会各方面的反馈意见。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实名形式进行反映,反映情况应客观、真实,并提供相关线索。反映人应对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在接到反映后,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情况,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向反映人反馈和说明。对情况发生变化的企业,重新进行评价和公示。如因企业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造成的,取消其3年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三条 结果备案。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由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按要求将评价结果报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和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告与授牌。由中国种子协会发文公告,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参评企业评价结果统一名称为“企业信用评价XXX级信用企业”,评价单位为中国种子协会(China National Seed Association)。中国种子协会向获得信用等级的企业颁发统一样式和编号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和标牌。

第二十五条 跟踪复查。跟踪复查由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 通过中国种子协会主办的网站、期刊和全国种子双交会等平台,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进行广泛宣传,树立诚信样板。

第二十七条 将信用评价结果通报政府有关部门,为信用好的企业争取支持和优惠政策;在企业申报其他荣誉、兼并重组、品种权交易等方面,为信用好的企业提供信用证明。

第二十八条 在中国种子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中,请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介绍经验,推进全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十九条 对信用等级低的种子企业,帮助整改;对不积极整改和三年内不积极申报信用评价的种子企业,实行现场调研帮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种子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种子协会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中国种子协会和省级种子协会

联合开展种子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办法

(五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为把中国种子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引向深入,中国种子协会决定联合各省级种子协会或种子管理局(站),共同开展种子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为确保该信用评价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出申请。与中国种子协会联合开展信用评价的省级种子协会(种子管理局、站),要向中国种子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成立信用评价工作小组,承担本省种子企业申报资料的初审和A级(含)以下企业的组织评价工作。组长应由协会或种子管理局(站)一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员不少于9人,包括品种、市场、质量、行业发展等方面的专家和领导。省级进行评价时,可在工作小组领导下组成专家组具体负责评价计分工作。

二.分工负责。中国种子协会负责行业信用评价的整体组织工作。省级种子协会协助负责辖区内种子企业的申报及申报材料的初审;对预计信用等级在A级及以下企业的申报材料,其申报书除财务部分和审计报告外,其他综合素质、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和信用纪录四部分由省级组织评审计分,并将初审意见和建议等级报中国种子协会信用评价办公室;中国种子协会综合财务评分情况确定其信用等级,并颁发由中国种子协会统一编号、相应等级的证书。

省级在对四部分评价计分时,如果认为总分达到2A以上级别,可将申报材料和评价计分表一并报中国种子协会信用评价办公室,经审核并综合财务分数后认定信用等级。

三.统一标准。种子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全国统一,严格遵守《中国种子协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按照统一的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和评分标准,对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计分,按得分总数确定其信用等级。

四.及时通报。省级种子协会对辖区内的信用企业,要随时跟踪,有不良行为发生的,要及时将发生事件真实情况和处理结果向中国种子协会报告,中国种子协会将按照事件情节,依据《中国种子协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中国种子行业信用企业年度复查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本办法经中国种子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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