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广东省畜牧兽医局:

你局《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违法所得”予以释义的紧急请示》(粤牧〔2014〕27号)收悉。经研究,我部认为,《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4月15日

附件:

农办政函〔2014〕34号.CEB

    (文章来源:农业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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