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正义与中国气候变化立法

气候正义,也可以称为气候变化正义,是指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整个过程和所有方面,公平地对待所有实体和个人的价值体系。它包含了三个重要层面的意义——在价值论意义上,气候正义是一个价值综合体。正义虽然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但不能把正义局限于价值本身,它是一个更综合的价值体系和评价标准体系。在方法论意义上,气候正义是一个价值序列。正义的诸价值具有先后的序列性,气候变化正义所要求的价值序列首先是安全价值,而自由、平等、效率、秩序等退居次位。在实践论意义上,气候正义是一种价值实践。气候正义不仅要求的是理论上的共识,而更重要的是行动的正义。

气候正义的特征与原则

气候正义具有如下特征:历史性,即应对气候变化不仅要关注当今温室气体的排放和责任分配,而且还要关注历史的和未来的温室气体排放和责任分配。

全球性,即应对气候变化是整个地球村的责任,不分国家大小和地理位置;普遍性性,即任何实体和个人都同样地会遭受气候变化的影响并且具有公平地应对气候变化的义务和责任;一致性,即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承担应当根据各国对气候变化造成的实际影响决定,而不应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和拥有的财政、技术等资源和能力来决定;综合性,即气候正义在内容上综合了安全、自由、平等、效率和秩序等诸多价值,也涉及到了环境、经济、科技、政治、文化等诸多学科领域;超越性,即应对气候变化所追求的目标超越了国家、种族、代际和种际,是最广泛的正义。正是这些特征的存在,使其表现出了与其他相关领域的正义包括环境正义的不同之处。这种不同包括空间尺度上的差异、时间尺度上的差异和手段效果的不同。

气候正义需要遵守若干原则:最脆弱者优先原则,即在气候变化的分配正义中,应当优先考虑气候变化中最脆弱者的需要。

原因者负担原则,即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应当实行谁的行为导致了或者正在和将要导致气候变暖,谁就应当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并付出相当的代价。

排放权平等原则,即通过预先确立一个合理的全球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然后在考虑了历史排放量、现实排放量、人均排放量、生存必要排放量、地理和气候条件、能源和资源禀赋、国际分工和贸易以及负担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各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排放权进行平等分配,从而使全球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与气候公约稳定温室气体浓度的最终目标相一致。

传统使用维持原则,即各个主体在发展进程中基于特定历史条件下的自然状况和技术水平等客观约束要素而形成的气候容量资源的使用份额应当大体维持。

实体气候正义和程序气候正义是气候正义的两大基本类型,也是气候正义得以实现的两大基本途径。实体气候正义主要关注的是气候变化领域的利益和负担是如何分配和调整的,它强调的是直接对主体权利、义务的质(种类以及归属,如是否承担减排义务)和量进行调整(如承担多少份额的减排义务),具体涉及到分配、交换、矫正三个环节。程序气候正义关注的主要是国际气候谈判的机制、轨道以及国际气候法律制度的实施和遵守等宏观层面的程序问题。

实体气候正义可以通过三个路径来实现。在分配正义环节应解决的问题是突破人均历史累积排放量的单一指标,结合人类发展指数等其他指标,对人均历史累积指标进行修正,以保证各个主体均等的发展机会为目的。交换正义环节应解决的问题是需要构建完善的交易市场体系、交易指标分配、交易核证等制度,明确交易主体和交易客体。矫正正义环节应解决的问题是考虑在原有遵约措施基础上增加一些中等强度的责任形式,包括保证不再犯、限期治理或代为履行制度、履约基金制度等。

气候变化中的程序正义包括主体确认、权力分配、参与等诸多环节,其目的是使各国不分大小、强弱都可以参与到国际气候变化问题解决过程中,在国际气候法律文件的谈判和制定中享有平等的参与权、信息知情权、决策权以及程序救济权、保证利益和负担在各国之间公正、平等地分享和承担。

中国气候变化立法应坚持的正义理念

中国气候变化立法应坚持如下正义理念:第一,坚持气候正义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具有一致性。在国际层面,各国均应按照一致性的客观标准承担量化强制减排义务,如果中国符合此标准,则不应逃避须承担的义务,如果不符合此标准,中国亦不应承担不适当的义务。在国内层面,如果立法采取强制减排模式,并不意味着国际气候正义与国内气候正义的冲突,而是中国自主性和前瞻性的体现;第二,坚持气候正义在国内适用中的一致性。气候正义在国内法上的实现主要是通过设置一致性标准以分解国内法或国内政策上自定的目标;第三,坚持气候变化法与“无悔政策”的结合。“无悔政策”是指只要不会影响近期和远期经济发展的任何减排措施,就是“无悔”的减排。无悔减排政策的优势在于,不仅能够起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作用,而且能够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中国具有坚持无悔政策的基础条件。

气候正义的一致性要求根据各国对气候变化造成的实际影响决定,而不是由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拥有的财政、技术等资源和能力决定,财政、技术等资源和能力只有作为造成气候变化影响的因素时才成为利益和负担分配的考虑因素。不能简单地把“发展中国家”身份或者人均国民收入低作为不承担强制减排的理由。中国在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应根据国际立法确定的一致性客观标准承担量化的强制减排义务,除非是中国尚未达到“人均历史累积排放”和“人类发展指数”等综合指标的标准。

根据现有国际法规定,中国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但国际上不要求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做。国内立法要求有关排放者强制减排,是主权体现,也是正义要求。强制减排可以促进经济转型,可以提前应对国际社会对中国未来气候正义的一致性要求。

气候正义有着自己的特点和原则,不同的利益集团和价值观的不同对气候正义的认识亦有所不同。气候正义的最基本的价值追求就是要保障气候安全,它可以通过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具体形式来实现。中国的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贯彻气候正义,应考虑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人群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建立合理公正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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