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审定制度的纠结
原文地址:品种审定制度的纠结 作者:马前炮
一个农作物品种的好坏关系到千家万户一年的收成,也关系到中国的粮食供应和粮食安全。因此,品种审定世界各国农业生产管理的重要一环。
对于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管理,美国和欧洲采用的是不同的管理体制。美国采用的是品种认证制度,但这个制度在美国是一个自愿性的制度。美国的种子认证机构是根据《联邦种子法》或《州种子法》授权,代表官方鉴定种子的机构。在美国有45家认证机构负责各种农作物的认证。各个认证机构下属的作物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种子进行评审和认证,该协会的组成成员包括来自私人认证机构的代表、科学界的成员、私人育种家以及美国农业部门的官员组成。其组成人员的广泛性,保证了这些机构的透明性和公开性,在决策过程中也能体现农民的利益。
欧洲采用的是品种审定制度,与我国的有相似之处,但是要简单得多。我国一直延续的是品种审定制度,产品经过一年的预备试验,两年的区域试验和再加上一年的生产试验,都达标或进入前几名,通过专业委员会的和大评委的评审合格通过之后,才能正式通过该品种的审定。这样的品种审定制度看似合理,但在实际操作中一直各方面很纠结。这是因为:
第一, 审定把关是要严格还是宽松?一般的习惯性思维是要严格。但是,农作物产品的表现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这个品种在一个地方表现好并不等于在其他地方表现好,在某两年表现好并不等于一直都会好。市场追求的并不是绝对的高产,而是在各种复杂环境和气候条件下的稳定的产量。在区域试验有限的点次中表现出的“高产”,第一未必可信,第二也意味着高风险。以笔者之见,官方审定是把握及格线,然后让市场去选择品种;
第二, 是否应该设定对照品种的增产下限?增加农作物品种的产量是所有农户和官方的追求。但是农产品的品质也同样重要。优质产品可以卖更高的价钱,农民同样增收,消费者照样捧场,过度强调产量标准无疑与市场发展脱节。如果设置的标准过高会造成两个结果:1)产品区域试验中的“跑点”现象愈演愈烈,弄虚作假成为常态;2)育种目标盲目追求产量,抗性大大降低,为将来的实际生产带来灾难的隐患。高产不仅仅是品种事情,而更多的是相应的栽培措施。没有最好的品种,只有最适合的品种。政府的相关部门负责的是产品的安全性和真实性,而不是丰产性。丰产性是市场和农民自己决定的事情,政府的大包大揽无益于市场的发展。
第三, 对于抗性的要求是否应该与时俱进。丝黑穗在东华北曾经是毁灭性的病害,所以在东华北,感丝黑穗的品种会被一票否决。但是随着种衣剂技术的发展和广泛使用,种衣剂可以非常有效地控制这一病害的发生,所以审定标准也应该随之改变,不应当作为一票否决的依据;
第四, 对于优秀新品种的特性是否应该给予应有的关注和评价,比如耐密性和品种高度?我国目前国家和省级品种审定试验的规定密度普遍偏低,这样就使得更具有耐密性的品种的优势难以发挥出来,就如同在百米赛场上规定了跑步的步数。另外,植株矮的品种在区试中明显吃亏,而这正是一个品种的优点之一;
第五, 审定时间是否可以缩短?为了强化科学性和监管,以及避免风险,各级政府设定了多年多点的试验体系。但是这样一来,审定所花费的时间太长,无疑拖慢了市场研发和商业化的节奏,不利于产业的快速发展。欧美种业过去每个品种的生命周期大约是5-7年,随着育种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生物技术的应用,系的、具有更强竞争力的品种推出的速度大大加快,现在一代新品种和技术的产品往往只有2-3年的生命周期。我国仅仅品种审定就要经过4年的时间,无疑会自缚手脚。增多点次和缩短时间是可以考虑的思路;
第六, 品种审定是否有可以免责?现在各个科研院所和种子公司对于审定品种的无限追求恐怕更多的是销售之后的免责,是利益驱动现在,国内各个科研院所和大大小小的种子公司对于品种审定趋之若鹜,其背后除了利益的原因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免责”的盾牌 - 即“通过审定的品种”在市场上的表现即便有问题也可以因为通过了国家权威部门的审定而“免责”。如果这种心态成为我们行业的追求,这就与我国设立品种审定制度的根本目的恐怕就是背道而驰了。如果这一“潜规则”不改变,我们行业对农业生产和农民负责就是一句空话,而品种审定的意义就失去了。
政府的审查机构应该关注的是行业标准制定和监督执行,产品安全性的评价和风险防范。至于产品的有效性和实用性应当由市场和客户来决定 - 这如同食品的营养和口味不应当是食品监督机构关注的重点一样。
关于中国农作物品种审定管理的未来发展方向,以一己之见,应该在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从“品种审定制度”逐步过渡到“品种登记制度”,以符合市场化发展的规律。同时,应当逐步试点建设和完善企业对于品种的负责制度。这在当前市场混乱和诚信缺失的产业发展现状的条件下,难度很大。但是正因为如此,其实施的意义也就更加重大;
2. 行政和行业管理机构的工作重心应当是设定行业标准和产业规范,注重风险防范以及对于这些规范的监督执行。特别是在行政执法的实施力度方面,不能够再现“上有政策,下游对策”套路。那样的话,既缺乏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又没有实际的社会效果;
3. 在产品的评价的标准设定方面,既要考虑综合性状,又要突出特色产品(不仅仅是高产),使得产品的评价标准和体系能够“与时俱进”,更加符合未来市场发展方向和最终用户的需求;
4. 优化和增加产品评价试验点数,使其更能符合自然生态区域的特点和统计学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行政决策依据更就有科学性;
5. 解决好一些评审委员即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使得品种的审定工作可以更加公平合理。
总之,笔者认为,品种管理制度的发展应该是越来越市场化,越来越去行政化。从品种的管理制度应该从所谓的“严格”产量标准逐步转向风险控制,逐步从品种审定制度过渡到品种登记制度,政府不再大包大揽,让企业真正为市场和农民负责,而不是躲在审定的品种后面享受利益和避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