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监管需要问责制

海南省农业厅官方网站回应“网传海南出现非法转基因种植作物”一事,表示海南出现非法种植转基因作物,并已对9个玉米、棉花转基因试验作物依法销毁,还有6个涉嫌样品正在进一步检验检测核实中。

根据目前信息来看,我们无法获悉海南非法的转基因种植作物到发现时已经进行到了哪个阶段。是否仅仅销毁这些作物就能确保周围环境的安全。即使非法转基因相关作物尽管已经销毁,但是如果长远地看问题,就有两个问题就是绕不开的:一是监督问责,二是公众对转基因试验的知情权。

根据我国在2001年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一般应当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三个阶段。”并且,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需要从上一试验阶段转入下一试验阶段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这个试验过程中的监管者主要在当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过程里缺乏问责的现象是普遍的,问责制的缺位,在现实中也经常造成了地方的环境、转基因、食品安全等问题,建立起实质性的问责制,将是接下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中的关键部分。须知,对于各个行政主管部门来说,即使实现了官员普遍清廉,但是仍存在大量的行政不作为现象,那么依然是很不够的甚至对市场有害,种种行政不作为就应该通过问责制来实现。

硬性监督几乎都产生于外部。转基因问题在中国一直具有争议,正因为它与普通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相关。在一个现代社会里,只有利益相关方对自身利益的感知是最深的。如果公共政策过程中不吸取这些意见和建议,行权过程中也缺乏这些外部监督,那么结果可想而知。在转基因问题方面,民众需要更多的知情权,无法否认的是人们对转基因的信息知之甚少,且不说论证过程与相关资料,就以日常来说,市场上一些商品包装的转基因标识不明或是不规范是大量存在的,尽管国家要求转基因食品要注明,但是很多商家依然是浑水摸鱼。

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与其他公共品相比起来,它们更加具有公共性,它们犹如一架飞机,整个社会都是坐同一架飞机的,无论你是在头等舱、公务舱,或是经济舱,当危险来临时,飞机上所有人面临的危险都是同样的。想想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假如大家都是同等的处境,立场与地位,那么,想必每个人都会要求平等的知情权吧?转基因问题事关重大,完全需要加强垂直的监管权力,加强外部监督,而不是只是交与地方监管。

文章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责任窦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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