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问题种子”有权说“不”
发表日期:2014-04-01 02:45AM 阅览次数:
2013年初,李某等6户农民被一种业公司的广告所吸引。广告宣称,某番茄品牌引自美国,果甜耐贮、抗寒耐病、市场畅销,亩产4000至5000公斤。6户农民第二天就买了这种蕃茄的种子。5月,番茄进入成熟期,可长成的果实与广告说的完全不符,里面多数是空的,且又酸又涩。在多次与种业公司协商要求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农户将种业公司推上了被告席。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种业公司以“口感好、市场畅销”等描述性语言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了原告,而且被告没有从事种子进口贸易的许可证,故被告所销售的种子属假种子。最后经法院调解,种业公司一次性给付李某等赔偿金8万元。
点评:
这是一起因出售假种子引发的赔偿纠纷案。我国种子法第46条第1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的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其中,“冒充”是故意行为,情节更为恶劣;“标注不符”,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实践中,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情况虽不多见,但危害巨大、后果严重。比如用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等粮食冒充种子,减产一般可达50%。对于白菜、番茄等蔬菜,则表现为商品性极差。以此种品种冒充他种品种的情况主要表现为,用已经失去销路的老品种冒充市场看好的新品种,或者用滞销的品种冒充畅销的品种。
农民因购买“问题种子”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获得赔偿。种子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农民因种子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的,不论这种损害是谁造成的,都可以直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经营者不得推诿。赔偿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购种价款,即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时所支付的款额。二是有关费用,既包括因种子质量问题歉收、绝收导致的其他投入(化肥、农药、农膜、灌溉等)的损失,也包括为获得赔偿而发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诉讼费等。三是可得利益损失,即正常种植没有质量问题的种子预计可以获得的收入减去种植质量有问题的种子所实际获得的收入之差。本案中,李某等6户农民在与种子经营者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及时向法院起诉,有效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