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民企混合舰队共同发展生物柴油

在我国,生物柴油已被纳入《可再生能源法》。发展生物柴油产业也被纳入“十五规划”的滚动项目以及“十一五”、“十二五”规划。经十二年发展,生物柴油产业渐成气候。

但从政策层面讲,由于商务部令(2006)第23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生物柴油属于成品油,而《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发改价格[2009]1198号)指出,“所称石油包括原油以及由原油炼制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等成品油”,没有生物柴油,导致生物柴油很难进入五大石油公司的加油站系统;同时,由于生物柴油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过一些“李鬼”将地沟油与甲醇勾兑冒充生物柴油坑害消费者的不法行为,导致消费者、经营者对生物柴油产生误解。

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与《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没有就生物柴油进行统一解释的情况下,生物柴油产业的发展需要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在这一方面,可以尝试让民营油企在生物柴油产业发展中起主导作用。

这是因为:第一,民营油企具有一定的技术实力、相当的资金实力和社会责任感,有经营生物柴油的积极性,并能胜任生物柴油经营者角色;第二,民营油企的油品大多来源于地方炼厂,由于技术、设备局限以及油源等原因,地方炼厂生产的柴油与国企油品相比有一定差距,而生物柴油的一些优点正好能弥补民营油企生产的柴油缺陷;第三,民营生物柴油在企业数量和产量上都占大头,因民营企业机制灵活,传统和民营油企和民营生物柴油企业双方更容易合作,出现问题反馈也较快;第四,民营油企现有的客户多为集团用户以及当地农民、渔民等熟悉的老客户,有相当的信任度;第五,民营油企已经具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与《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中有关成品油仓储、批发、零售的资质,民营油企经营生物柴油没有政策障碍。

生物柴油企业直接与消费者挂钩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国外在这一方面做得很好,百分之百的生物柴油可以直接用于车辆,各种比例的调和生物柴油也可以用于车辆。但在中国,由于石油进口依存度较高,加上柴油作为生产用油受季节的影响非常大,往往容易在用油高峰时期冒充生物柴油的不法行为,损坏生物柴油的名声。为此,《人民日报》还曾撰文称“生物柴油是走钢丝的产业”。这也是虽然鼓励了好多年,但生物柴油直接进入五大石油集团销售渠道的道路举步维艰、收效不大的原因。而且因生物柴油企业的数量比较大、产量比较小、质量需要统一、管理成本较高,五大石油集团也有顾虑。虽然生物柴油企业直接与消费者直接挂钩方向是正确的,但生物柴油生产者与消费者相当于两座山,民营油企可以充当架起两座山桥梁的角色。

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已经有一些成功案例。之所以民营企业能担任这个角色,是因为:第一,经营多年油品的民企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第二,民企有固定的购销渠道和质量管理体系,在损害责任确定以及与消费者之间的赔偿模式、信誉保证等方面,已经创造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模式。

笔者希望民营油企杀出一条路,把中国的可再生能源这条路走好,把石油石化行业和可再生能源结合的这条路走好,把通过可再生能源实现节能减排、优化能源结构这条路走好,同时希望国有石油石化企业最终能够和广大民营油企组成强大的混合舰队,共同保证中国的能源和环境安全。(作者系中国可再生能源行业协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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