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凤城市规范种子档案管理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品种名称、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经营档案保存至销售后两年。

凤城市种子管理站于今年一月份印发了相关通知,要求全市种子经营企业、代理商在今年种子经营结束后(即5月20日前),将种子经营档案交到市种子管理站检查,代销种子的单位或个人将种子经营档案整理好,于5月31日前交到市种子管理站备查。 (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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