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2014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按照2014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六部门《2014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要求,我部制定了《2014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并于3月21日前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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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业 部

2014年3月5日

2014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中央 1号文件精神,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六部门制定的《2014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实施农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资质量安全可靠。农资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率达到100% ,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和反馈率达到 100% ,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上级督办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农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全年不发生因假劣农资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为全年粮食丰收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源头治理,公开许可信息

1.严把准入关。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把农资生产经营许可关,严禁降低标准审批。严格许可后续监管,对生产经营条件达不到许可标准的,要依法撤销。认真梳理近年来群众举报投诉多、违法次数多、市场检查中问题突出的企业和产品,进行重点监管,严重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吊销、取缔。

2.清查主体资格。各地要对辖区内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全面清查,进一步建立健全主体档案,全面掌握生产经营主体基本情况。重点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档案,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或擅自受托生产等违法行为。

3.共享“信息库”。各地要加快建设集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动态监管、快速反应于一体的农业执法监管信息平台,及时公告审批、撤销、注销、吊销等信息,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时更新并依法公开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基本信息,实现农资产品的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质量可控制,不断提升农资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二)开展市场监管,强化监督抽查

1.注重日常监管。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各地实际,突出薄弱环节,对农资经营门店加大日常巡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掌握并化解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重点整顿规范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加大禁用农业投入品清缴力度,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对以物流方式、互联网、农资交易会和展销会等形式经营假劣农资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查办。继续抓好毒鼠强清查清缴工作,防止危害反弹。

2.强化监督抽查。各地要科学制定并有效实施农资产品监督抽查工作规划,强化地、县两级作用,扩大监督抽查范围,提高监督抽查覆盖率,重点检测种子质量和品种真实性,农药、兽药和饲料的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违禁成分,肥料的养分含量是否与标识相符,突出监督抽查重点,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补贴机具质量监督工作力度,认真查处农机质量投诉,积极开展质量调查。加强渔船船用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3.落实“检打联动”。要实现检测与查处的“无缝衔接”,强化检打联动,建立健全监督抽查检验检测结果的通报、反馈、共享机制。检测机构要及时向农资打假牵头部门通报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结果;执法机构对抽检不合格的农资产品,要及时组织查处并追溯制假售假源头,坚决一查到底。

(三)开展案件查处,曝光案例信息

1.拓展案源渠道。要积极从举报投诉、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农业生产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案件线索,认真研究违法行为的新特征、新形式,准确把握违法分子制售假劣农资特点,做好线索的排查梳理。完善农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农资打假全民参与的良好局面。

2.严查大案要案。要认真落实最严格监管的要求,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和非法添加等行为,重点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资的“黑窝点”和集散地。农业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五不放过”原则深挖案件源头,对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要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按照最严厉处罚的要求,限期查办,彻底查办。

3.公开违法信息。各地要健全完善农资打假案件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办文件精神,对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假劣农资案件相关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主动及时公开,并及时更新信息内容,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可制作警示教育片,在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播放,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提高农业行政执法的威慑力和社会影响。

(四)开展诚信建设,推动行业自律

1.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要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完整信用评价规则,实行分类监管。建立重点监管名单制度,对信用缺失的市场经营主体采取重点检查、媒体曝光、社会公示等措施,增加其失信成本。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守信激励机制,对诚信守法的生产经营主体加强扶持和宣传力度,增强其影响力和示范作用。构建部门间诚信信息共享机制,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2.强化企业责任意识。要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进销货台帐、索证索票、优质服务承诺等制度,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成立行业协会,健全组织体系和治理结构,开展行业自律。

(五)开展宣传服务,维护合法权益

1.深入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农业部将继续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县”建设,各地要继续加大扶持力度,引导支持发展农资经营服务体系。继续推广农资连锁、农资行业协会等模式,支持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名优农资企业、农资专业合作组织等直接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覆盖面。扎实推进“放心农资店”建设,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2.加强服务指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技术优势,做好农资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满足农民对农资信息的多样化需求。充分发挥“12316”三农服务热线作用,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农业龙头企业、经济合作组织、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农资经营门店等多种平台,采用现场指导、发放资料等形式普及法律法规,推介诚信产品,在生产基地设置禁限用农药和禁止添加的药物公示牌,在养殖场(小区)张贴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帮助农民科学选购和使用农资。

3.维护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健全农资突发事件和假劣农资引发的农业生产事故快速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控制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依法开展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积极探索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和行政调解机制,及时解决农资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农资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合力抓的工作格局,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责任。农业部已将农资打假工作纳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各地要逐级明确考核任务,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基层的监督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问题整改。

2.落实监管职责。各级农业部门要树立依法履职,严格监管的理念,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细化责任分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建立有效的打假工作激励机制,对工作得力、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奖励;对渎职侵权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有案不报、以罚代刑”。

3.提升执法能力。要充分发挥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农资打假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配置必要的执法装备,强化能力建设,提升执法的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水平,保障农资打假工作顺利开展。要继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办案能力,提高执法水平。

4.强化配合协作。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牵头职责,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部门间线索通报、联合执法、案件协办、定期会商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整体联动优势,形成打假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农资打假省际联合执法协调配合机制》的作用,加强区域间案件线索的通报和协查协办。统筹安排农业部门内部力量,完善执法机构和技术部门的分工合作。

四、重点工作安排

(一)2月,组织召开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2014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

(二)2-4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行动。

(三)3月,组织开展第十届“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

(四)7月,召开农资打假工作座谈会。

(五)8月,在主要媒体上公布全国农业系统农资打假典型案件。

(六)6-10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

(七)11-12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冬季行动。

附件:

农质发〔2014〕9号.CEB

    (文章来源:农业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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