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业机械化生产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农办机[2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进一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各地农机化生产进度和工作进展,提高农机化生产的组织管理工作水平,我部对2009年实施的《农业机械化生产信息报送制度》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实施。原《农业机械化生产信息报送制度》(农办机[2009]46号)同时废止。

做好农机化生产信息报送工作,是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掌握农机化生产动态情况、研判农机化发展形势、科学有效指导农业机械化生产的基础。各地要按照新修订的《农业机械化生产信息报送制度》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联系。联系电话:010-59191605,传真:010-59193308。

生产信息报送制度.doc

附表1-9.xls

附表10:有关信息填报指标解释.doc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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