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商品种子生产有关问题的函
发表日期:2014-03-06 05:39AM 阅览次数:
索 引 号: 07B030404201400131 信息所属单位: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信息名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商品种子生产有关问题的函
文 号: 农办政函【2014】18号
生成日期: 2014年02月24日 公开日期: 2014年03月04日
内容概述: 根据《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应当在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种子生产。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商品种子生产有关问题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你站《关于申请对“商品种子生产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报告》(内农种站办字〔2014〕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应当在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种子生产。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