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俊:以改革为根本动力加快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
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是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项重大任务。必须立足国情农情,顺应时代要求,努力走出一条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就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做出了全面部署,指明了新形势下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的前进方向和基本遵循,提出了新阶段做好“三农”工作的很多新理念、新举措。现就贯彻落实文件精神需要把握的几个重要问题谈些看法。
正确处理粮食供给立足国内与适度进口的关系,完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面对国内资源环境条件、粮食供求格局和国际贸易环境变化的新形势,应牢牢掌握粮食安全的主动权,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
衣食足,仓廪实,天下安,这是亘古不变的社会规律。粮食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自立,对我们这样一个泱泱人口大国而言,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食物供给日益丰富,用世界近9%的耕地、6.5%的水资源,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根据英国经济学人智库最近发布的 《全球粮食安全指数报告》(GlobalFoodSecurityIndex),我国在107个国家中位居42,报告将我国列入良好表现一档。相对于人均GDP第52位的排名,我国是为数不多的粮食安全水平大幅超越社会富裕程度的国家之一。
在快速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我国仍处在食物消费结构持续转变的过程中,除了口粮消费继续下降外,其他农产品的食用消费都还有较大增长空间,粮食需求总量将持续增长。2012年,我国城镇化水平为52.57%,预计我国城镇化水平的峰值在70%—75%之间,2030年将达到70%左右。从2011年至2030年的20年间,我国将新增城镇人口3亿人左右。根据调查,2013年进城农民工年人均粮食需求比农村居民高出119.14公斤,比城镇居民高出51.04公斤。一个农村居民从农村来到城市,适应了城市的食物消费结构,其每日消费粮食要增加20%。数亿农民进城将使粮食需求呈现出新的变化。同时,耕地减少势头不减,水资源短缺加剧,气候变化影响加深,我国粮食持续增产难度加大,粮食供求将呈长期紧平衡的态势。
我国作为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大国,仅仅局限于国内耕地和水资源,已经难以满足居民食物消费和经济社会发展对粮食不断增长的需求。以2013年为例,我国进口粮食和食用植物油总量等于在国外使用了8亿多亩土地播种面积,约相当于我国农作物播种面积的1/3。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我国不可能关起门来搞农业,农业发展战略布局要立足于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充分发挥大国经济体的优势,多渠道有效利用全球资源和国际市场,有效调剂和补充国内粮食供给。要抓紧制定重要农产品国际贸易战略,优化进口来源地布局,建立稳定可靠的贸易关系。加快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粮棉油等大型企业。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到境外特别是与周边国家开展互利共赢的农业生产和进出口合作,防范和化解单纯的农产品进口带来的风险。
面对国内资源环境条件、粮食供求格局和国际贸易环境变化的新形势,应牢牢掌握粮食安全的主动权,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首先,这是由我国特殊国情决定的。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粮食生产和消费国,每年粮食消费量占世界粮食贸易量的两倍左右,如果粮食进口过多,存在着不可低估的风险和隐患,不仅国际市场难以承受,也会给低收入国家的粮食安全带来不利影响。其次,这是由我国农业发展的要求所决定的。我国小麦、水稻、玉米的单产水平分别是单产排在前10位国家平均水平的60%、71%和67%左右,未来我国粮食增产潜力仍然十分可观。2020年和2030年我国农业劳动力仍会多达2.1亿人和1.6亿人,如果过度进口粮食,必然会冲击国内粮食生产,造成大量农民失业。再次,我国对全球粮食市场的影响以及国际社会对我国的责任要求都在不断增加。我国立足国内实现粮食基本自给,也是对全球粮食安全的重要贡献。
加快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必须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好“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粮食安全责任与分工,不断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统筹利用国际农业资源和市场的能力,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供坚实支撑。
正确处理坚持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与多种经营形式共同发展的关系,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就是要充分考虑劳动力转移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和机械化水平、经营作物品种、土地自然状况等因素,因地制宜确立适度标准,统筹考虑增产和增收的平衡、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的平衡以及效率和公平的平衡。
从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实践看,家庭经营是最普遍的农业经营形式。农业生产的基本特点是空间分散,必须对自然环境的微小变化做出及时反应,这使得农业生产的监督成本较高。农户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利益是高度一致的,不需要进行精确的劳动计量和监督。较之其他经营方式,家庭经营在农业中具有更好的适应性,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在我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家庭承包经营蕴藏着巨大的潜力,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不存在生产力水平提高以后改变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的问题,家庭经营现在是、将来也是我国农业最基本的经营形式。
坚持农业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关键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承认农民拥有独立的土地承包权。这对于解决集体土地缺乏人格化的产权主体问题、探索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土地承包权在法律意义上具有财产权性质。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有利于减少现行土地产权关系中内含的不确定性,有利于加强国家对农民的产权保护。根据《物权法》的精神,依法登记则享有物权性质的权利;未依法登记的仅为合同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债权。在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前提下,应尽快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强化登记效用,让广大农民看得见、摸得着确权登记颁证带来的好处,让农民真正像重视房产证、结婚证一样重视自己的土地权证。
2012年按照常住人口计算,我国农村人均耕地面积为2.83亩,户均约半公顷。毫无疑问,我国目前这种小规模、分散的家庭经营方式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由于规模小,农业劳动生产率低,农产品成本高,农民务农收入低。由于组织化水平低,一家一户势单力薄,农民无力抵御市场风险。强调农业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绝不是固化目前分散、小规模的土地经营方式,必须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与多种经营形式共同发展,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应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有关测算表明,如果把实现种地收入与进城务工收入相当作为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的标准,在北方单季地区,家庭经营的适度规模应在120亩左右;在南方两季地区,则为60亩左右。从国际比较看,这仍是很小的规模。按这一标准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则全国粮食生产仅需劳动力4300万人。据估计,我国目前从事粮食生产的劳动力在1.5亿人左右。这就是说,全国粮食生产实现规模化经营,尚需转移1亿左右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因此,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既要积极鼓励,也不能揠苗助长;既要避免土地撂荒和经营规模过于碎小,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加大就业压力和社会不公。从政策导向看,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就是要充分考虑劳动力转移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和机械化水平、经营作物品种、土地自然状况等因素,因地制宜确立适度标准,统筹考虑增产和增收的平衡、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的平衡以及效率和公平的平衡。应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将新增农业补贴、财政奖补资金、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倾斜。
工商企业租赁农民承包土地,对农业既存在有利的一面,也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从积极的方面看,可以发挥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设施农业,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但工商企业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会挤压农民就业空间。工商资本参与农地经营“非粮化”非常普遍,甚至出现以“圈地”为目的的“非农化”。对工商资本参与农地经营要坚持趋利避害、有条件许可的基本原则。随着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参与农地经营规模的扩大,迫切需要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准入和监管制度。针对土地流转主体日益多元化、跨区域流转现象趋于普遍的实际,探索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应扶持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依托,带动农户从事专业化生产,实现生产、加工、销售的有机结合,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重要方向。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合作社在组织农民、落实政策、对接市场等方面的作用。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组建股份合作社,开展农业合作生产经营,有利于降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风险,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是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有效形式。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应坚持农民自愿、以农民为主体的原则。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应健全多元化的农业服务体系。稳定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加快培育各种类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搞好信息、技术、购销、金融、农机等全方位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
正确处理实现农业高产高效与资源生态永续利用的关系,加快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
以解决好地少水缺的资源环境约束为导向,大力发展循环农业、生态农业、节约型农业,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发展格局。
发达国家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无一例外地选择了以石油能源为基础的高投入、高耗能农业。“石油农业”虽然带来了高产出和高效益,但也带来了高污染等问题。针对“石油农业”带来的问题,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各国农业现代化的新目标。我国耕地资源、水资源匮乏、资源利用效率低、环境退化严重,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仍十分脆弱。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仅1.4亩,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40%。1998年至2012年,全国耕地面积年均减少近1000万亩。区域性耕地质量退化严重,全国因水土流失、贫瘠化、次生盐渍化、酸化导致耕地退化面积已占总面积的40%以上。我国人均水资源量只有21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我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只达到了0.51,发达国家达到了0.7—0.8;水分生产率 (单位用水的粮食产量)不足1.2公斤/立方米,而世界先进水平为2公斤/立方米左右。我国北方等重要农产区打井取水造成地下水资源被过分攫取而濒临枯竭。化肥、农药施用强度高,流失量大,使耕地和地下水受到大面积污染。局部地区土壤重金属污染已进入集中多发期。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的集约化发展造成的新污染日益增加。农村生活垃圾大都露天堆放,农村生活污水几乎全部直排,使农村聚居点周围的环境质量严重恶化。农作物秸秆60%以上未被有效利用,成为污染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塑料农膜使用增加,加剧农田“白色污染”。近年来,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农村地区工业“三废”排放量及污染呈增加的趋势。各种农业面源污染、生活垃圾污染、工业点源污染造成农村水质变坏、土壤污染,直接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并直接危及群众健康。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农业可持续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把生态环境可持续作为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协调兼顾实现高产高效与资源生态永续利用,以解决好地少水缺的资源环境约束为导向,大力发展循环农业、生态农业、节约型农业,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发展格局,建立健全农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一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本着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守住18亿亩红线。要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防止和杜绝只占不补、先占后补、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的现象发生。保耕地红线不仅要体现在数量上,更要体现在质量上。要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要调整严重污染和地下水严重超采耕地的用途,有序实现耕地休养生息。加强土壤污染治理,增强受污染土壤的生态修复能力。二是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节水高效农业发展,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强农业水污染治理,对华北地下水超采漏斗区进行综合治理。三是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开展植树造林、防沙治沙、湿地保护,推进农田防护林建设,恢复草原生态植被,推进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加快荒漠化、石漠化治理。四是完善森林、草原、湿地、水土保持等生态补偿制度,多渠道筹集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加大财政预算内资金用于生态效益补偿的力度,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正确处理加强政府支持保护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关系,强化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新阶段,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没有改变,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社会就业、稳定物价等方面依然承担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必须强化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改革开放后,农业最早进行市场化改革,农民率先进入市场,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有力地推动了整个市场化改革的深化。要坚定不移地破除一切束缚农民手脚的不合理限制和歧视,对能够让市场调节的事务,政府应尽量退出,放手让农民大胆去闯市场,真正使市场在农业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一是顺应市场供求规律,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坚持市场定价原则,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在市场价格过高时补贴低收入消费者,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按差价补贴生产者,切实保证农民收益。为防止农产品市场剧烈波动和价格大起大落,应综合运用储备吞吐、进出口调节等手段,健全农产品市场调控制度。二是大力培育农村土地等要素市场。总体上看,我国农村土地要素市场还不完善,要建立有形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引导和规范农村承包土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逐步形成公平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承包土地经营权、住房财产权等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价格。三是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近年来,农村金融改革有很大进展,农村金融组织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但由于严格限制金融市场准入,农村金融市场高度垄断,小额信贷等“草根式”金融服务机构得不到充分发展,农户和农村企业仍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信贷约束。应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引入竞争机制,放松农村金融管制,建立商业金融、政策金融、合作金融“三位一体”的功能互补、相互协作、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特别是要加快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
农业是一个社会效益高而自身效益低的产业,市场失灵现象在农业中表现更为突出。可以说,发达国家之所以有很高的农业现代化程度,都离不开政府的干预和保护。我国粮食实现“十连增”,农民收入增长“十连快”,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党和政府始终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千方百计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不断增加农业的资金和物质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当前,我国农业自然灾害多发重发,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农业抗灾减灾能力低、靠天吃饭的局面仍没有根本改观;土地、水资源约束趋紧,确保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供求平衡难度加大;农业物质投入成本和劳动力成本节节攀升,农业比较效益偏低的矛盾仍很突出。新阶段,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没有改变,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社会就业、稳定物价等方面依然承担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必须强化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一是健全“三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公共财政要坚持把“三农”作为支出重点,中央基建投资继续向“三农”倾斜,优先保证“三农”投入稳定增长。拓宽“三农”投入资金渠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税费减免等措施,带动金融和社会资金更多投入农业农村。二是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突出重点。对大中型农田水利、重大技术推广、农业生态环境治理、灾害救助、农村扶贫开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需要公共财政提供保障的领域,政府要保障其必要的投入。对农村劳动力培训、良种培育、农产品市场流通基础设施、农业保险等以及农民直接受益的小型公益设施建设等准公共领域,政府要根据其重要程度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三是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政策,新增补贴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产区倾斜。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力度,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加大对产粮大县的扶持力度,完善支农资金分配和财政转移支付机制,逐步缩小粮食主产县人均财力与全省和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
正确处理城乡间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的关系,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必须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必须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必须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体制。
现阶段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涉及的利益关系更为广泛和复杂。改革的重点已经由农村内部利益关系的调整,转向工农、城乡以及国民经济部门之间利益格局的调整。农村改革的独立性大大降低,城乡改革的关联性大大增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必须城乡统筹联动,把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作为重大的任务。其中最重要的课题是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这是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的必然要求。
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必须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财产,是农民维持生计的最基本保障。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征地规模不断扩大,被征地农民数量逐年增加,违法征地、暴力征地频发,导致涉及土地的信访居高不下,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风险加剧。城镇化过程中因土地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加剧,根本原因是我国征地制度改革还未破题。在现行制度下,农用土地转化为城镇非农用土地的过程,不是一个平等的、协商的产权交易过程。国家垄断城镇建设用地一级市场,城镇建设征地不明确界定“公共用途”、范围过宽、按照原用途补偿农民,这些制度规定是城镇化进程中涉地矛盾的总根源。目前,征地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明显向城市、向非农部门倾斜,农民得到份额太低。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必须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足够的补偿,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当前,应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 “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和“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要求,着力解决征地补偿标准过低问题。要修订法律,改变按照土地原用途补偿的原则,考虑供求关系以及土地的区位因素等,参照土地的市场价格,以各地区片价作为确立补偿的基本依据。各地已经普遍实行的“留地安置”,对被征地农民和集体从事开发经营、新办企业等方面提供用地扶持,这是一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重要的补偿方式,对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此,应予以推广,并在法律上予以认可。要改革完善征地审批、告知、公示、实施、补偿、安置、争议调处裁决等程序,强化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进一步规范和约束政府的征地行为,防止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
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必须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农民工不能在城市安居乐业,家分两地,长期奔波于城乡之间,这种不彻底的转移方式,起不到减少农民、使土地向务农劳动力稳定流转集中的作用。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根本原因在于农村人口多、农民转移不彻底、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平低。只有转移农民,让农民进城,将农民真正变成新市民,从根本上改善城乡资源配置,才能为发展现代农业、持续增加农民收入创造条件,才能富裕农民和繁荣农村。现有城镇常住人口中不到4个就有1个是非户籍常住人口,总量达2.34亿人。大量农业转移人口不能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难以融入城市社会。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关键是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要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逐步消除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之间的不平等待遇和差距,保障外来人口与本地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创造居民自由迁徙的公平环境。
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必须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体制。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的投入力度,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规模和力度都是前所未有的,农村社会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尽管如此,公共资源在城乡配置失衡问题仍然突出,城乡居民所享受公共服务仍存在很大差异。必须继续增加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农村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不断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和水平,实现从有到好的转变,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正确处理基层政府与村级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改善乡村治理机制
加快形成以党的基层组织为核心、村民自治组织为基础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其他各种组织为补充的组织体系,使各类组织各有其位、各司其职,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充满活力的乡村治理新格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治理有了长足的进步。农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提高,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乡村治理已基本成型。各种公共资源大规模投向乡村,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显著改善,过去因对农民取之过度引发的治理危机明显缓解。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村民理事会等各种经济社会服务组织大量涌现,乡村治理呈现多元主体新格局。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随着城乡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农村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农民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乡村治理又出现了新的矛盾和问题。一些地方基层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基层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能力不强,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一些地方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黑恶势力向基层政权渗透,农村社会组织发育和作用发挥不足,乡村治理总体形势比过去更加复杂。
改善乡村治理机制,就是要建立政府与乡村社会的新型关系。在农村工作中,政府唱“独角戏”、擅自“代民做主”的做法已经行不通了,要破除乡村治理中那些不合时宜、特别是那些不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的制度和政策,加快形成以党的基层组织为核心、村民自治组织为基础、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其他各种组织为补充的组织体系,使各类组织各有其位、各司其职,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充满活力的乡村治理新格局。要完善政府对于乡村社会的行政性管理,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注重依法行政,把法律手段作为主要手段,同时辅以行政的、经济的、乡规民约的手段,来调解农村的矛盾,管理农村公共事务。建立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和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制度。完善农村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发掘农村执政人才,为加强农村社会管理充实新生力量。坚持农民自主原则,相信农民和基层的智慧,放手让农民自己做主。扩大基层民主,探索新形势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形式,保障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改善农村基层政权的结构,防止少数人垄断农村基层政治资源,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在农村民主政治中的战斗力。加快实施政社分开,积极培育农村多种社会组织,明确社会组织职责,将一部分服务管理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充分发挥农村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提供、社会秩序维系、冲突矛盾化解等领域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