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IPO的植物品种保护法判定农民违法并破坏非洲种子系统

ARIPO’S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law criminalizes farmers and undermines seed systems in Africa

作者: 非洲粮食主权联盟 (Alliance for Food Sovereignty in Africa)

翻译:王艳杰、戴蓉

来源:http://www.grain.org/bulletin_board/entries/4802-aripo-s-plant-variety-protection-law-criminalises-farmers-and-undermines-seed-systems-in-africa

基于在1991年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联盟(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UPOV),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frica Reg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sation- ARIPO)制定的植物品种保护法律侵犯了农民的权利,削弱了非洲种子系统。

非洲粮食主权联盟(The Alliance for Food Sovereignty in Africa)[1] 特别关心由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资助制定的一项名为《植物品种保护的地方政策和法律框架草案》,其旨在通过合理的地方法律框架来保护植物育种者的权利。

ARIPO正在寻找赞成此项草案的两个成员国以通过该法律框架。2013年11月25-29日,在乌干达首都坎帕拉会举行下一届ARIPO行政委员会及其部长委员会会议,他们很可能通过此次会议试图获得支持。

在非洲,地方法律框架是一种具有更广泛影响力的手段,可协调地方经济社会层面上的种子法律,确保跨国种子公司在区域水平开展紧密合作,推进商业化的育种贸易,以获取更多利益。它也可以加快非洲农业变革,对以农民为基础的天生具有不公平、不公正和不可持续农业系统进行绿色变革或产业变革。它也可作为迫使非洲各国加入1991年UPOV的一种机制,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和固定的法律制度,可以使商业化的育种者获得涵盖较大范围的知识产权,从而进一步削弱农民对种子的权利。

如果ARIPO法律框架被通过,将会使农民自古以来随意使用、分享和出售种子/育种材料的农事活动变成非法;而这些农事活动是非洲撒哈拉以南大部分地区90%的小型农户农业系统的基础。

这项看似合理的法律框架草案实则源自ARIPO的秘书处——1991年UPOV的忠实拥护者——地区性的植物品种保护(Plant Varieties Protection-PVP)系统对于促进植物新品种的研究和发展至关重要,质量良好的植物品种将会提高非洲的农业生产力,增加农村收入和确保粮食安全。反过来,这些声明都是UPOV秘书处起草的,国外机构例如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欧洲社区植物品种办公室(European Community Plant Variety Office -CPVO)和种子企业(例如非洲种子贸易协会,African Seed Trade Association-AFSTA,法国国家种子和幼苗协会,French National Seed and Seedling Association -GNIS,和国际无性繁殖观赏和水果品种育种者共同体,International Community of Breeders of Asexually Reproduced Ornamental and Fruit Varieties -CIOPORA)。这些机构都已经从1991年的UPOV中获得了较大利益。种子机构代表了将会从1991年UPOV的实施中获得极大商业利益的大公司,而这些公司都属于ARIPO的成员国。

很简单,没有证据表明基于UPOV 1991的PVP系统将会鼓励在任何市场上都不存在的新品种的发展[3],而这却是绝大多数ARIPO成员国的现状。也没有独立的经验证据支持UPOV 1991将会提高农村收入和粮食安全的观点。实际上,采用UPOV 1991更可能会增加种子的进口、在国家水平上减少育种活动、促进外国公司对当地种子系统的垄断以及破坏传统农业系统。

农民、农民组织和其他社会成员没有参与法律框架的制定过程。而是向商业相关机构如 CIOPORA, AFSTA, GNIS, USPTO, UPOV秘书处- CPVO 进行了广泛咨询。

小型的农民团体,以及社会组织和代表—AFSA的成员已经提交了一份有关草案管理的具体评论,呼吁ARIPO成员国拒绝ARIPO地方法律框架,支持制定种子法律,承认农民作为育种者所做出的巨大贡献,支持和推进小范围的农民重复利用保存种子的传统农耕方式。

然而,我们所关心的问题并未得到合理解决,正如从2013年7月22-23日,在马维拉首都利隆圭ARIPO就法律框架草案的商议结果一样。

以下对关键问题做出总结:

该法律框架草案框架基于1991年UPOV,是一个限制性的和有失灵活的法律体制。1991年通过的UPOV是发达国家为了应对大规模的机械化农业系统和商业化的育种模式而订立的。UPOV公约仅仅关注促进和保护商业育种者的权利,开发基因相同的种子或植物品种以适应大规模的农业机械化生产。1991年的UPOV框架完全不适合非洲农业,也不能反应非洲普遍存在的农业系统和现状。值得注意的是,ARIPO的18个成员国中有12个是最不发达国家(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 -LDCs),其中一些还是世界最贫穷的国家。[4]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LDCs现阶段是没有任何国际义务来提供任何形式的植物品种保护,更别提基于1991年UPOV的法律框架了。

2. 该法律框架草案会导致形成工业化的单一的农业系统,特别倾向于支持和保护商业育种者的知识产权。其目的是用相同的现代商业品种代替传统品种,增加小农户对商业种子品种的依赖性。该法律旨在迫使农民在每个播种季节都购买种子或者如果再使用自己保存的种子,就要向育种者支付额外的育种费。此外,由于这些受商业化保护品种的生长状况通常与其外部投入(如肥料)相关,因此,农民需要承担更为昂贵的种植成本,这就造成了一种恶性循环,以及增加了对肥料的依赖性。

这种系统将会导致作农作物品种多样性的减少,减弱了其应对诸如害虫、病虫害和气候变化等威胁的能力。由于农民收入不稳定(收入多少依赖于季节气候的好坏),这也将导致农民负债累累。此外,这些商业化的高产品种很可能不适应农民耕作的特殊农业生态环境条件,因为,一般来讲,农民在当地耕作的经过多年检验的传统品种才更适宜种植。

3. 非洲农民主要种植自己所保存的种子,通过与亲戚和邻居间相互交换品种,与其他农民进行买卖,或从当地市场购买获得种子。农民无论种植地方品种还是现代品种,这种随意获取种子的方式是不受约束的。其原因包括:没有足够的市场;市场渠道不利于居住在偏远地区的农民;难以获得资金或信贷购买种子;正规系统不能及时和充分地提供改良品种和适于当地条件品种的优质种子。

立法框架对农民权利的行使有以下启示:

(i)农民不能自由交换和出售受保护的品种;

(ii)农民仅被允许利用这些保存的品种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育种,并需要向育种者支付育种费。但是,有限的例外是,只适用于被ARIPO行政理事会指定的一组作物。

(iii)对农民的仅有的例外不适用于水果、观赏植物、蔬菜或森林树种。

(iv)仍然有更多的条件极大的限制这些仅有的例外情况,例如在ARIPO的法律框架中要求农民向育种者提供后续的信息,详细说明种子的生长条件等等。

以上的这些规定与非洲政府在各种国际论坛上支持保护和加强农民权利的历史角色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许多ARIPO成员也是《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y on Plant Genetic Resources for Food and Agriculture -ITPGRFA)的成员,该项条约承认农民“具有保存、使用、交换和出售农家保存的种子和其他育种材料,参与政策制定,公平和公正分享利用植物遗传资源用做粮食和农业而产生惠益的权利,这些是实现和促进国家和国际层面上农民权利的基础。”它也要求其成员国承担责任实现农民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护和促进农民的权利。

4. 该法律草案通过一个集中化的PVP批准系统用以替代国家法律,破坏了成员国的主权。可以设想ARIPO办公室将有全权代表所有缔约国为了保护品种通过区域系统授予和管理育种者的权利(例如,选择是否给予保护、颁发强制许可、废止或取消PBRs等)。这种自上而下的模式有效地否决了单个ARIPO成员对植物品种采取措施的权利,而这些措施是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减贫战略的核心。

5. 该法律草案会进一步促进生物剽窃,因为育种者不需要披露他们希望保护的、用来开发新品种的遗传材料的原产地或来源。育种者获得的遗传材料都没有规定事先知情同意和获取与惠益分享机制。由于缺少这些机制,法律草案为商业育种者(大部分都是外国企业)建立框架,使其利用当地的种质资源开发新品种,并通过地方法律框架建立的PVP系统进行专门占有。该协议的通过很可能促进、而不是阻止生物剽窃。不能接受的是,当非洲各国在多种国际会议上(如WTO、WIPO)拥护知识产权协议的“公开原产地”条款和惠益分享机制时,非洲地方组织—ARPIO却正在漠视这些机制。

6. 我们再次呼吁,ARIPO成员国必须拒绝此法律框架,阻止参加UPOV 1991。我们呼吁捐赠者停止赞助这些法规,它破坏了我们国家主权和政策空间。我们紧急呼吁公开、透明、特别是有小农场主参加的为非洲探讨合适的种子法律,在这个法律中,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捍卫农民对种子的权利应当被确立为首要目标。

注释:

1. The Alliance for Food Sovereignty in Africa (AFSA) http://www.africanbiodiversity.org/content/alliance_food_sovereignty_afsa represents a continental voice against the ongoing imposition of industrial agriculture in Africa and for food sovereignty through ecological agriculture. AFSA is a broad based alliance of African regional farmers’ networks and African NGO networks along with various other allies. The aim is to bring greater continental cohesion to an already developing food sovereignty movement in Africa.

2. ARIPO member states include: Botswana, Gambia, Ghana, Kenya, Lesotho, Liberia, Malawi, Mozambique, Namibia, Rwanda, Sierra Leone, Sudan, Swaziland, Tanzania, Uganda, Zambia and Zimbabwe.

3. Correa, C., “Designing Intellectual Policie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by Carlos Correa, Third World Network (2010); Dufield, G., “the Role of 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UPOV), Quaker UN House, 2011

4. Botswana, Gambia, Ghana, Kenya, Lesotho, Liberia, Malawi, Mozambique, Nambia, Rwanda, Sierra Leone, Somalia, Sudan, Swaziland, Tanzania, Uganda, Zambia, Zimbabwe (18 members, 12 members are LDCs (those underli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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