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展种子市场督导及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黔农办发〔2014〕54号

关于开展2014年春季种子市场督导检查及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

2014年春季种子销售工作已全面展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种子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和震慑假劣种子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保障春耕生产用种安全,维护广大农民利益,根据农业部《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农办种〔2013〕30号)和《贵州省农委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黔农办发〔2013〕37号)要求,经研究,我委决定于2月下旬起,组织开展2014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督导检查及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种子市场专项督导检查

(一)检查内容

1、管理部门工作情况

(1)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启动及实施情况;各地是否制定本行政辖区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是否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春季种子市场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是否制定本行政辖区2014年春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行动方案及指导意见,是否组织开展相关检查活动;发动宣传、培训情况,专项经费保障情况。

(3)落实监管责任情况。贯彻落实省农委《贵州省农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准直接或间接参与农资经营的规定(试行)》是否到位;是否设立专门投诉电话或信箱,并向社会公布;种子市场监管职责是否明确。

(4)行政许可工作情况。是否依法开展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登记工作情况;行政许可档案建立情况;相关管理工作内容公示情况。

(5)信息报送及公开情况。行政许可、种子管理等信息是否及时向社会公布;是否将行政许可、案件处理等信息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2、种子市场经营情况

(1)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检查,主要检查备案登记证明、委托书要求上墙张挂情况,重点打击骗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行为等情况。

(2)品种合法性检查,重点检查主要农作物未审先推和超范围推广、退出品种违法销售行为。

(3)检查种子包装标签标注是否规范。

(4)检查依法建立、保存经营档案和有效凭证开具情况。

(5)检查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依法经营行为,代理商、被委托经营者自行违法调运种子行为。

(6)检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特别是省和各地重点推进的特色优势作物种子(种苗)依法经营行为。

(7)选择种子直销入户比例较大的市(县),组织开展入户倒查工作,了解种子来源和品种真实性,检查种子购销发票或凭证、经销商名称和联系方式,以及种子包装和标签的合法性。

(8)其他市场经营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二)检查分组和时间安排

种子市场专项督导检查由省农委统一组织,抽调法规处、农业执法总队和省种子管理站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督导检查时间从2月下旬至3月20日。各组具体工作时间,由组长和被督导地区农业部门商定。

第一组

组 长:施文娟(省种子管理站副站长)

成 员:王 建(省农业执法总队副调研员)

冯 浪(省种子管理站检验科 13885106456 )

检查区域:铜仁市、黔东南州、黔南州。

组 长:胡 刚 (省农业执法总队总队长)

成 员: 蔡绍华 (省农委执法总队调研员)

周介雄 (省种子管理站市场科 13985048567)

检查区域:遵义市、六盘水市、毕节市,仁怀市、威宁县。

第三组

组 长:王泽邦(省农委法规处处长)

成 员:冯世义(省种子管理站副站长)

雷 昊(省种子管理站市场科 13984166188)

检查区域:贵阳市、安顺市、黔西南州、贵安新区。

(三)工作要求

1、各市(州)、贵安新区及相关县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好相关工作,准备相关文字资料。

2、督导检查过程要按照有关程序依法进行,亮证执法,文明执法。检查内容必须有记载,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属地管辖,省农委督办。对发现的问题要当场提出整改意见,结案结果和整改意见要及时上报省农委。

3、各工作组在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梳理检查情况,形成本组工作总结,并于2014年3月30日前提交省种子管理站汇总。

4、各工作组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省有关要求,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得接受超规格住宿和就餐安排,不得接受企业宴请和任何形式的礼品馈赠。

二、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一)抽查范围及内容

本次抽查主要针对种子集中交易市场、经营门店销售的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种子所抽查的品种数量应覆盖70%以上的经营品种(其中我省企业生产经营品种占60%以上)。检测项目包括种子净度、发芽率、水分、品种纯度以及品种真实性。

(二)工作安排

此次抽查由省种子管理站(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统一组织实施,各市(州)农业部门所属种子管理机构、种子检测机构配合完成各项工作。

1、扦样

省种子管理站(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扦样工作,于2014年2月下旬开始,3月20日前完成。扦样过程中,要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扦样》(GB/T 3543.2-1995)的技术要求和《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同时收集被抽查种子的经营档案、台账、销售凭证、相关合同或委托书、包装袋等资料。对于未抽到样品的,被抽查单位要书面说明原因。

所抽取样品的费用按照种子调入价格,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列支。

2、检验

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种子净度、水分、发芽率检验工作,于2014年4月10日前完成。

品种纯度田间种植鉴定由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组织实施,有关市、县种子管理站承担具体的田间种植管理工作。此项工作在2014年8月30日前完成。

品种真实性检测按照农业部种子管理局要求送样到有关检测机构检测。

净度、水分、发芽率和纯度检验,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技术规程》(GB/T 3543—1995)的要求进行;品种真实性检测方法,执行《玉米品种鉴定 DNA指纹方法》(NY/T 1432)和《水稻品种鉴定 DNA指纹方法》(NY/T 1433),部分内容需要调整的,须报省农委备案后执行。品种真实性和纯度检验采用当地正季田间种植鉴定。

3、检验结果处理

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要及时向被抽查企业和生产商送达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被抽查单位或生产商应当在接到结果通知单之日起5日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检验结果判定执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 20464-2006)、《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GB 4404.1-2008)和《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 3543-1995)中与规定值比较所用的容许误差。

省农委对此次抽查结果进行统一通报,并将检测结果报送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三)有关要求

种子质量抽查应规范抽查程序,在扦样、生产商确认、样品检测、结果通知、异议处理、结果判定和报送等各个环节依法规范操作,要做好质量监督抽查的证据收集和保存工作,形成种子质量监督结果可溯源的证据链条。

2014年2月20日 (贵州种业信息网)(责任张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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