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例 含全国特大地沟油犯罪案



近年来,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屡屡发生,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指导性案例发布会,介绍了柳立国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等五大案件,作为检察机关惩治危害食品安全民生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第四批指导性典型案例。

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介绍,2011至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起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1203件2638人、1502件3490人,批捕、起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2975件4344人 、4323件6631人。此外,还对一些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行为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罪名提起公诉,有力地打击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五个案例主要包括惩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犯罪以及食品监管渎职罪等职务犯罪,分别是:柳立国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徐孝伦等人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孙建亮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胡林贵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贿,骆梅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朱伟全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黎达文等人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赛跃、韩成武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表示,发布这一批指导性案例,一是指导检察机关正确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二是有力震慑犯罪分子,体现了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精神,也体现了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同时注重惩办其背后的食品监管渎职、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工作要求。三是推进检务公开,发挥宣传、教育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关福金表示,在公布的五个案例中,“柳立国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属全国特大地沟油犯罪案件。

据介绍,2007年12月至2011年7月,柳立国等人将收购的餐厨废弃油(俗称“地沟油”)加工提炼成劣质油脂,销售给经营食用油生意的商户,导致后者将从柳立国处购买的劣质油脂直接或经勾兑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给个体粮油店、饮食店、食品加工厂以及学校食堂,或冒充豆油等油脂销售给饲料、药品加工等企业。截止案发,柳立国等人的行为最终导致金额为926万余元的劣质油脂流向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金额为9065万余元的劣质油脂流入非食用油加工市场。

检察机关以柳立国等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判决柳立国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本次公布的五个案例还涉及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件。据介绍,被告人赛跃、韩成武分别系云南省嵩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嵩明县质监局)局长、副局长。接群众举报,2011年9月,赛跃、韩成武对云南杨林丰瑞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无生产许可证,且现场用于生产食用油脂的毛猪油两千多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没有计量、核实毛猪油数量、来源的情况下,仅对毛猪油591.4吨、活性白土30吨、菜油100吨进行封存。

同年10月,赛跃、韩成武决定只将59.143吨毛猪油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后嵩明县质监局向杨林丰瑞公司作出销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材料和罚款14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告知。在该公司申请从轻、减轻处罚后,赛跃、韩成武擅自决定对该公司减轻处罚,将罚款由141万余元减为20万元。随后质监局对杨林丰瑞公司作出销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材料和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次日解除了封存,致使该公司一直使用已查获的毛猪油无证生产食用猪油并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较大隐患。被告人赛跃、韩成武在查处该案的过程中,先后两次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吴庆伟(另案处理)贿赂13万元。

检察机关对赛跃、韩成武涉嫌渎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在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赛跃、韩成武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受贿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判决,赛跃、韩成武犯受贿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指出,这个案件的指导意义在于,对于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渎职过程中受贿的,应当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生物谷Bioo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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