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权转让四种常见形式

农财宝典,2012-12-17

一口价买断生产经营权

“品种所有者武小金亏大了。”粤西一市级种子经销商秦彬(化名)认为,武小金以270万元让企业一次性买断品种经营权不划算,按目前深两优5814的发展势头,至少有几千万的利润。

武小金并非不会做这道计算题,他认为品种权的转让过程也是育种家对企业真正需求的了解过程,之所以选择一次性付费转让,是考虑到没有专门的成果转让团队,没专人负责后期工作,而企业真正的销量也很难掌控,“买断后我们可以投入更多的时间在育种上。”

有业内人士指出,一次性转让品种权能让育种家获取较高的转让费用,但企业必须承担更多的市场推广风险。因此,企业对买断品种的选择则是慎之又慎。

“ 这两年企业看漏眼的情况较少。”

华南农业大学农学院农作物遗传育种专家陈雄辉说,在广东甚至全国的水稻界,能卖出上百万的品种不多,没有名气的品种只能卖几万。

陈雄辉对一口价买断的形式表示认可,“育种家会面对着不同种企上门求品种,在对种企和市场均不熟悉的情况下,一口价买断是最好的办法。虽然价格未必能体现品种真正价值,但育种家还是希望把更多的心思放在科研上。”

还有一些案例是通过品种展示等平台对品种进行公开竞拍,优秀的品种往往可以拍出很高的价格。有业内人士认为真正的交易在展示前就已经谈妥,在公开场合下买卖品种有炒作的味道,毕竟在品种面世之前其信息十分不透明。

育种单位参与利润分成

即使是上市企业,如果一下子投入大笔资金购买一个品种,无疑是把鸡蛋放进一个篮子里,集中投资买断显然不是企业的首选。面对优良的品种和未知的市场,企业选择了更聪明的做法,与育种家共担风险——先以较低价格买断品种独家使用权,育种家参与市场销售利润分成。

据知情人士介绍,扬两优6号经营权转让费为230万元,但育种单位参与市场销售分成,至今为止该品种带给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2100万的收益,相当可观。

李传国认为这种形式能使得品种的市场转化价值发挥到最大,而且水稻作为主要粮食作物,每年的主栽品种及其面积都是有权威部门进行统计,在利润分成方面有所保证。

还有公司开发出一种用于监测品种销售量的方法——贴牌,并具体条例细化到合同中去。即每包水稻种子都必须贴上品种权方单位或个人的特殊标识,通过对贴牌数量的统计可以知道该企业今年销售该品种的总数。而且,品种权方还可以到销售市场随机检查品种是否贴上自己的标签,如果没有则可以追究相关责任。

“还可以请专业公司对自己的品种权进行管理和保护。”有人提出,个人难对提成方面进行监控,一般都是依靠所在单位的监控或者企业自觉。

联合经营需信任基础

这是目前品种权转让最常见的形式之一,这种形式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科研单位与企业合作,二是企业之间联合经营品种。

以广东为例,几大科研院校下面都有自办企业,如华南农业大学和华南农业大学科技实业发展总公司、广东省农科院蔬菜所和广东科农蔬菜种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农科院水稻所和广东金稻种业有限公司等。还有部分民办非盈利性机构,都有着相对固定的买家,自有品种将优先转让给下家。

由于关系密切,自然不需考虑企业和育种单位之间的道德风险。一般情况下,由育种单位提供品种亲本,企业生产并推广,销售所得按一定比例返给育种单位作为品种使用权,这样实现了企业与育种单位共同经营、风险共担。

“这种模式十分适合蔬菜产业。”华南农业大学园艺学院教授胡开林认为,蔬菜市场变化很快,利润空间弹性十分大,谁也无法估计品种权价值。他介绍,西北农林大学在上世纪90年代培育出一个西瓜品种西农8 号, 一年利润 6000万, 在没推开之前,没人敢买。

有人指出,在早已建立好的信任基础上,培育出来的品种优先开发,没有中间品种权转让双方的博弈,品种很快可以投放到市场上,育种家也能很快得到市场对自己所培育品种的反馈信息,对下一步的育种工作有指导意义。

企业之间联合经营品种在玉米品种上很常见,郑单958、浚单20、中单909、京科968等优秀品种都采取这种方式,一般由三四家企业联合开发。对此,中国农科院作物所研究员佟屏亚分析,这主要是玉米品种的适应性广,像郑单958推广面积可达7000万亩,一家企业不可能覆盖到,而且科研单位参评科技奖项,面积也尤为重要,“选择几家企业共同开发,能保证一定的面积。”

育种家携品种权入股

对于个体育种家或者由一个人主导的小团队,以品种权作为无形资产折价入股,与其他资本融合,共同经营是一种不错的选择,作为股东之一可享受公司盈利分红,也是品种权价值的体现。

育种小团队很难申请到相关的科研项目,育种研究难有经费来源,而小型企业很难有人力物力去竞争市场上优势品种的转让权,唯有把目光转向个体育种家。

“在没有好的制度的前提下,买品种就像买期货。”华南农业大学园艺学院副教授方木壬认为,育种家缺乏推广能力,而企业追求优良品种,股份形式合作十分适合创业型的团队。

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育种个人,这样的合作模式不仅优势互补,而且高效灵活,可根据市场变化而修正发展方向,但需要两者价值观和发展观相对一致,否则因意见分歧导致貌合神离,再到最后的分道扬镳,容易影响个人在业内的声誉。因此,对合作对象的充分了解和拟定详尽的合作细则十分必要。

(文章来源:农财宝典,作者:吴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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