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考虑产业关于植物育种者权利的行业清单

UPOV: To consider industry wish list on plant breeders’ rights

来源:http://www.twnside.org.sg/title2/biotk/2013/biotk131101.htm

翻译:戴蓉

时间:2013年11月1日

10月30日,伦敦(Sangeeta Shashikant )—— 国际种子联合会( ISF )向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 )成员提交了一个意愿清单,旨在进一步协调申请、审查和植物育种者权利的授予(PBRs)。

ISF代表种子行业主流的利益,包括跨国种子公司,如孟山都、先正达、拜耳、杜邦先锋和DowAgroSciences,它们仍然控制着约75%的私营植物育种研究和60%的商业种子市场。

这个意愿清单包括一些新的措施方案,如基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专利申请系统,在“专利合作条约”下建立国际PBR申请系统,它是PBR机构对各种命名和质量保证计划的一个中央审批系统。

(注释:WIPO为UPOV提供了办公场所和各种服务,包括提供一定的行政和实际服务。虽然UPOV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但其与WIPO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 WIPO的总干事,也是UPVO的总秘书长,并有任命副秘书长的权利。)

ISF在10月23日协商委员会会议期间向UPOV成员提出了其意愿清单。委员会建议UPOV的最高机构——理事会。在日内瓦10月21-25日期间将举办UPOV成员的各种会议。

起初, ISF在2013年1月21日在给UPOV副秘书长,Peter Button先生的信中概述了其建议。据信件内容来看,这些建议都是基于ISF知识产权委员会和ISF育种委员会对调查问卷回复的讨论,这些调查问卷都是发送给其成员询问他们在申请、审查和授予植物育种者权利等各种议题时所遇到的问题。

UPOV秘书处在收到此信后,将ISF的意愿清单转换成咨询委员会官方文件( CC/86/11 )的附件,提议满足ISF意愿清单的方法。

据消息人士透露,ISF建议得到UPOV秘书处的强烈支持,包括总秘书长Francis Gurry先生和欧盟的支持。

几个发展专家分析了ISF建议并表示这些建议将导致政策空间和灵活性的损失,他们将会规范现有的1978年和1991年UPOV公约不包含的领域。一些专家表示,一个专利合作条约类似UPOV的申请系统将会进一步强化种子系统跨国公司的垄断地位。

[当前71 个UPOV成员中,只有18个发展中国家,其中大部分是1978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的成员,而大多数发达国家是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的主要成员。 “专利合作条约” 使得在大多数国家内通过提交一个“国际”专利申请对发明寻求保护成为可能。该条约详细规定了任何国际申请必须遵守的正式要求。]

Edward Hammond是Prickly Research的总监,该机构是一个基于美国德克萨斯州的咨询研究机构,特别关注ISF对维护机密保护品种的系谱资料的要求。 Edward说:“PBR保护品种的系谱资料的公布数量日益减少,透明度的危机已经出现,如批准原产地未知品种的权利——相当于一个专利允许无需披露其发明一样。”

他补充说:“ ISF提出的建议是仍然将UPOV推向远离披露的做法,鼓励PVP办事处允许盗用专利,既不征求也不发布系谱资料。 ”

他建议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要求相一致时,政府不应该允许此UPOV保密遗传资源起源继续开发”,并强调,如果这些信息没有被公之于众,识别盗用和实现公平的惠益共享将更加困难,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可能的。

另一位专家表示,允许保密使得权利人继续以保护其的商业秘密的方式来保护他们的品种,即使是在PVP保护到期之后。

ISF在协调PBR应用申请、审查和授予方面的意愿清单

ISF在给UPOV副秘书长—Peter Button 的信中对申请过程、材料要求、审核过程、品种描述、命名和立法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见CC/86/11附件1)。简单的说,信中提到的建议如下:

1. 申请过程

(i) 申请时间:应该使得全年都可登记申请。在限制某些农作物在特定月份申请的国家,时间点的设置应该明智和现实;

(ii) 图片:总的来说,图片对农业饲料和异花授粉品种来说不应该是必须的。对于其他作物,当认为其相关时图片才是必需的。提供比较品种的图片也不应该是必需的。

(iii) 系谱信息:不应要求提供系谱信息,如果要求,则不应该公开。育种者应该表明申请中提供的特定信息是否应该保密。

(iv) 电子申请: 在所有UPOV成员国内,应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填写申请。

(v)通信:信件可以被送到申请者指明的地址,电子邮件需要与当地代理商沟通,避免导致不必要的延误。在英语为非官方语言的国家,应该具有英语通讯的能力。

2. 材料要求

(i) 材料的保密性:对混合申请不应该有任何义务提供种子或亲本系,以及提供的地点也应该保密。当申请被培育同一品种的机构处理时,应该采用明确和严格的方法来确保申请者材料的保密性。

(ii) 最小样品尺寸:种子的数量应该合理,优化的尽可能低。

(iii) 交换材料的规则:在审核办公室之间交换植物或种子材料没有官方规则或指导方针。ISF认为当申请完成后能够很好地追踪他们的材料是非常重要的。至少在材料被送到其他官方机构之前应该告知育种者,并请求给予授权。

(iv)材料的可获得性:没有育种者的同意,不能公开获得保护品种材料。能够公开获得的材料应该严格限制。

3. 审核过程

(i) 参考样本:UPOV应该考虑一个PBR机构的质量保证计划,确保他们有足够的参考样本,因为不充分的参考样本会弱化相似品种的保护。或者考虑PBR机构在最佳实践的基础上制定进行审核的指导方针。

(ii) 审核周期:应该规定2年为最长审核周期。当某些国家为其他国家进行测试时,应该考虑制定多边合作协议。从其他国家接收检查报告应该受到鼓励。在已经为上市支付过费用的国家,对于相同品种的PBR申请不应该再继续收费。

应该为PBR建立类似PCT的一个系统。一个统一的申请格式是一个好的开始。

(iii) 更新频率:应该强制每个PBR办公机构都有一个连续的更新网站。UPOV机构应该定期接收更新,并且定期修正他们的信息数据库。如果PBR办公机构也能用英语在他们的网站发布PBR相关信息会更好。

(iv) 数据库的范围:待定的申请信息应该放在官方网站上,因为它有利于尊重知识产权。

4. 品种说明

(i) 最相似品种的品种说明:一些国家会要求在申请中提供最相似品种的全部品种描述,而根据UPOV的精神,只需要提供候选品种和最相似品种的差异描述即可。

(ii) 申请人的品种说明:在申请人对品种进行介绍的地方,需要有更协调的规则和PBR官方的监督。

(iii)品种描述数据库:应使得感兴趣的各方能够进入一个品种说明数据库,此数据库包括技术问卷信息。

5. 命名

(i) 命名规则的区别:品种的命名规则应该在全球范围内标准化,如果可能,应有一个中央审批系统。

6. 立法

(i)建立一个机制,每隔x年UPOV机构对国家PBR法律进行审查,确保这些法律仍符合UPOV协定。或者有必要让UPOV机构对国家PBR法律的修订版进行分析。为了防止PBR法律偏离协定太远,应该采取措施解决这个问题。

咨询委员会的决定

UPOV秘书处将ISF意愿清单转换成一个官方文件—CC/86/11——提出推动这个清单前进的建议。

据消息人士透露,ISF主要强调三个主要领域:为UPOV创造一个类似“专利合作条约”的系统;为品种命名创造一个中央审批系统;为PBR机构开发一个质量保证计划以确保他们拥有足够的参考样品来保证与受保护品种类似的品种不会受到PBR的保护。

该建议的主要目的是在全球范围内促进和加快育种者权利的申请,提高对他们受保护品种的保护。

据消息人士透露,ISF强调PBR的类似“专利合作条约”系统将会使一站式商店做法成为可能,方便在更多的国家申请,反过来会强化UPOV系统。

一些国家收到了ISF的建议与忧虑,有消息说,并强调他们不清楚ISF的建议到底尝试解决什么问题。

咨询委员会关于ISF的建议达成一致决定,总结如下:

•委员会将发展文件UPOV/INF/15——“关于UPOV会员持续的义务和相关通知以及提供信息以促进合作的指导文件”——成为一个总括文件,这个文件将会确定一个植物品种保护系统运行的关键问题,也会提供详细信息材料的链接。

[注:UPOV开发信息材料为UPOV公约提供指导和协调实施。]

•该委员会将邀请技术委员会和行政和法律事务委员会(CAJ)来考虑ISF建议中涉及现有和未来可能出现的信息材料。在文件CC/86/11第六段的一个表格中,秘书处确认了与审议ISF建议相关的现有信息材料。

[注:上面引用的建议6(i)被秘书处列为“不适用”。]

咨询委员会强调,针对ISF关于数据库的建议,会对PLUTO植物品种数据库采取各种改善措施。

•咨询委员会邀请ISF向UPOV技术委员会表述它关于品种说明的数据库和出版品种说明的标准的观点。这个标准由技术委员会确认,被列在文件TC/45/9 “品种说明的出版”内(被转载于文件CC/86/11附件3内)。

咨询委员会请求秘书处和ISF针对ISF的关注点认真研究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可能的解决方案,供咨询委员在其第八十七届会议上审议。这些关注点包括:一个国际申请系统;一个UPOV质量保证计划;关于品种命名的一个中央审核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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