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意见

闽农种〔2014〕6号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农业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公安局:

按照《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的工作意见》的精神和要求,为激发种业科技创新活力,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促进粮食生产和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现就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增强打击违法行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农作物种子是决定农产品产量高低和品质优劣的内因,在发展现代农业、保障粮食安全中起着先导性、根本性和技术支撑的重要作用。2011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和省政府出台的《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87号),提出要大力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近年来,我省农作物品种创新能力明显提高,种子市场上的新品种日益增多,种子质量稳定提高,有力地促进了海峡西岸现代农业发展,但套牌侵权和制售假劣问题时有发生,损害了品种权人权益和农民利益。任其蔓延,将严重挫伤育种创新积极性,危及农业生产用种安全,阻碍我省种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农业、工商、公安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厉打击品种套牌侵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种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加强全程监管,严厉打击套牌侵权和制售假劣违法行为

各地要坚持“属地管理、检打联动、部门协同、标本兼治”原则,以杂交水稻、蔬菜、甜糯玉米为重点品种,以制种基地、用种大县、种子经销集散地和案件高发地为重点地区,加强日常巡查,强化专项检查,开展暗访暗察,广泛发动群众举报,认真梳理案件线索,坚决吊销一批违法企业种子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捣毁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不法分子。

(一)进一步规范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各级农业、工商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依法加强种子生产经营主体资质审查,严把种子市场主体准入关。加强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全面检查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主体资质、生产经营档案、品种授权合同等。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超范围生产经营和侵权经营行为,清理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

(二)加大品种管理力度。省农业厅要加强对审定品种的后续监管,加大品种警示与退出力度,坚决退出一批没有生产面积、存在重大缺陷、未上交标准样品的品种。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品种推广种植的跟踪监测,及时收集和掌握当地推广种植品种的病害发生情况,及时反馈上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将根据各地病害发生情况对相关品种及时进行警示或退出,提高品种安全性。

(三)全面整顿和规范种子市场秩序。各级农业与工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围绕“销售品种的保护性、种子来源的合法性、种子质量的可靠性、品种推广的安全性、档案台账的规范性、广告宣传的真实性”等内容,加强对我省种子市场的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真实性、种子质量、转基因成分、种子标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档案等方面进行日常巡查。重点检查源头企业种子仓库、种子批发市场、种子集散地、种子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种子商贩。要将种子经营门店监管责任落实到人。为减轻经营者负担,避免重复建立台账,依据农业、工商部门要求建立的进销货台账应互通互认。

(四)全面加强和改善杂交水稻制种基地监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基地县农业部门要全面加强杂交水稻种子基地管理,在种子生产的播插、收获季节,组织相关人员进村下地,查实制种田的所属种子企业及其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情况,建立生产企业、生产品种、生产地块、生产面积等相关信息数据库,依法查处违法企业。同时,积极探索和改善基地管理模式,探索种子企业通过土地流转、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等方式,建立相对集中、稳定的种子企业专属的种子生产基地。联合工商部门加强对制种经纪人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企业间基地“分区划片”制种的协调机制,提高基地管理水平。联合公安等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无证生产、抢购、套购、打“白条”、不履行合同等违法行为。

(五)深入开展入户倒查。各地农业部门要对直销入户比例较高的农场、乡村,组织开展进场进村入户倒查,重点检查种子标签、来源情况、购销票据等。对于标签不规范、来源不明、可能存在问题的品种要追查种子来源,并由省种子管理总站组织开展品种真实性检测。

(六)狠抓大案要案查处。对于种子基地和市场监管中发现的套牌侵权、制售假劣重大案件,各级农业部门要主动联合工商、公安部门,及时交换案件查处信息,认真开展案件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对于公安、工商部门查处的案件,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农业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检测或田间鉴定。对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涉及公安、工商部门职权的,可采取联合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限期办理,彻查全案,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将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要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各设区市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督查组,深入基层开展指导和督查工作,对在种子打假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省农业厅将建立对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延伸考核评价制度。

(二)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各类无证生产经营种子、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健全群众投诉渠道,方便群众举报。各级农业部门要开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种子打假护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和信函地址,受理单位必须每件必理,违法必究。制定完善权威高效的投诉举报案件统一受理制度,提高种子案件查处效率。

(三)建立联防联打工作机制。针对种子违法犯罪案件跨区域的突出特点,要加强部门、区域协作。农业部门要主动与工商、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沟通,建立案件联防联打机制。对于重大案件,发生地和企业所在地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问题种子、问题品种、问题企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调查处,形成执法合力。各地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方案,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推进信息公开,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有关精神,依法及时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将有关信息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同时,各地要加大打假护权活动的宣传力度,既要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打假护权工作,取得领导对打假护权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又要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刊等宣传媒介以及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对种子打假护权的先进经验和取得的成效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种子打假护权活动的良好舆论环境。对品种权人、种子企业和农民群众加强种子政策法规宣传和指导,提高种子企业守法意识,提高品种权人和农民的维权意识。积极做好市场引导工作,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引导用种农户选择守法企业的种子。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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