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五部门发文禁止项目资金奖励论文发表

北京市五部门发文禁止项目资金奖励论文发表

日前,北京市科委、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协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建立健全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弘扬和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等工作任务,并强调:不允许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专项资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工作任务)资金奖励论文发表。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该《实施意见》提出,北京将激励和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争做重大科研成果的创造者、建设科技强国的奉献者、崇高思想品格的践行者、良好社会风尚的引领者;营造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环境;使弘扬科学家精神、恪守科研诚信规范成为首都科技界的共同遵循和自觉行动;为北京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汇聚磅礴力量,为我国建设科技强国提供“北京榜样”。

为此,北京将建立北京市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北京市作风学风、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北京市科委、市委宣传部分别牵头负责本市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市委宣传部、市科协会同市教委等单位指导并推动开展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教育。

《实施意见》提出,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审核、科技伦理审查工作机制,以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将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要求融入项目指南编制、项目申请、立项评审、过程管理、评估评价、项目验收(结题)等全过程。

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是履行作风学风、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工作要求的第一责任主体。《实施意见》提出,科研单位要将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纳入常态管理,并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研活动管理和内控制度,要把作风学风、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工作要求贯穿于教学、科研、机构管理的全过程,覆盖科研人员、科研管理人员、学生等科研活动主体。

弱化论文作为硬性指标

《实施意见》提出,要坚守学术道德规范和科研诚信底线。对在科研活动中严重失信行为实行“零容忍”,在晋升使用、表彰奖励、参与项目、年度考核评优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加强对拟公布的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技进展的审核把关,确保科学严谨、数据真实。

同时,《实施意见》提出,要科学、理性看待学术论文,注重论文质量和水平,不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作为职称(职务)评聘、学位授予的硬性指标。不允许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专项资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工作任务)资金奖励论文发表。

科研人员要恪守学术道德底线。科研人员不得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违反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公布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研进展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推广转化科技成果不得故意夸大技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不得隐瞒技术风险,要经得起同行评、用户用、市场认。

此外,参与国家和本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科研人员要保证有足够时间投入研究工作,承担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要全时全职投入攻关任务。杜绝无实质性工作内容的各种兼职。院士等高层次专家要落实好受聘、兼职等相关要求,带头打破壁垒,在科研实践中多做传帮带,善于发现、培养青年科研人员。

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加强对项目(课题)组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对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的真实性、实验的可重复性等进行审核把关,反对无实质学术贡献者“挂名”;不得在成果署名、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侵占学生、团队成员的合法权益。

科研诚信是参与科技计划“必备条件”

《实施意见》提出,北京将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和审核制度。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要在项目申报、科技奖励、人才工程等各类科学技术活动中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相关部门和单位在项目立项、职称(职务)评聘、表彰奖励、学位授予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审核,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

要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组稿、编辑、审稿及同行评议制度,保障刊载论文的学术质量,提升学术期刊影响力。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技成果报告制度等。

要建立健全科研诚信记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对自然科学领域的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参与主体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建立与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国家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机制,推进跨区域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对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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