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作权法回应“科技之问”

新著作权法回应“科技之问”

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并经第62号国家主席令予以公布。至此,自2011年启动的著作权修法工作终于落下帷幕。

十年来,信息网络技术飞速发展,文化产业也随之发生巨大变化,作品及其传播方式与过去相比变化很大。“新著作权法适应了文化和科技融合所催生的文化新业态。”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教授孙玉荣表示。

修改作品定义和类型

当下,大量的新闻稿件、音乐和美术作品出自于人工智能之手。“人工智能时代,保护知识产权成为我国互联网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关键。”孙玉荣表示。

据其介绍,修订前的著作权法仅列举八种具体作品类型,而对于作品的定义是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做出了解释。本次修改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作品的定义,并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一兜底条款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突破了作品类型法定原则,形成作品客体类型开放的格局。

《华盛顿邮报》《纽约时报》《卫报》和新华社、科学网、腾讯财经等国内外媒体已陆续引进了“机器人同事”;作曲机器人“Deep Bach”被称为音乐界的Alpha Go;网红人工智能微软小冰已发展为能歌善舞、擅长写诗绘画的全能人才……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新型智力成果的不断涌现,新型著作权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

“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新型智力成果对原先相对封闭的作品类型体系造成了强烈冲击,本次修法强调了作品的实质特征,以适应文化和科技融合所催生的文化新业态,为更多新型智力成果提供及时而全面的保护。”孙玉荣说。

她同时表示,在未来,大量过去在司法实践中无法被认定为“作品”的智力成果将积极寻求司法保护,此次修改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类型的认定将为法官留下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需要极其认真、理性和审慎对待,防止作品类型的不当扩张,让著作权法真正为文化产业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直击侵权乱象

本次著作权法修订不仅修改了作品类型和定义,还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孙玉荣解释说,在网络直播、短视频等互联网产业蓬勃发展的今天,人们借以创作的手段早已不再限于传统而单一的电影摄制方法或类似方式。

她表示,这些修改不仅有望解决行业中有关网络游戏运行画面、短视频、直播画面、VR影像等作品类型归属的争论,还便于将以视频为表现形式的作品纳入统一保护范围,有助于裁判者依法裁判,避免被迫将其解释为类电作品的尴尬处境。

本次修法还将广播权的调整范围进行扩张,参考了《WIPO版权条约》中有关“向公众传播的权利”的规定,意图将各类传播行为囊括进法律调整范畴,消除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之间存在的真空地带,切实增强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力度。此外,本次修法还扩大了广播组织权的控制范围,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增设信息网络传播权,将广播组织权的保护范围延伸至互联网环境。这一修改将使普遍存在的网络非交互式传播行为落入广播权的规制范围,直击当前网络直播行业存在的侵权乱象。

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力打击盗版侵权现象,提高侵权成本,增强文化创意产业版权保护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创新、保护原创的氛围,本次修法将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的上限提升至五百万元,并增设法定赔偿下限为五百元,同时还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标志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全面确立。

孙玉荣表示,最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满足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与繁荣的现实需要,是对“时代之问”和“科技之问”的回应,必将为我国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带来新机遇,对促进互联网文化产业创新发展与繁荣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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