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研究员:资本恶意囤地严重威胁国家粮食安全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生产的基础。要让农民从土地中得到更多利益,土地制度的改革是必然的趋势。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最新的报道显示:在刚刚过去的2013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已经显现出了新气象,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面积达到26%左右,家庭农场的平均面积达到200亩左右。这对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必将产生良好的效果。

但是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另外一种现象也悄然出现。

媒体在调查中发现,现在有一些充当土地中介的人,在介绍相关地块的时候,所说的并不是土地的土壤、肥力和灌溉条件,而是说,某某地块靠近公里,交通方便,升值潜力大。

听到这里,我想您和我一样,都有点搞不懂,这到底是在推荐农地还是在推荐房地产项目。

还有一些人,借用熟人的身份证件,自己注册成立农业合作社,然后用合作社的名义在大城市周边的农村买地。而他们买地的目的并不是耕种,而是为了坐等土地升值。然后转手。这些人,被称为“土地买手”。有了买手,“土地中介”也应运而生。但这些中介,实际上存活在法规的灰色地带。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城镇化、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在改革的过程中,在保护18亿亩耕地底线的前提下,必须维护农民的财产权利,让土地改革的实惠落真正在农民身上。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近日就表示:决不允许城里人下乡买地建房逆城镇化。而相关政策也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对此评论。

十八集三中全会明确了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权利。这对于提升农民的积极性,发掘农村土地的经济价值,提升农业的竞争力都是有益的。最新的数据,全国农地流转面积已经超过四分之一。对此,李国祥认为,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一部分农民已经进城,一部分喜欢搞规模化发展经营成为新型主题,这样就形成了土地流转的这种供给和需求,目前全国的土地流转面积大概3亿多亩,占承包地的面积是1/4左右,但是发达地方土地的流转面积更多,我们在一部分发达地方了解到,土地面积的流转所占比重甚至超过50%,有的地方基本上没有分散的小农户经营,土地都是流转以后进行经营,随着我们国家十八届三中全会这种精神不断贯彻执行,未来土地流转规模还会进一步扩大。

关于流转这些土地都用来干什么,在李国祥看来,我们现在流转的土地主要是承包地,承包地农民流转的主要是经营权,这块土地是十八亿亩红线之内的,只能用于农业,不允许用在非粮化,甚至在一部分地方还不允许“非粮化”就是让土地的运输管制以及我们国家的政策导向,希望通过土地的流转更好的来配置土地资源,避免土地撂荒以及希望发展规模化经营还没有土地,这种问题。

也出现了一种现象就是以合作社的名义囤地。根据媒体的调查,这是一些资本看中了农地的升值空间。这种囤地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这种行为对农业发展会带来哪些负面影响?对此,李国祥表示,这个影响应该来说对我们国家的农业,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对我们国家的粮食安全都会有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一是中介机构利用手中的资本,集中土地规模,想当新型的地主,这一方面会导致土地的非农化和非粮化,另一方面很可能侵犯农民的权益。所以说针对这种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意见在各个地方执行的时候,我们要尽快出台配套的政策措施,让我们改革的红利更多惠及我们的农民,惠及我们整个社会。

对于要从哪些方面完善法规和加强管理?对此,李国祥分析,现在关键问题就是说十八亿亩红线已经确定不疑,目前最主要的还是要加大监管的力度,对于恶意囤地我们一定要施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加强检测,如果要是想当新型的地主,从中倒地、买地甚至升值,应该说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把这部分土地收回来还给农民。只有通过这样强制性的措施,让社会上的那些想炒农民的土地、农村的土地,威胁国家粮食安全、损害农民利益的,不再有这种乱象。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让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同时,也要严守耕地红线。但是从目前来看,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农地的用途可能会发生变化。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表示,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不是为了解决城市建设的用地指标,不是让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盖房子,也不是鼓励工商资本到农村去圈地。如何保证农地的用途?对此,李国祥认为,这里关键问题就是准入,加强监管,监督和管理实行这种强制的配储机制,发现这种违规违法的事情,要让这次资本强制性的把土地配出来,不能占了以后就是自己的。当然我们各个地方还是要把我们中央的精神生产出去,让社会上误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人有一个正确科学的认识,避免自己造成损失,同时危害社会利益。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表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坚持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一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二是坚持家庭经营为基础、为主体;三是坚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有专家就把这种表述解读为“三权分离”:尊重原有的集体所有权,划断农民的承包权,在此基础上保护务农者的经营权。这种方式是否能解决指出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种方式?

对此,李国祥认为,这次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于农用地着重事实上明确了三权,一就是集体所有权,这个是不能动摇的。第二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只有农民作为他的集体的成员才能拥有,作为新型的主体甚至中介都不能运营承包经营权,所以说土地运用是农民的,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就是放活经营权,新型主题利好,或者农民想发展规模经营也好,都可以通过经营权来流转实行进一步增产、增收、增效。作为农村里面的基本经营制度,我个人认为因为农业它有特殊性。纵观世界各国,家庭经营是农业当中具有普遍性,并且具有永久生命力的组织形式,至于工商组织、工商企业到农村去,一定要定位和和农民家庭经营相比较,我们的农村这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它是有很多很多弊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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