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列入检疫

解放日报,2012年10月30日

本报讯 (记者 杨群)国家质检总局近日修订发布了《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依据近年来旅客携带物检疫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调整与完善。与2003年的版本相比,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主要有三大变化:一是明确把农业转基因生物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列入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范畴;二是对携带入境的宠物依据狂犬病疫区和非疫区进行分类管理;三是增加了入境中转人员携带物的检疫监管内容。

根据规定,出入境人员携带七类物品,应当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包括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等;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对于携带宠物入境,办法明确,携带入境的活动物仅限犬或者猫(以下称“宠物”),并且每人每次限带1只。携带宠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应当具有芯片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此外,携带农业转基因生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进境转基因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携带人还应当提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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