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怎样才能证明病原体

(《新华每日电讯》,方舟子/文)前面我们提到,美国普渡大学植物病理学退休教授唐·休伯博士声称在转基因作物中发现了一种全新的微生物,它不仅引起了大豆、玉米成批死亡,还能导致牲畜大批流产和人类疾病。他唯一的证据是用电子显微镜拍下的照片,模模糊糊的一团东西,据称就是这种不明病原体。但他拒绝交出病原体供鉴定,所以没法知道那究竟是什么东西,甚至连是否是生物都很成问题。很可能,那不过是无生命的杂质、晶体。

有一批科学家联名呼吁休伯博士交出“不明病原体”,到现在联名者已近500名。休伯未予理睬。假如有一天,休伯突然把病原体样本交了出来。再假如这个样本经过基因序列鉴定,发现是某种新型微生物。那么就能证明它就是一种病原体吗?不能,因为有可能这是一种无害的微生物。那么怎么证明一种微生物是某种疾病的病原体呢?

最早思考这个问题的是德国人雅各布·亨勒。亨勒培养了一个伟大的学生、细菌学的创始人之一罗伯特·科赫。科赫发现了一系列重大传染病的病原体,包括炭疽病、结核病、霍乱,特别是1882年结核杆菌的发现,让他在1905年获得诺贝尔医学奖。在这些发现过程中,他进一步扩展了其老师的思考,正式提出鉴定病原体的原则,后来就被称为科赫法则。

要认定某种微生物是某种疾病的病原体,当然首先必须在所有患有该疾病的病人身上发现该微生物。但是每个人身上都带有许多种微生物,又怎么知道发现的这种微生物就是和疾病有关的呢?科赫提出,可以和健康人做对比,这种微生物是健康人身上所没有的,只有病人身上才有。

如果一种微生物是病人身上有的而健康人身上没有的,那么就说明这种微生物与该疾病有关。但是相关性并不等于因果性。比如说,有这种可能,这种微生物是疾病的产物,是因为先有了疾病,然后才感染了该微生物,而不是由该微生物导致疾病。所以为了证明该微生物是病原体,科赫进一步提出了更严格的三条要求:二、要能够把该微生物分离出来,在培养基中进行培养;三、把培养所得的微生物接种到健康的实验对象身上,会导致相同的疾病;四、从患病的实验对象身上能够重新分离到该微生物,而且其特征与原来的微生物完全相同。

如果能够同时符合这四条要求,就足以证明某种微生物是某种疾病的病原体。但是科赫很快自己就发现,有的疾病的病原体并不能同时满足这些要求。例如有些人身上带有霍乱弧菌,但是并不发病。事实上,后来发现这种情形相当普遍,人们被某些病原体感染,并不一定会发病,而是表现得很健康。例如有的人被乙肝病毒感染后,并没有得乙肝,只是变成了乙肝病毒的携带者。所以科赫法则的第一条的后面部分并非普遍适用的。

连带着,第三条也成问题了。当时化学家彼登科夫认为霍乱是由于土壤中的某种毒素引起的,不相信霍乱弧菌是病原体,从科赫那里要来霍乱弧菌,在1892年10月7日当众喝下,结果并没有得霍乱。不过他的学生重复该实验时,有的得了轻度霍乱。而且,对后果严重的疾病,是不能在人身上做试验的,只能用动物做试验。但是某种疾病有可能是人类特有的,未必能找到合适的实验动物。所以第三条有时是难以满足的。

有的微生物难以或无法在培养基中培养,所以科赫法则的第二条有时也不能得到满足。总之,科赫法则是证明病原体的充分条件,但是并非必要条件,有的病原体并不能完全符合其要求,但是也可以通过别的方式来证明。例如,疫苗就是病原体的最好证明:根据某种微生物制作的疫苗能够预防某种传染病,就充分证明了该微生物就是该传染病的病原体。

科赫法则并不完美,后来的微生物学家据此做了很多修改、补充、变通。但不管怎样,鉴定病原体是有严格的标准的,不能随意就说什么“不明病原体”,那不仅会闹笑话,而且会引起社会恐慌,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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