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推动农业企业加快复工复产的通知》
3月12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推动农业企业加快复工复产的通知》,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为农业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优质高效的审批服务,及时协调解决复工复产审批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积极推动农业企业等尽快复工复产,切实保障农资有效供给和农业安全生产。具体如下:
一、充分认识优化审批服务推动农业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意义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依法保障和积极推动农资、养殖业、农业龙头企业等尽快复工复产,努力夺取疫情防控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双胜利”。
要进一步深化农业“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许可事项取消下放、优化整合,不断规范审批事项和行为,及时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中审批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农业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便利服务。
二、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办事流程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分区分级原则,采取差异化审批。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中、高风险地区,对列入省政府清单管理的审批和证明事项,要明确办理程序、材料和时限,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或索要证明,防止出现层层加码、互为前置审批、循环证明等现象。
疫情防控期间,农业农村部负责的换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审批事项申请,临时免除现场检查、抽样和复核检验程序;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临时免除样品复核检验程序;境外贸易商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的审批事项,专家评审环节临时取消现场评审;从国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事项,省级意见可后期补交。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为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农业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方便、创造条件。
为加快种子、农药、化肥、兽药等农资企业复工复产,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要巩固“证照分离”改革成果,通过备案、告知承诺、精简不必要的证明等措施,简化审批手续,最大限度优化办事流程。
三、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
审批过程需要组织现场勘验、技术检验、专家评审的,应积极统筹行政资源,广泛采取企业提供现场核查视频资料、网上并行技术审查、视频论证会等方式,尽量缩短审批过程,为农业企业复工复产争取时间。
分级分类采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创新审批“绿色通道”,对兽用消毒剂类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实行优先审批,即报即办,确保满足畜禽养殖场防疫急需。
农业农村部负责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事项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1/3以上。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快种子、农药、饲料、兽药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对只需进行书面资料审查的,原则上应当场作出决定;对相关许可证延续、变更等申请,应明确期限尽快办理;对有关初审事项,应做到审批结果即审即报,初审意见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先行一步”,减少运转时间,提高审批时效。
四、推进网上办事,创新服务方式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推动行政许可事项特别是复工复产重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实现“不见面”审批。
及时梳理相关惠农利企政策措施和审批服务事项,主动将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专题服务接入一体化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群众获取疫情防控信息、办理复工复产等提供便利。引导企业和群众优先选择网上办事、网上咨询等方式,减少实体政务服务大厅人员聚集。
通过网上专家评审会、网上提交电子材料等信息化手段作出审批决定,提高审批效率。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和说明书审批事项全程电子化的基础上,推动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事项实现全程电子化。
推动发布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电子证照标准,充分运用统一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等新型电子政务手段,加快实现权威高效的数据共享,提高审批效能。
五、加强审批监管,维护企业权益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聚焦农业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面临的实际困难,有针对性地靠前服务,建立健全复工复产诉求响应机制。
严格禁止在法律法规外增加许可事项、增设许可条件,防止设置过高门槛限制和影响复工复产。
农业农村部负责的农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书到期但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提交续展申请的,可延期提交;农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书到期但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提交续展申请材料(包括样品)或完成续展登记的,由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续展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样品)合格承诺书,经审查后公告允许延长相关登记证的有效期限。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应围绕许可证书到期延续、变更、换发等具体情形,有针对性地提出容缺受理、延期办理、承诺制办理等有效措施,促进复工复产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
(文章来源:农业农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