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将对激励创新起到积极作用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将对激励创新起到积极作用 ——访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教授约瑟夫·施特劳斯

约瑟夫·施特劳斯

“我注意到,中国将在专利侵权案件审理中引入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日前,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教授约瑟夫·施特劳斯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说,“如果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国得以实施,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将在激励和保护创新上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施特劳斯评价了过去40年来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所取得的成绩。“自1985年中国专利法实施以来,中国一直在发展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日韩等国知识产权发展历程相比,中国为知识产权保护付出的努力同样经得住检验。”

在施特劳斯看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成效是基于:一方面,中国不断修订完善知识产权所有门类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中国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积极保护国内外创新成果。“相关专利数据可以佐证:在全球提交的人工智能领域发明专利申请量前500名的申请人中有167所大学,其中,110所大学来自中国,排名前十的专利申请人也是中国人。在人工智能领域,中国科学院提交的专利申请量位居世界第17位。”施特劳斯说。

施特劳斯认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对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14年,中国设立了专门法院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早在2013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中国裁判文书网,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各级法院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布。“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举措显著提升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施特劳斯说。

“当然,没有哪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完美的。在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的起步阶段,相关举措的确存在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情况已经发生了改变。”施特劳斯说,为了加强知识产权基础设施,中国在知识产权教育和培训方面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并在同济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开设了知识产权课程。

“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仍需要不断地完善。”施特劳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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