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提案的答复

罗卫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提案收悉。经商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尽快推动人大常委会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法规

近年来,我部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工作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各方面意见,结合新的政府职能调整和机构改革需要,与市场监管总局重点梳理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两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拟定了修订草案。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改)》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类立法规划。2019年2月,我部正式向有关部委征求意见。目前的修订草案在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建立最严格的各方法律责任制度。突出强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严厉的处罚。细化并落实地方政府及部门的属地管理责任,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对失职渎职的部门和人员实行最严肃的问责。二是突出源头治理、风险防范。突出强调农产品生产的源头管控,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科学防范风险隐患。强化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与环境保护、废弃物回收等内容,规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三是建立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按照全程监管的思路,对农产品的产地环境、投入品经营使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各环节作出规定。四是与其他法律法规紧密衔接。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质量追溯、标准制修订、信息发布、农业投入品管理等方面,与《食品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紧密衔接,避免监管空白。五是坚持绿色优质发展导向。科学指导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技术,强化农产品品质标准制定,鼓励生产优质农产品,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品牌化生产,提升农业质量和效益。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与司法部等部委的沟通协调,积极推动修订工作,力争早日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

二、关于尽快推动制定餐饮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2013年,农业部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签订协议,建立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现行法律法规对餐饮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已有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货查验、原料控制等有明确规定。第六十五条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货查验制度有明确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原料采购、进货查验等又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其中,原料管理部分明确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选择的供货者应具有相关合法资质。明确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用农产品个体生产者直接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查验其有效身份证明;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查验其社会信用代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索取并留存市场监管部门或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采购畜禽肉类的,还应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猪肉的,还应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有关食用农产品销售监管的规章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

三、关于提高索证索票强制性要求和进货查验要求,完善质量追溯体系建设

一是完善相关制度。《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货查验制度有明确规定。2016年1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履行的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要求和相关法律责任,首次明确了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基本准入条件,要求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查验并留存有关证明性文件材料,履行市场准入的责任义务。二是推进追溯体系建设。2015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由商务部牵头,加快推进食用农产品、食品等七大类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截至2018年底,重要产品追溯品种已经覆盖了猪牛羊鸡肉、500多种蔬菜、1240种水果及近千种水产。2017年7月,农业部建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平台设计存储量47.5TB,可登记140万个生产经营主体。2018年9月,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和《国家追溯平台运行技术指南(试行)》,加强国家追溯平台推广应用。截至2019年7月底,全国共有31386家生产经营主体、2947家监管机构、851家检测机构、850家执法机构已注册使用国家追溯平台。另外,全国24个省份农业农村部门已建成省级农产品追溯平台。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商务部建立追溯信息共享交换机制,推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与国家重要产品追溯平台对接,为实现农产品从种养、加工、流通到消费终端全链条可追溯提供支撑。

四、关于加强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流通体系的建设

截至目前,我部制定发布农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3742项,其中农业国家标准7326项,行业标准6416项。关于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检验方法及屠宰畜禽检验规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批准发布了食品中433种农药4140项最大残留限量、413项检测方法,135种兽药1548项残留限量、340项检测方法,31项屠宰畜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关于农业行业标准,一是针对大宗粮食作物、优势特色果蔬和畜禽制定了产品质量及等级规格标准1500多项。二是围绕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治,针对禽流感、口蹄疫等制定了动植物疫病测报和诊治标准近400项。三是围绕农业生态安全,制定了外来生物入侵防控、农药田间试验准则、农药风险评估技术标准400余项,制定种质资源相关标准500余项。四是围绕生产过程控制,制定了产地环境标准40余项、过程控制技术规范200余项。五是围绕农产品加工、农业机械化、热带作物、农业信息化及遥感技术、土地确权登记、农业人才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制定标准1000余项。六是围绕农产品质量认证,制定发布绿色食品产品、产地环境及生产过程控制标准近500项。现行农业标准体系建设为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实施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发挥了重要引领和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

下一步,我部将加大标准宣传培训力度,促进标准应用实施。重点制定完善农兽残限量及检测方法、屠宰畜禽检验规程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建立完善产地环境质量、农业投入品质量、农业产中产后安全控制、农产品质量等相关标准,引领我国农业走上一条产品安全、产出高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打造促进农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引擎。

感谢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予以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19年8月30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

010-59192694

    (文章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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