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成都种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的通知

各位会员:
根据《成都种业协会章程》规定和种业发展的要求,《成都种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已经2019年10月19日召开的协会第四届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审议通过的《成都种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希望各位会员认真学习《成都种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严格遵守《成都种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并自觉接受成都种业协会会员自律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特此通知。

附:《成都种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成都种业协会
2019年10月19日


成都种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境内农作物育种、生产、经营、使用及相关行业的行为,积极引导种业企业、科研育种单位、种子使用者等树立诚信意识,维护行业形象,保障品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现代农作物种子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种业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成都种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协会公约”)。
第二章 规则
第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从事品种选育、生产和经营、种子种苗使用、社会化服务等活动,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
第三条 自觉遵守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奉行“公平公正、互惠互利、平等协作”的原则,提倡“诚信守约,信誉至上”的行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自觉遵守和执行本协会通过的有关公约、决议,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和及时交纳会费,认真接受社会和行业的监督。
第五条 自觉维护种子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利益,服从大局,密切合作,同业互助,共谋发展,营造一个和谐的信用环境,促进本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提高我市种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种子市场占有率。
第六条 不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子,严格执行《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建立健全种子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种子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严格执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种子包装制作管理体系,确保种子包装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尊重知识产权,不侵权使用、生产、经营他人受保护的品种,不盗用他人的品种、品牌和包装生产经营种子,不向无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批量销售散种子。
第九条 不乱引、乱调、乱推未经审定或登记和越区种植的农作物种子,不进行虚假宣传,不发布种子生产经营的虚假信息或广告。
第十条 不抢购、套购其他单位种子基地生产的种子。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进入他人投资建立的种子生产基地。
第十一条 切实保护繁制种农民利益,严格遵守种子生产合同,做到合格种子全产全收,不收购和不经营不合格种子,不拖欠农民繁制种款。
第十二条 自觉抵制低价倾销和高价暴利、反对企业之间相互诋毁、离间、拆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场秩序和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十三条 为维护“协会公约”约束力, 依本“协会公约”设立成都种业协会会员自律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是代表协会对会员执行“协会公约”的监督检查机构。
第十四条 监督委员会设置委员共15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粮油作物、蔬菜作物各一名),成员12名(粮油作物7名、蔬菜作物5名)。每届二年,届满重新提名选举,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初选人员可以会员自荐、会员间推荐和会长办公会提名推荐(蔬菜作物委员由蔬菜分会会长办公会提名推荐),由协会秘书处向协会理事会提出推荐人选,经2/3以上理事审议通过,主任和副主任由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依本“协会公约”行使权利,若违反由理事会讨论通过除名;监督委员会委员自有企业出现重大违规违法或出现重大种子质量事故由理事会除名。监督委员会委员除名后空余名额根据监督委员会委员产生程序由协会理事会审议人选递补。
第十七条 监督委员会采取定期或不定期上门检查、函询等多种方式对协会会员执行“协会公约”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向协会理事会提交一份监督检查报告。
第四章 执行和调节处理
第十八条 各会员有义务遵守和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公约、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各会员对本协会的各项公约、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有相互监督的义务和权利,可向监督委员会或本协会秘书处申诉并提供有效证据。本协会将对违反协会公约、规章制度的会员按照公约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协会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调解会员间纠纷,属于种子质量问题,本协会向种子管理机构建议,组织有关专家对种子质量进行田间鉴定,依据鉴定结果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 协会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警告并劝阻停止违约行为,责令消除影响;
(二)在本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通过媒体或网站公布其违约行为;
(四)取消其会员资格;
(五)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执行本“协会公约”过程中,如出现本“协会公约”未涉及事宜,或本公约的修改,均需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公约”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者,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公约”由成都种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公约”经协会会员大会讨论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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