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供外省市区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满洲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二连浩特市农牧林综合执法局:

2019年以来,我区陆续收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市区)商请协助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工作的函。为了保障我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正常流通,有效防止动物疫病传播蔓延,强化省际间动物防疫联防联动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我区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管理工作,经自治区农牧厅同意,现结合相关实行备案省市区的有关规定,就我区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体现便民服务,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将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的供外省市区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工作下放至各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各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监管,积极协助实行备案省市区做好辖区养殖企业和屠宰企业备案工作,确保备案工作顺利开展,促进我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

二、辖区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外省市区备案条件的要求,负责对申报备案企业进行实地审查,并进行申报材料的初审。

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自治区和外省市区备案条件的要求,负责对申报备案企业相关材料的审核工作。对合格的拟备案企业将有关材料报送至相关实行备案省市区确认备案,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版和电子版的拟备案企业名录报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将拟备案企业名录汇总后报实行备案省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并负责做好备案企业的信息汇总、协调、指导工作。

三、供外省市区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养殖企业和屠宰企业备案要求。

(一)对申报供牛、羊、禽等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经动物疫病风险评估为低风险级C);

2.过去2年内没有发生相关重大动物疫情;

3.符合实行备案省份相关备案要求。

(二)对申报供牛、羊、禽等产品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经动物疫病风险评估为低风险级C);

2.符合实行备案省份相关备案要求。

(三)对申报供种猪、仔猪的,具备以下条件:

1.种猪执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21号)的规定,并经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合格的;

2.过去2年内没有发生相关重大动物疫情;

3.非洲猪瘟PCR检测阴性的;

4.符合实行备案省份相关备案要求。

(四)对申报供生猪产品的,具备以下条件:

1.经动物疫病风险评估为低风险级C);

2.建立了非洲猪瘟检测室,配备了检测人员,非洲猪瘟检测方法符合国家的要求,非洲猪瘟PCR检测阴性;

4.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提供保障市场供给部门的调出证明;

5.符合实行备案省份相关备案要求。

四、原由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的供京禽类产品、供辽种用乳用动物和动物产品、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管理工作一并下放至各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五、今后外省市区商请我区协助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一律按本通知要求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联系人:王占斌137047583810471-2257311

弓艳春13848123725

邮箱:nmgdjs8@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9年9月27日

    (文章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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