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的最终出路--集体化
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会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就是发展集体经济。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农业也一样,最终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不仅有国有企业那样的全民所有制,农村集体所有制也属于公有制范畴。现在公有制在农村第一产业方面也占优势,乡镇企业就是集体所有制。农村经济最终还是要实现集体化集约化。
——邓小平(1992.7)
(一)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占人口的大多数。如何发展农业、解决“三农”问题,既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能否健康地可持续地发展,也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能否得到巩固、社会能不能保持稳定。我国农业最终出路是什么,这个问题成为理论界争论的焦点之一,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在一次学术讨论会上,有人竭力鼓吹土地私有化,提出只要实行土地私有化,一切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他说,土地私有化,就可以实现市场化、自由化,带动城市化,并使得农民普遍地成为百万富翁,一举解决贫困问题。现在农村存在的所有问题,都是公有制造成的,只有私有化才能解开“三农”难题。他们患了“私有制万能论”的妄想症,把私有化当做解决所有问题的万灵药丹。这反映了这些学者受新自由主义毒害之深。且不说他们的“理论”完全违背了马克思主义,是一种主观唯心主义的思想,他们的结论也是臆想出来的,经不起推敲,经不起实践的检验。一个起码的事实是,中国土地私有制存在几千年了,什么时候出现过他们想象的那种景象?远的不说,就拿新中国建立之前的情景来说吧。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压迫的大背景下,我们只见到土地私有制给我们带来了农业生产萎缩、农民生活日益下降的悲惨境况。科学研究要讲事实根据,不能迷信西方学说,不能凭空想象。
还有的学者对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问题,采取“非意识形态”的态度,他们提出,不要问什么姓“社”姓“资”、姓“公”姓“私”,只要能把农业搞上去就行。然而姓“社”姓“资”、姓“公”姓“私”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究竟是按照社会主义原则来实现农业现代化,还按照资本主义原则来实现农业现代化,究竟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还是在私有制基础上实现现代化,这个问题,想回避也回避不了。实现农业现代化,农业生产单位必须有相当的规模,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是无法适应现代化需要的。那么怎么建立农业的规模经济呢?有两种办法:一是发展资本主义农场,大多数农民沦为农场主的雇工,这就是资本主义道路;一是农民自愿联合起来,成立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这就是社会主义道路。非“资”非“社”的中间道路是不存在的。
上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苏联就面临这样的选择。在苏联社会主义工业化时期,分散的小农经济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必须把农业改造成大农业。当时斯大林就指出:要使农业成为大农业,有两条道路。“一条是资本主义道路,就是用在农业中培植资本主义的方法使农业成为大农业,结果是使农民贫困,使资本主义企业在农业中发展起来。我们摒弃了这条道路,因为它是和苏维埃经济不相容的。
另一条道路是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农业中培植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结果是使小农经济联合成为以技术和科学装备起来的集体大经济,这种经济有可能向前发展,因为它能够实现扩大再生产。”(1)
随着经济现代化进程的发展,我国也面临这样的选择。选择什么样的道路实现农业现代化,取决于社会制度的性质。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理应按照社会主义原则来实现农业现代化。这本来是不言而喻的事。然而恰恰在这样一个原则问题上学术界却议论纷纷,从而给实际工作带来许多困惑。我们不得不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说起。
(二)
我们先回顾一下,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对待这个问题的历史,看一看马克思恩格斯是怎么分析这个问题的。
怎样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随着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发展,为了联合广大贫苦农民一道进行革命斗争,无产阶级必须科学地解决这个问题。按照社会主义原则解决农民问题,既要符合党的基本纲领,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即像恩格斯说的那样,“必须以无产阶级所拥有的一切手段来为生产资料转归公共占有而斗争”(2),又要照顾农民的切身利益,不能剥夺农民。这是一个十分困难的任务。
1894年9月,马克思主义派的法国社会党南特代表大会通过的纲领试图解决这个难题。然而这个纲领存在一些原则性错误。恩格斯写了《法德农民问题》一文,在评论这个纲领的同时,全面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农民问题的基本观点。
南特纲领说,占有生产资料是生产者自由的前提。这一说法过于笼统了,不够确切。恩格斯指出,生产者占有生产资料只有两种形式:或者是生产者个人占有,这一形式任何时候都没有作为普遍形式存在过,而且由于小生产竞争不过资本主义生产,生产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这种形式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日益遭到破产;或者是公共占有,这一形式的物质的和精神的前提都已经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本身造成了。所以,争取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应当作为党的唯一目标。恩格斯强调指出:“社会主义的利益决不在于维护个人占有,而是在于排除它,因为凡是个人占有的地方,公共占有就成为不可能。”(3)还应该看到,生产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这种形式,在现代,已经不能赋予这些生产者以真正的自由了,保护个体小生产,既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也不符合个体农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工人阶级政党不能允诺维护生产资料个人占有,并把这一点作为换取农民支持的政策。
恩格斯这段论述显然具有现实意义。现在我国学术界在谈论未来农业发展前景时,往往不提“生产资料公共占有”这一最终目标,而把农户一家一户经营看做是农业的最好发展模式。他们把生产资料个人占有看作是最合理的形式,希望我国的农业回到“三大改造”以前的状况。这些经济学家从“经济人假设”出发,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与这种本性相适应的,只能是私有制,因而土地私有化是不可避免的,建立在土地私有基础上的小农经济是永恒的。
他们完全忘记了两个基本原理:第一,共产党是要最终消灭私有制的,不仅要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而且要消灭生产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宣布,“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4)
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又一再强调生产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这种私有制的灭亡是不可避免的。“生产资料公共占有”是我们的最终目标,“共产主义”,就是实现“生产资料公共占有”的主义;第二,在商品经济的竞争环境中,生产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小私有制是不稳固的,它必然产生两极分化,除了少数“幸运者”在竞争中发财致富,成为剥削他人的资产者外,大多数农民注定要破产,沦为无产者。小生产被大生产排挤,这是不可避免的客观规律。要避免两极分化,避免大多数人遭受剥削的前景,唯一的办法是实行生产资料公共占有。
那么,生产资料个人占有的小农经济,怎样实现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呢?农民是劳动者,是工人阶级可靠的同盟者。恩格斯完全赞成南特纲领的这一提法:违反小农的意志,任何持久的变革都是不可能的。尽管我们预见到小农必然灭亡,因而不能向小农群众做出一些明知不能兑现的许诺,例如允诺在任何情况下都保护他们的财产,维护农民的小块土地所有制,反对一切向他们进攻的经济力量等等,因为那样并不会使农民获得解放,而只能延缓一下他们灭亡的时间。但是我们无论如何不要以自己的干预去加速其灭亡。
所以,“我们决不会考虑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像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5) 恩格斯总结丹麦社会党组织合作社的经验,指出:“这里主要的是使农民理解到,我们要挽救和保全他们的房产和田产,只有把它们变成合作社的占有和合作社的生产才能做到,正是以个人占有为条件的个体经济,使农民走向灭亡。”(6)组织合作社,农民就有可能不是为了资本家的利益,而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共同利益自己进行大规模的经营。
恩格斯以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战略眼光,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结合小农经济的实际情况,科学地解决了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如何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问题。恩格斯的通过合作社引导农民实现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的思想,是完全正确的,它既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也符合广大农民的愿望,代表了农民的根本利益。十月革命胜利以后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都是按照恩格斯这一思想对小农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
(三)
毛泽东根据中国的具体条件,十分重视农村的互助合作运动。1943年他在《组织起来》一文中指出:我国农民“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入永久的痛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7)
新中国成立以后,经过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农业生产力获得解放,但在农业中仍然是小农经济占绝对优势,这种分散的、落后的经济限制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展,小农经济同社会主义工业化事业之间的矛盾日益暴露出来。同时,小农经济是不稳固的,时刻向两级分化。为了解决这些矛盾,毛泽东提出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原则逐步改造中国的农业,保证工业化事业的发展,并使农民生活逐步地普遍地得到提高。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途径就是合作化(合作化与集体化是两个内涵基本相同而又略有区别的概念。严格说来,合作社是集体经济的一种形式。但在文献中两者往往是混用的,并不严格区分)。毛泽东提出,农业合作化的具体道路是,经过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和在共同劳动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而有少量公共财产的常年互助组(这是带有社会主义因素的组织),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再到生产资料全部公共占有、取消土地入股分红、完全实行按劳分配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是社会主义的农民集体经济)。
毛泽东提出的由带有社会主义萌芽到半社会主义再到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化发展道路,显然比恩格斯的设想具体得多了,也更加切实可行。除了生产合作,还要发展供销合作、信贷合作,切断农民同资产阶级的联系。
当时党内相当普遍地存在着一种思想,即在手工劳动条件下,不能搞合作化,只有农业生产机械化了,才能搞合作化。这就把农业合作化推迟到遥远的将来,而推迟合作化势必使得各种矛盾积累和发展起来。这种思想是从苏联传过来的。毛泽东不赞成这种想法。
1951年,毛泽东“批评了互助组不能生长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观点和现阶段不能动摇私有基础的观点。他说: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已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薄一波回顾这段历史说,“他讲的道理把我们说服了。”(8)毛泽东对我国农业合作化提出的这个全新的思想,突破了苏联集体化的理论模式,为新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走出了一条新的路子。事实证明,毛泽东这一思想是完全正确。由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组织劳动力,即使没有大量农业机械,也能够做到合理利用土地、兴修水利、改良品种、采用新技术等许多单干农民难以做到的事情,特别是在抗御自然灾害方面显示了自己的优越性。在互助合作运动初期,全国创办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绝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提高了农业产量,改善了农民生活,起到了示范作用,为进一步发展互助合作事业提供了有说服力的事实。
到1956年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实现了农业合作化。这项工作也存在缺点和偏差,主要是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过于简单划一,遗留了一些问题。但整个来说,在一个几亿农民的大国,能够比较顺利地实现如此复杂、困难和深刻的社会变革,促进了农业生产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的确是伟大的历史性的胜利。否定这段历史是错误的。同时,也应该承认,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的思想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理论。
(四)
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我国根据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对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改革。在取消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把政府机构同集体经济组织分开的同时,全国绝大多数的集体经济组织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种体制,在生产资料占有层次上,坚持土地集体所有,除土地外的其他生产资料,在大多数地方,归农民家庭所有;在经营层次上,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除了根据需要保留少部分的集体经营外,普遍实行多种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农民家庭成为经营单位;在分配层次上,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地方,在按规定上缴国家和集体的外,均归农户家庭支配。
事实证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符合我国当时农村生产发展要求的,大大促进了农业生产。1979年至1984年农业年均增长7.6%,远高于建国以来其他五年计划时期。
但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低水平的集体化,它带有相当多的个体私有制的因素。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生产的社会化,这种一家一户经营的模式必然会越来越不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不能把家庭联产承包制当作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最终形式,把它凝固化、永恒化,而要根据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从低水平的集体化向高水平的集体化发展,我们在农村,最终的目标是要建立完全消除私有痕迹的集体经济。
邓小平历来主张我国的农业最终是要发展集体经济、实行集体化的。早在1980年他就指出:“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他提出,随着生产的发展,农村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
“关键是发展生产力,要在这方面为集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具体说来,要实现以下四个条件:第一,机械化水平提高了(这是说广义的机械化,不限于耕种收割的机械化),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适合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情况的、受到人们欢迎的机械化。第二,积累了经验,有了一批具备相当管理能力的干部。第三,多种经营发展了,并随之而来成立了各种专业组或专业队,从而使农村的商品经济大大发展起来。第四,集体收入增加而且在整个农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了。”(9)
后来他又说,“在农村,我们终归还是要让农民搞集体经济。”(10)目前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是正确的,但是“将来还是要引导到集体经济,最终要引导到集体经济。”(11)到晚年,随着农村形势的变化,他越来越重视农业集体化、集约化的问题。他说,“以后分工越来越细,工艺越来越新,一家一户办不了,最终要走集体化道路。不过,农民愿意怎样就怎样,不要搞运动,他们实际上会朝这个方向走,集体化也是社会主义。”(12)
对于中国农村的改革,邓小平提出了著名的“两个飞跃”的思想。1990年他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13)当时李先念表示完全赞成这个思想,说这是一个大思想。
到了1992年7月审阅十四大报告稿时,邓小平再一次谈到了这一思想。他说:“关于农业问题,现在还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我以前提出过,在一定条件下,走集体化集约化的道路是必要的。但是不能勉强,不要一股风。如果农民现在还没有提出这个问题,就不要着急。条件成熟了,农民自愿,也不要去阻碍。北京郊区搞适度规模经营,就是集体化集约化。从长远的观点看,科学技术发展了,管理能力增强了,又会产生一个飞跃。我讲过,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会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就是发展集体经济。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农业也一样,最终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不仅有国有企业那样的全民所有制,农村集体所有制也属于公有制范畴。现在公有制在农村第一产业方面也占优势,乡镇企业就是集体所有制。农村经济最终还是要实现集体化集约化。有的地区农民已经提出集约化问题了。这个问题这次不提也可以,还是巩固承包制,但是以后总会提出来的。现在土地是公有的。要提高机械化程度,利用科学技术发展成果,一家一户是做不到的。特别是高科技成果的应用,有的要超过村的界线,甚至超过区的界线。仅靠双手劳动,仅是一家一户的耕作,不向集体化集约化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是不可能的。就是过一百年二百年,最终还是要走这条道。”(14)
按照邓小平的思想,农业集体化、集约化,需要随着条件的成熟并根据农民的意愿逐步推进,不能急躁冒进,重复过去人民公社化的错误;集体化的形式也应该是多种多样的,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像过去那样全国采用一种统一的形式。但是,作为一个长远目标,我国的农业必须走集体化道路,这一点不应该有任何动摇。我们应该在工作中为实现集体化创造条件,决不能听任农村两极分化,自发地发展资本主义农场。走上这条道路,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方向相悖的。
遗憾的是,在我们的舆论中,对邓小平有关农村要有“两个飞跃”的思想,宣传得很不够,以致有的理论工作者甚至不知道“两个飞跃”指的是什么。在实际工作中,往往迁就资本主义的自发势力,而不能自觉地朝集体化方向引导。有的地方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根本不提合作化、集体化,不把发展集体经济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长此以往,我国农业、农村的长远发展就会迷失方向。这是需要警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