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殖健康相关重点专项年度项目申报书填报通知

生殖健康相关重点专项年度项目申报书填报通知

关于填报“生殖健康及重大出生缺陷防控 研究”重点专项2019年度项目正式申报书(含预算申报书)的通知

卫科专项函〔2019〕63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生殖健康及重大出生缺陷防控研究”重点专项(以下简称重点专项)2019年度项目申报相关规定和立项工作安排,我中心将组织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正式申报书(含预算申报书)填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正式申报书填报

项目正式申报书填报主要是对前期提交的项目预申报书进行细化,在基本信息及核心内容上应与前期提交的项目预申报书保持一致,具体为:

(一)不允许修改的内容

1.项目负责人、任务(课题)负责人;

2.项目牵头申报单位、现有参与单位、推荐单位;

3.所属专项、申报的指南方向;

4.项目下设任务(课题)数。

(二)不允许降低指标或大幅调整的内容

1.考核指标不能降低,但需进一步细化;

2.主要研究内容不能减少和大幅调整,但需进一步细化,如需增加研究内容,应提交说明作为附件;

3.承诺的配套条件不能降低;

4.项目名称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三)“研究团队”的调整

应在已有项目(课题/任务)负责人基础上,补充其他参加人员。请利用信息系统的“人员查询”功能自行开展查重工作,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参与单位,但参与单位总数不得突破指南规定的上限,且需要补充新的联合申报协议。

(四)附件材料

1.应严格按照指南要求提供联合申报协议(需明确各单位任务分工、考核指标、经费分配等,且需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签字)和数据递交协议。

2.企业资质证明。企业作为参加单位的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明。

3.明确有配套经费的项目,应出具自筹经费来源证明,并明确配套金额。

4.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应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应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

5.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应按照《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要求提供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批件。

6.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应遵照《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7.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应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在合格设施内进行动物实验,保证实验过程合法,实验结果真实、有效,并通过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

8.预申报时已提交的附件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

二、项目(课题)预算编报

申报单位需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编报指南》(国科发资〔2017〕261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的具体要求编报预算。预算编制应结合牵头单位及参与单位现有基础及支撑条件,根据项目(课题)任务目标的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避免项目(课题)预算虚高,脱离实际需求或超出合理范围。根据科技部有关要求,每个项目设定专项经费指导数,正式申报项目专项经费预算不得高于预申报数和经费指导数。

三、网上填报程序

请相关项目申报单位进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按要求填报项目正式申报书(含预算申报书)。选择“项目申报”中的“新项目申请”进行填报。项目登录密码由项目所在单位科研部门分配。项目单位科研部门以单位管理员用户登录,为本单位项目分配密码。

项目申报单位审核汇总各课题预算,确认无误后,通过系统平台提交,逾期提交将不予受理。

技术咨询电话:010-51666288(中继线)。

技术咨询邮箱:program@istic.ac.cn。

网络填报时间:2019年10月11日9:00至2019年11月11日17:00。

请各项目申报单位严格按照重点专项申报截止时间完成填报,以免信息系统关闭造成无法登录、填报和提交。

四、纸质材料报送

请各申报单位务必于2019年11月11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项目申报书和预算申报书(必须通过系统生成,A4双面打印,按照先项目申报书后预算申报书的顺序装订成册,纸质原件一式2份)寄出,逾期将不予以受理。

寄送地址:国家卫生健康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项目二处生殖健康及重大出生缺陷防控研究项目组,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B3座5层,邮编:100044。

咨询电话:010-88387278、010-88387283。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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