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明确…

10月7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关于征求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在长期的为农服务实践中,供销合作社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组织和服务体系。目前,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外,供销系统拥有省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32个、市地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342个、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408个、基层供销合作社3.1万个,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近20万个、农村综合服务社42万个,社有企业2.3万个、连锁经营网点95万个、大中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249个、社团组织近1.7万个。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各个历史时期,供销合作社都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三农”工作大局,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在服务城乡群众、促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供销合作社工作也得到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发挥其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李克强总理指出,新的历史条件下,供销合作社仍具有为农服务的深厚基础和独特优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明确指出,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要通过深化改革,建设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切实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同时强调“必须确立其特定法律地位,抓紧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适时启动供销合作社法立法工作”。

制定出台《供销合作社条例》,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确立供销合作社特定法律地位的政治任务,也是保障供销合作社更好发挥优势作用、实现自身健康发展的现实需求。

此《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牵头起草。自2014年9月起草工作启动以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织专门起草班子,认真学习研究党和国家有关政策,积极汇报、会商中央有关部门,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多次在系统内外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反复研究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分别为:总则、组织体系、职责任务、保障措施、管理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地位、宗旨目标和办社要求。明确供销合作社是按照合作制原则组织起来的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促进城乡商品流通、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力量,是党和政府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以为农服务为根本宗旨,以建设与农民联结紧密、为农服务功能完备、市场化运行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发展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为目标任务。明确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强调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二是规范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系。规定供销合作社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分为县级、市地级、省级地方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合作社根据为农服务和事业发展需要,可以设立经营服务组织。规定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自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基层供销合作社依照本条例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符合条件的由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登记类型为供销合作社。

三是明确和规范供销合作社的治理结构。体现合作经济组织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在要求,明确社员(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并对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作出规定。

四是明确供销合作社的职责任务。将党中央、国务院对供销合作社履行为农服务职责的要求在法规中予以明确,规定供销合作社及其经营服务组织应当加强流通服务、生产服务、社区综合服务。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领导全国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省级和市地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加强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统筹县域内供销合作社资源,组织实施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和改造,规划建设面向农民的生产生活经营服务网点,建设县域范围内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

五是明确保障和监管措施。为支持供销合作社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明确保持组织体系完整、保护合法财产权益、开展为农服务予以财政支持、经营服务设施用地支持等。同时,对加强自我管理和外部监管作出规定,规定处置重大社有资产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供销合作社不得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联合社不得为保证人,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对供销合作社进行监督。对侵害供销合作社合法财产、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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