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案追踪久保田胜诉泰州锋陵
久保田胜诉泰州锋陵
2013年11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泰州现代锋陵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称为锋陵)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即认定锋陵侵害了株式会社久保田的中国专利权,要求锋陵停止制造、销售自走式半喂入“4LB-150”联合收割机,并赔偿久保田经济损失80万元人民币。
2008年12月9日,株式会社久保田与其中国子公司久保田农业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称为久保田)以锋陵侵害株式会社久保田的中国专利权为由向中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锋陵停止制造、销售锋陵牌自走式半喂入联合收割机“4LB-150”,并且赔偿久保田的经济损失。
2012年12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原告久保田胜诉。锋陵不服该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锋陵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久保田针对侵权产品提出的维权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久保田今后在国内外仍将继续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大维权的力度。
事件来龙去脉
2008年12月9日,株式会社久保田及其中国子公司久保田农业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称为久保田)以泰州现代锋陵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和泰州锋陵收割机租赁中心(以下称为锋陵)侵害株式会社久保田的中国专利权为由向中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锋陵停止制造、销售锋陵自走式半喂入联合收割机“4LB-150”,并进行损害赔偿。链接地址:2008年12月9日久保田向南京中级法院对锋陵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2009年1月12日,江苏泰州现代锋陵农业装备有限公司邀请国内半喂入收割机方面的资深专家和法律专家,就久保田提起诉讼所涉及的四项专利是否构成侵权问题召开座谈会。中国农机工业协会理事长高元恩到会并讲话。与会专家们指出,日本株式会社久保田诉锋陵公司专利侵权案,标志着中外企业之间在产品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里的交锋在农机制造业拉开了帷幕,它不仅是锋陵公司一家的事情,事关国内品牌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制造企业的发展问题。链接地址:锋陵召开专家座谈会应对久保田诉讼
2008年12月30日锋陵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久保田专利无效。
2009年8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分别于8月3日和8月17日发文,认定久保田于1998年在中国获得授权的专利号为ZL99110929.5、名称为“作业车的履带行走装置”,专利号为ZL99110915.5、名称为“联合收割机”的发明专利全部无效。随后久保田提起了行政诉讼。链接地址: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专利无效的第一次审查决定(久保田提起行政诉讼)。
2009年12月18日,针对久保田方面提出的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做出维持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判决,久保田继续提起上诉。
2010年10月20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并且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2011年5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再次进行了口头审理。
2011年7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修改判决:关于久保田于1999年6月30日申请,2002年12月25日获得授权的,专利号为:ZL99110929.5、名称为:“作业车履带行驶装置”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了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决定。链接地址:2011年7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
2012年12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了锋陵侵害株式会社久保田中国专利权(ZL99110929.5作业车的履带装置)的事实,判决锋陵停止制造、销售上述侵权产品,并向久保田支付80万元的损害赔偿。
此案说明了什么?
一是坐实了锋陵专利侵权的疑问。法院的判决取决于既定事实,取决于证据。对于外界的联想,此前只是猜测,谁也不敢担保说锋陵真的侵害了久保田的专利权。但现在法院判决一出来,即使这不是最终判决,也已经在相当大程度上给行业人士提供了判断的依据。
二是说明我国司法系统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管你是什么人、什么企业,侵权都可能受到追责。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愈加重视,知识产权纠纷将越来越呈现于经济生活中。保护合法知识产权,这是一个文明社会的题中之义,否则会打击全社会科技创新的风气、不利于社会的向前发展。我国领导人已经深刻的认识到这一点,在多种场合指出了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性。
原始创新能力阙如的国内一些企业前几年喜欢提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今后在“集成”的时候,要着重把精力放在“消化”上,真正消化、理解了再进行应用创新,以免给人以抄袭的印象甚至把自己拖入诉讼的泥淖。
四是说明我国司法体系越来越公平公正。在一些国外人士的眼里,中国司法不透明、腐败严重,然而这次久保田胜诉锋陵案,再次给那些对中国司法体系戴有色眼镜的人上了生动一课。尤其是在中日岛争激烈的形势下,中国法院能不偏不倚,充分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也充分显示了我国的司法自信,它明确地告诉外界,我们不会在此等小事上胳膊肘往里拐,偏袒国内企业,以使自己的形象蒙羞。事实上,这也是一种大国之风、文明之风,普世价值之所向也。
此案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告诉包括我们农机行业人士在内的国人,即使是外方的知识产权,即使面对的诉讼对象是外国人,我们也需要慎重对待、平等视之。2007年,法国达能与娃哈哈的权属之争最终不了了之,给一些国人以错误的联想,以为在我国境内政府会偏袒我方。未来我们需要更加固化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农机企业管理者专利意识不断提高。当新产品、新技术即将问世,及时申请专利已经成为这些企业首先考虑的问题。我国实行专利制度己经25年了,全国专利申请量己达600万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网提供的信息,截至2006年8月,北汽福田(含福田重工)的专利授权量已达209项,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专利申请量己达110余项,专利授权量已达99项,还有江苏常发,山东时风等国内知名农机企业也都把专利申请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之一。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尚有许多农机企业为零专利。在农机产品的专利中,技术含量高的发明专利极少,绝大部分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