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和科研院负责人就我校新修订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19年6月21日,学校第2019-1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农业大学科研管理管理办法》(中农大财字[2019] 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更好地帮助广大师生了解《办法》中修订的内容,财务处、科研院有关负责同志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文件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6年8月至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科技部出台一系列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创新科研经费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更好地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2018年7月,《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发布,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更大的自主权。今年4月,教育部下发了《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要求各高校认真做好相关文件的清理、制定、修订工作。
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示财务处和科研院共同协作,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财务处和科研院共同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由两个部门负责人牵头,广泛征求广大科研人员的意见,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几易其稿,最终完成了《中国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修订。
问:文件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简化了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原办法规定科研经费的支出均需要学院审批,修改后的办法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
2.取消发票验真伪结果作为财务报销依据的规定
报销人员自愿查询发票真伪,财务处不再强制要求。
3.简化了预算调整的审批程序
原预算调整原则是“四不增、五可调、一不动”,现在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科研经费预算调整除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和基建费不能调增以外,其他科目之间可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报科研院和财务处审批。设备费和基建费如需调增,需通过学校上报专业机构审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直接费用类类预算调剂需科研院和财务处审批,类内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个别项目主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4.简化转拨课题协作费审批手续
向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中列明的合作单位拨付课题经费的,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科研院和财务处审批即可拨付,简化学院审批流程。同时,文件明确规定严禁向未经预算批复的单位转拨科研经费。
5.鼓励项目负责人用科研经费聘请科研助理和财务助理
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研究需要,按需设岗,自行聘任科研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具体要求参见《中国农业大学科研助理岗位管理办法》。
6.明确科研设备采购规定
科研经费采购仪器设备,按《中国农业大学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办法》执行,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7.增加公务卡结算相关规定
科研经费购买属于公务卡结算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的,应当使用公务卡。
8.结余资金的使用按上级文件进行了修订
科研项目终止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通过验收的,结余资金留在原账号继续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两年后仍未用完的,按原渠道退回(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新旧文件如何衔接?
答:1.新办法自印发之日(2019年7月2日)起施行。新办法印发前发生的业务,财务报销时可按新办法执行。
2.仪器设备采购、支付测试化验加工费、向校外基地汇款等业务有相关部门审签要求的,仍需先到相关部门审签。
问:文件执行中应当注意什么?
答:文件所指科研经费是指到校的纵向、横向科研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属于专项经费,按照《中国农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执行。
按照上级“放管服”要求,学校修订了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新办法发布后,希望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科研人员认真学习文件。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在简化审批流程的同时,管好用好科研经费。
各单位和科研项目负责人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反馈,请及时与财务处和科研院联系。 财务处电话:62733724 科研院电话:62734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