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微和华大基因打官司—1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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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金微和华大基因打官司—14万孕妇基因案

文 |记者 金微

打官司挺累,原本我想庭审结束好好休息下,没想到,3月14日晚,也就是庭审当天晚上华大基因即单方面发布官宣“获胜”要求我道歉。

华大基因的公关通稿《华大诉自媒体侵犯名誉权案今日开庭 要求金微公开道歉》,看来是早已准备好,就在庭审结束,法院还把我们双方留下来谈和解的事。华大基因心机重,不得不防,庭审的事,不得不说。

我和华大基因无冤无仇,我一个做金融报道的记者,犯不着去说基因公司。如果不是华大基因触及到与我自身有关的基因问题,我不会关注。我写这个文,是因为他影响到公共利益,这个官司,也不是为自己打。

1,14万孕妇基因案的来由

案子的来由,是与一篇美国《细胞》杂志的论文有关。

2018年10月4日,国际学术期刊《细胞》杂志发表题为《无创产前基因组学研究揭示多种复杂形状的遗传关联,病毒感染模式以及中国人群历史》,论文作者包括华大生命科学院院长及多位国外作者。

这当时在国际上是一件非常轰动的事情,纽约时报等知名媒体都进行了报道,就像基因编辑儿事件一样,这项科技成果以喜讯的形式获得欢呼。

10月5日,新华社以《迄今最大规模的中国人基因组测序》为题进行报道:深圳华大基因研究院用“无创产前基因检测”技术收集了超过14万名中国孕妇的部分基因组样本,进行了大规模的中国人基因组测序,并将成果发表美国《细胞》杂志上,论文共同作者为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综合生物学教授等。这次的测序对象约占中国总人口的万分之一,除汉族外还覆盖了36个少数民族,研究确认了与身高和身体质量指数(BMI)等表型有关的新的遗传位点,还发现了中国人基因组中独特的病毒DNA分布。

新华社的报道是中性的,但还是引起网络不小的轰动,社会评论对这项研究有各种质疑、忧虑,有评论称,中国人基因组的独特病毒DNA都暴露在国外,这相当于命门被他人掌控,如果针对性地研究基因武器会怎么办。

我是在多年前关注过基因类话题,这些年转型作财经了,但有些朋友依然会联系。我在10月就收到海外华人科学家的邮件,提醒关注,所以我关注这事根本不是科技部处罚的通报。细胞杂志论文事件过去半个多月,这个事的讨论只限于小众圈,没有大众媒体的质疑。

作为财经媒体人,我不希望让这个重大话题淡出公众视野,于是做了一次跨界的传播。

10月26日,我在个人公众号发文《华大基因被罚!14万孕妇基因已流到国外,细思极恐》,以科技部处罚为由头,对14万孕妇基因的知情权基因外流问题提出质疑,“14万名中国孕妇的基因涉大规模人群采集,14万孕妇对自己的基因用来研究是否知情,这个研究存在涉外问题,有无批准,有无数据外流等。”

我的文章很快刷屏朋友圈,并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10月26日当天,华大基因发表声明称“记者金微”是谣言自媒体,刻意关联,制造恐慌,并向我发布律师函,随后到深圳盐田法院立案起诉了我。当时,国家正在整治自媒体,华大基因说我是谣言自媒体,无非是将议题引到自媒体上,说实话,我的个人号一年也没写过几篇文章,谈不上什么自媒体。

由于华大基因属上市公司,当天,深交所即对华大基因发出问询,华大基因其后对此进行了公开回复,后来,科技部对华大基因同样有问询,但回复则没有公开。

这个案子从在盐田区人民法院立案到正式开庭期间,华大基因“动作”不少,公司CEO尹烨接受南方周末专访,创始人汪建接受《人物》采访时,分别对“14万孕妇基因数据“一事进行回应。

我在收到法院起诉书后,向深圳盐田法院递交管辖异议申请被驳回,接着又向深圳中院上诉依然被驳回。另外,我写了两篇文章《华大基因我不是谣言自媒体》、《民族基因的事儿,华大基因的起诉》。

这是关于这起案子的一些简单介绍。

2,庭审之质证

华大基因除了说我是造谣之外,但确实多次回应了我说的两个问题:知情权、数据外流问题。而深交所正是循着我的质疑对华大基因发出了问询,如果说我造谣,那深交所、科技部都传谣了。

这个案子涉及的问题较新,主要是近年来随着生物医学的发展,基因大数据成为增速最快的大数据之一,这些数据可用来进行健康跟踪、疾病治疗,抑或科学研究、基因武器等。其中有个核心问题,即中国人的基因大数据归属于谁,也就是说这个案子数据的主体人是14万孕妇,他们有知情权、隐私权等。与国外机构合作研究,还涉及到基因数据外流等。

华大基因的起诉状是:记者金微利用科技部2015年受处罚的事实,再依据原告获得14万基因数据及2018原告与加州伯克利大学共同发布论文的客观情况,企图将三件事予以混淆,误导公众相信华大基因获得14万基因数据非法传递给境外机构,意图危害整个中华民族。相关文章给原告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判处被告金微赔偿华大基因和华大生命科学院损失各1元,承担律师费10万。

事实上,我原本就是要说14万孕妇基因研究事件,只不过以科技部为处罚为由,而科技部通报华大基因在另一起跨国研究存在基因外流属官方定论,铁证如山,没什么好说的。

这个案子是华大基因以名誉侵权为由起诉我,所以庭审的关键问题是:华大基因要证明我侵权,而我要证明我质疑的基因外流、知情权存在合理性。

3月14日,这起案子在深圳盐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提前一天到了盐田,这个深圳有些偏僻的地方,也是华大基因总部所在地。

为了打这场官司,华大基因提交了400多页的证据材料,包括未经证实的各国科学家的声明、《细胞》杂志声明等,我方也提供了几百页的证据材料。

由于证据太多,盐田法院用一个上午的时间来质证,由助理法官主持。

上午的质证环节就挺有戏剧性的,原告律师因为证据方面出现失误,页码和证明目的不一致,被我方律师当场指出,华大基因律师忙不迭地说那就删除相关页码吧。我方律师指出,是删掉页码还是删掉证据,华大基因的律师说删页码不删证据,后来又说可以删掉一些例子。我方律师说,你删掉码还能保留证据吗?还有法院居然是用例子而不是证据来说话?对方律师绕不过去,只能辩解说:不要纠缠这个问题,不要浪费时间不要浪费司法资源了。

我方律师要问清楚的是:删除页码,证据还要不要,证明目的有没有变?原告律师有些哑口无言,这时助理法官也有些懵逼了,大概是从没遇到这种情况,于是宣布休厅,要去询问主审法官意见。后来,在法官的调解下,这个问题勉强被原告糊弄过去,质证在12:20才结束。

我方律师对原告的证据提出了诸多问题,包括他们要我赔偿10万的律师费,而这个律师费竟然是这个律所的一系列法律服务项目,却要我支付,这不是讹人嘛。还有,原告将我的文章后面所有的评论都打印出来,作为我侵犯华大基因的证据,但是这些第三评论恰恰没有侵犯华大基因的名誉,而且是为华大基因说话的。

3,正式的庭审

法庭对外的通知是下午庭审,有些旁听者早早地从深圳市中心赶来,旁听者中,还有一位特地从湖南赶来的微博粉丝,这让我很是感动。

打官司是是个专业技术活,我聘请的职业律师赵江宁做了大量准备工作,还有马延明以公民代理的身份配合。

下午庭审的环节,主要包括:法庭调查、双方发问、辩论、陈述等环节。结果,只有三个环节,因为还在询问环节,双方律师就激烈交战起来,这让在场所有旁听者直呼过瘾。

事情的原委是怎样的呢?

首先,盐田法院的主审法官对原告进行法庭调查,询问了关于诉讼主体、侵权、律师费等问题。关于诉论主体之一,原告律师说是进行了名称变更;关于律师费,原告方说是估算,这也再度证实他要我10万律师费根本没有依据。

关于名誉侵权,起诉状写的不明不白。所以,这也是法庭调查的主要问题。而据原告律师回答:记者金微的文章大量涉及中华民族的评论,这容易引发汉奸或卖国贼等评价。

这解答了我的一个困惑,因为华大基因CEO尹烨曾在南方周末自辩诉屈“把我们往卖国贼上写,能不气吗?”事实上,我只是提到基因问题关系到民族国家安全问题,原文根本没有卖国贼字眼。原来,这是华大基因CEO和律师往这方面强加的。

法庭调查之后,华大基因律师就率先对我进行发问了,有咄咄逼人,每个问题都是来者不善,但又让我有些莫名其妙。

第一个问题:请问被告金微,你的文章所说的华大基因指的是谁?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背后玄机大。这次原告的诉讼主体是两个: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

而我的文章中明确出现的是: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这来自于科技部的通报,深圳华大基因研究院,这来自于新华社的通报。我在发表文章后,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发的律师函,华大生命科技研究院去法院立案起诉,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CEO出来反驳我。

总之,我有些懵了,各色的华大基因系公司都在攻击我,我只能说:我写的是谁,以我的文章为准。我搞不清华大基因背后的各类主体。这时法官向原告发问,据律师向法官解释,原告之一的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系由深圳华大基因研究院名称变更而来。

第二个问题:被告金微,这篇文章你获得了多少打赏?这个问题我拒绝透露。因为文章传播不到一天就被设限了。

第三个问题:被告金微,文章中匿名接受采访的对象是谁?这个问题我以保护信源为由拒绝回答。

第四个问题:被告你是否知道有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这个问题我不知对方的意图,我授权律师作了回复。

原告律师则针对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项目作了一番陈述,我的律师追问说“请原告回答14万孕妇基因这个项目是否存在国际合作?”原告律师似乎是回过神来,说没有指向这个项目。因为华大基因此前已向深交所明确回函:14万孕妇基因项目无外方合作机构,否认这是国际项目。

这时,我还有些窃喜,因为差一点就可以当场揭穿他们撒谎了,结果被他狡猾地圆谎过去了。

原告律师还在问问题。这时法官有些催促地说:你们还有几个问题。原告律师说:还有几个,我抓紧问。

4,被告方的反击

这时原告律师又问了一个有些莫名其妙的问题:请问被告金微在写文章是否上过证据页上的XX网站?

我们找到了原告证据页上的这个网站:即:http://db.cngb.org/cmdb/。按华大基因律师说法,这是基因银行的网站。

这个是原告的证据页上是这样写的:“根据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依据《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中所记录的规定进行的审查,不得上传和共享该项目的个人遗传数据。但是,我们已尽最大努力确保我们能够对其他研究人员可获得的数据做出尽可能详细的摘要,包括等位基因频率和全基因组关联分析摘要统计。摘要统计信息可在网站http://db.cngb.org/cmdb/中获得。希望可查阅数据的研究人员需要填写一份简单的申请表并发送一份电子邮件至bigdata@genomics.cn。在申请人的身份被验证后,申请人将获得可访问等位基因频率信息和其他摘要统计数据的账户和密码。该过程不超过五(5)个工作日。为遵守中国法规,这一验证过程是必须的。”

这点被我方律师赵江宁抓住机会反击:按原告证据,这等于是说14万份中国孕妇基因检测相关的“等位基因频率”和“全基因组管理分析摘要统计”只需任何研究人员填写“一份简单的申请表”即可获得。14万孕妇基因相关数据的访问及获取路径已被华大基因通过《细胞》杂志这个国际学术刊物向全世界广而告知了。

原告律师辩解说这是国家基因库网站,等于要拉国家给自己背书了。我的公民代理马延明当即对国家基因库存百度,通过官网这么写道:2011年10月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部委批复,并由深圳华大基因研究院组建及运营深圳国家基因库。也就是说,这个国家基因库实际上是由华大基因运营的,由华大基因说了算,属于监守自盗。

原告律师没话可说了。

询问进入到第二个环节,由我方律师发问,律师问了这次案件的几个关键性问题。首先就是知情权问题。原告承认所谓的知情就是其出具的证据《深圳华大临床检验中心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13)检测知情同意书》。

但这个《知情同意书》系受检测者与“深圳华大临床检验中心”签署的协议文件,受检测者仅同意并授权“深圳华大临床检验中心”(即深圳华大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将“检测数据用于研究参考”。

我方律师指出,该《知情同意书》并未向受检测者明确申明,除“深圳华大临床检验中心”外,检测数据将同时交由原告一“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原告二“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而14万孕妇显然是不知道他们的基因数据会被华大基因关联企业以这样的方式进行处理,包括外国科研机构进行共同的研究。

“若依据对《知情同意书》的严格解释,“深圳华大临床检验中心”在未明确告知受检者检测数据同时交由被答辩人及外国研究机构研究使用的情况下,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华大基因对该14万名中国孕妇基因检测数据的占有、使用涉嫌违法违约。华大系各方将该数据的任何一部分与外国研究机构共同研究都涉嫌对粗暴侵犯这14万名中国孕妇受检者的基本权益。

当然,我的文章提出的检测研究项目涉及受检测者知情权提出质疑是合理正当的,即便是据此作出断言也属对客观事实的客观评价。

对于我方律师关于知情权的质疑,对方律师只是简单说:可以授权华大系使用。

5,案子的关键

这个案子是由《细胞》杂志的论文而起,即《非侵入性产前检测的基因组分析揭示了遗传相关性、病毒感染的模式和中国人口历史》,这是庭审的关键。华大基因作为原告,他们只提供了这个论文的英文版原文,只翻译了一小段文章,这属于刻意隐瞒了相当多的事实。

我们翻译了全文,当场提供给了法官看,单从论文作者看,共有24个作者,外籍作者和外国的研究机构共有13个,包括:Stephen Starko Francis、Robert W.Davies、Robin G.Walters、Thorfinn Korneliussen、Melinda A.Yang、Anders Krogh、Anders Albrechtsen、Jay Shendure、Rasmus Nielsen等人,籍贯包括丹麦、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论文原文明确提到外国作者负担了案涉研究论文相当篇幅内容的撰写明确写到“共享研究成果”。

仅从这点,我们自然有理由怀疑该项目系国际合作项目,且外国合作方接触甚至获取了基础研究数据。我们对14万孕妇基因检测项目可能存在中国人人类遗传资源数据流出境外的疑问显然是合理的。

这时,法官详细地看了论文的中文版,并开始对原告律师发问:为什么你们只翻译一部分?而原告律师则闪烁其词和躲避,法官明示要求“请回答”,原告这才勉强不得不承认以论文记载为准。

我们还问到数据来源,其中论文链接提到14万孕妇基因是2012年到2013年由国内508家医院采集,基因测序由美国illumina公司的基因数据处理平台进行测序分析。对于这点,我们反问原告律师,他无法回答,由于华大基因方面没有人出席,所以律师只能表示回去再问。

在庭审的最后时间段,这显然乱了套,基本上由我方主导了发问,法官基本上在询问原告。

这个时候的华大基因奇妙地由“原告”变成了“被告”,名誉侵权变成了自己的自证清白。更有意思的是,华大基因提供的证据成了直接的反证,成了支持基因外流和知情权的有力证据,而我们准备的充足证据还没有派上用场,华大基因即用自己的证据完成对自己的“完美反杀”。

至于华大基因起诉我的缘由:名誉侵权。我方律师多次询问,请问哪一句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事实上,华大基因方面并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名誉因答辩人案涉文章的发表而受到任何贬损,或其商业利益因此而形成所谓“重大损失”。到了最后陈述环节,华大基因律师只能老调重弹地重复了一遍起诉书的内容:刻意关联、误导大众。只不过这一次,他们增加了一条:误导了监管,让监管机构陷入了同样的认识错误。

而我们所有的质疑,都是结合了华大基因自己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询,面对我们的提问,包括我们对华大基因证据的质疑,华大基因甚至无法给出任何起码的、合理的解释。我的代理律师甚至明确告诉法庭,通过庭审足够明确:14万名中国孕妇基因研究未引入任何国际合作是谎言,华大基因一再声称的案涉14万名中国孕妇基因检测数据的任何部分未以任何形式流出境外极有可能是谎言。

6,华大基因的官宣

下午的庭审持续了近三个小时,在整个过程中,20多位旁听不时发出笑声,有时是因为华大基因被问得哑口无言,有时是因为华大被自己的证据压倒。在自己的主场上,华大基因以这样的方式完成了对我的名誉权审判,华大基因的官司打到这种程度,真不知道情何以堪?

庭审结束后,法庭还留下我们,表达了和解的期望,甚至让我们提出和解条件。

不管判决结果如何?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还是原告旁听抑或是被告旁听,都不会否认这场庭审,我方取得了压倒性的胜利。

不过,几个小时后,华大基因发布官宣《华大诉自媒体侵犯名誉权案今日开庭 要求金微公开道歉》:我们向法庭提交了“14万中国人基因数据没有出境”的多项证据,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金微本人立刻删除造谣文章,并公开道歉、赔偿损失。在庭审现场,金微方并未提供任何兹以证明我方涉及基因数据外流的充足证据。

公关稿同时提到:人类的科技进步离不开国际交流,我们认为,国外专家作为学术顾问不能与“基因数据外流”混为一谈。

华大基因的CEO尹烨在转发华大基因的声明时强调,“科技进步离不开国际合作”。白纸黑字的,任何人看过原文都会知道:《细胞》杂志的论文上明明白白地写着13家外方机构合作。

而在此前,无论是尹烨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还是华大基因的官方声明都明确:“14 万中国人基因大数据”项目无外方合作机构,外方机构只是学术顾问等。

腾讯一线、深圳商报等媒体一拥而上,单方面引用华大基因的公关稿,并将此当作新闻事实,纷纷报道华大基因的官宣要求金微道歉,在法院庭审刚结束之际,在法院尚未宣判之时,在我还没有来得及休息,就完成对金微本人的舆论审判,引来不明真相的网友对我谩骂攻击。

不得不说,这是资本的魔力。作为微不足道的一名被告,只能客观地陈述庭审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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