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农办种〔20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要求,加强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保护和建设,提升农作物供种保障能力,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决定开展第二批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第二批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认定突出菜果茶等经济作物种子种苗基地,将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范围的作物全部纳入申报范围,重点包括常规稻、小麦、青稞、马铃薯、甘薯、棉花、大豆、花生、油菜,蔬菜、西瓜、甜瓜、茎瘤芥、柑橘、苹果、梨、葡萄、桃、茶、甜菜、甘蔗、向日葵、橡胶树、亚麻(胡麻)、中药材等作物种子种苗基地,以及杂粮杂豆和冬繁夏繁等特色育制种基地。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贫困地区的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
二、申报条件
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认定以县(场)为单位。申报认定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生产规模。申报基地县种子种苗生产规模位居全国前列,且近3年年均种子(苗)产量,原则上不低于该作物全国年度用种总量的3%,基地种子(苗)具有较好市场需求,近三年种子调出量应占到该基地种子生产量的60%以上。
(二)生产条件较好。种子基地自然环境优越,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区域内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三)基地集中稳定。基地种子生产区域相对集中,近3年种子生产面积基本稳定。申报基地至少有2家种业企业常年从事种子生产活动,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常年驻地生产种子的基地予以优先认定。
(四)监管能力较强。基地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健全,种子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工作规范,近年来未发生种子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种子生产秩序良好。
(五)当地政府重视。当地政府有扶持种子基地发展的规划,或制定了支持基地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有稳定的种子管理工作经费。
三、认定程序和要求
(一)县级申报。本通知印发后,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辖区内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申报工作,组织有关基地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基地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申报材料(见附件1、2),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于2019年3月中旬前上报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省属农场经省级农垦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二)省级推荐。2019年3月底前,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和现场考察,将符合条件的基地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报农业农村部(一式三份,电子文件发送至指定邮箱)。
(三)专家评审。2019年4月中旬,农业农村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依照申报条件,按照优中选优、综合平衡的原则进行评审,必要时对申报基地进行现场考察。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农业农村部拟认定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名单。
(四)公开公示。在农业农村部网站向社会公示拟认定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名单,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告认定。在完成以上工作基础上,以农业农村部文件公告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认定结果。
各省(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认定工作,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开的原则,结合种子基地发展实际,严控申报数量,确保申报质量,做好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的统筹规划和审核推荐。
联系人: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景琦 王玉玺
电 话:01059194554,13717650821
传 真:01059194517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622室,100125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袁志鹏 何庆学
电 话:01059193237
传 真:01059191620
附 件:1.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认定申报表(第二
批)
2.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认定申报材料提
纲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