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两部门连发两个严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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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两部门连发两个严查转基因泛滥通知

(我发表有关揭露转基因泛滥的评论博文都被新浪网“私密”了。现在原文不动地转发农业部门发布的公文应该可以通行吧!刚刚进入2019年1月,农业农村部的两个部门连发两个严查基地转基因泛滥的通知,看看这两个部门的发文有什么共性?有什么差异?是真?是假?提示:有农办种的是种业管理司,有农办科的是科学技术司)

一、种业管理司:开展2019年农作物种子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种〔20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督促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提高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依据《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农办种〔2018〕4号),农业农村部决定2019年继续组织开展种子企业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一)抽查对象

玉米、水稻、棉花及部分蔬菜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承担2019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的企业。

(二)检查内容

1.查资质。严格核查企业是否依法获得生产经营许可情况,以及品种审定、品种权授权、生产经营档案、备案等情况。

2.查标签。按照《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的要求,检查经营种子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是否全面、真实、规范,二维码制作是否符合要求,可追溯能否实现等。

3.查质量。抽取企业生产经营的玉米、水稻、棉花及部分蔬菜种子样品,开展净度、水分、发芽率、品种真实性、转基因成分检测和品种纯度田间种植鉴定;抽取本辖区所有承担2019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企业的储备种子样品,进行发芽率检测。

二、检查方式

本次监督抽查采取省级自查与部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省(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组织本辖区检查。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将选择部分省抽查。抽查除对市场自查情况核查外,还委托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从各省(区、市)抽查样品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作为部级抽查样品,统一安排检测。

三、进度安排

2月21日前,各省(区、市)完成企业监督抽查现场检查和抽样工作,并将抽查样品清单报送种业管理司,并抄送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2月25日前,种业管理司会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选定农业农村部部级抽查样品清单,并安排相关检测工作。

3月10日前,各省(区、市)将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种子行为的查处结果,报送种业管理司。

4月10日前,各省(区、市)将国家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的发芽率检测结果报种业管理司,并抄送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有关种子检验机构分别将农业农村部选取的部级抽查样品的净度、水分、发芽率和品种真实性及转基因成分检测结果告知被抽查生产经营企业并报送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

5月10日前,请各省(区、市)级种子管理机构将本辖区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抽查不合格样品清单及有关查处结果报送种业管理司。

6月底前,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将不合格样品证据材料及异议答复建议报种业管理司。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汇总农业农村部抽取种子样品品种纯度田间鉴定结果,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送种业管理司,种业管理司将适时通报相关结果。

四、检测安排

(一)常规质量指标检测

1.部级抽查样品检测。农业农村部选取部级种子样品的品种纯度田间鉴定,由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部级抽查样品的净度、水分、发芽率由抽样省级种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检测。

2.省级抽查样品检测。省级抽查样品(含储备种子样品)对应的净度、水分、发芽率、品种纯度及其他指标,由省级种子管理部门自行安排检测。

(二)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检测

农业农村部选取的玉米、水稻等部级种子样品的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检测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安排,具体分别由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和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深圳)承担。玉米、水稻品种真实性检测对照采用农业农村部收集保存的标准样品,检测方法采用SSR分子标记法,检测标准分别采用《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NY/T 1432-2014)、《水稻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NY/T 1433-2014)。水稻、玉米种子转基因成分检测执行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相关标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检查效果。本次种子企业监督检查,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履行种业质量监管职责的重要抓手。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细化方案,保障行动顺利开展。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本次监督检查行动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要加强指导,精心安排,严格按时间节点抓好工作落实。

(二)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抽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农业农村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农政发〔2015〕4号)要求,扎实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抽查中,对于近年来各地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检查发现有问题的企业,以及举报、投诉较多的企业,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抽查覆盖面不低于50%。对于其他种子企业,抽查覆盖面不低于30%。要确保抽样数量,要求抽取样品数量应占被抽查企业生产经营相关作物品种数量的60%以上。

(三)科学合理安排,确保监督检查质量和效率。本次检查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单位要科学合理安排,按时完成检查、抽样、检测、证据收集固定等各项任务。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反映。

(四)严格规范程序,依法严厉查处。严格按规定要求开展检查、扦样和检测,确保公正、规范、科学。务必认真制作询问笔录和扦样单,做好样品确认等证据固定工作,确保每个样品证据材料完整可靠。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的行为,要立即立案查处。对发现的质量不合格、品种不真实等问题,要依照《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逐一立案,查清违法事实,依法从严查处,并按程序公开信息。涉嫌刑事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联系方式:

1.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种子检验处 张力科

电 话:010-59194513

传 真:010-59194511

电子邮箱:zhanglike@agri.gov.cn

2.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市场监管处 宋伟

电 话:010-59193209

传 真:010-59193195

电子邮箱:zzjscjgc@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1月21日

二、科技教育司:2019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 农办科〔2019〕4号.CEB

2018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监管措施、做实监督检查,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取得了实效。为做好2019年监管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严格按照《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要求,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织密监管网络,严厉打击农业转基因生物非法试验、制种、经营、种植、加工、进口和标识等行为,切实保障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与应用健康发展。

(一)坚持全覆盖。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等活动全覆盖监管。对涉农试验基地、种子生产基地和南繁基地全覆盖抽样检查。对转基因农产品加工企业全覆盖监督检查。对重点地区全覆盖抽检监测。

(二)坚持抓重点。突出研发单位、育种单位、种子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和进口农产品加工企业等重点对象。突出研究试验、品种审定(登记)、种子生产经营、产品进口加工、标识等重点环节。突出东北粮食生产区、沿海进口农产品加工区、西北西南制种和种子生产基地、南繁基地等重点地区。

(三)坚持控源头。加强研究试验源头管理,防范转基因材料扩散。加强育种制种源头管理,防止非法转基因种子下地,斩断非法种植的源头。

(四)坚持强协同。强化部门内职责分工和统筹协调,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海关等相关部门的联合监管,努力形成从业主体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局面。

二、监管重点

(一)研究试验环节。严查中间试验是否依法报告、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是否依法报批。对批准开展的转基因试验全程监管,试验前检查控制措施和制度建设情况,试验中检查安全隔离等措施落实情况和试验档案,试验结束检查收获物和残余物处理及贮存情况。对涉农科研育种单位试验基地进行全覆盖抽样检测,排查转基因非法试验。

(二)南繁试验环节。在南繁基地开展全覆盖检测,加大抽检频次和力度,严查私自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和育繁种行为,坚决铲除违规试验和育繁种材料。推进生物育种专区建设,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基地管理,逐步将转基因南繁试验纳入专区管理。

(三)品种审定(登记)环节。严格落实未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品种一律不得进行区域试验和品种审定(登记)的要求,对参加区域试验的玉米、水稻、大豆、小麦等品种以及进行登记的油菜等品种,申请单位要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试验或登记组织单位要进行复检。

(四)种子生产经营环节。对种子企业和制种基地开展拉网式排查,加大种子抽检力度和苗期检测力度,春耕备耕前和种子收获季开展专项检查活动,防止非法转基因种子下地,严防非法转基因种子流入市场。对种子市场、经营门店开展转基因成分抽检,加大抽检力度,严查转基因种子非法销售。

(五)进口加工环节。加强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流向监管,严格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和加工许可制度,严查国内进口商和加工企业的装卸、储藏、运输、加工过程中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全面核查产品采购、加工、销售等过程的档案记录,确保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全部用于原料加工,严禁改变用途。

(六)标识管理环节。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转基因标识监管,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农业部869号公告—1—2007)要求,严格标识范围,严查标识方式,充分满足公众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属地化管理。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提高认识、勇于担当,要敢于动真碰硬,主动监管、严格执法,要建立机制,将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制度化、常态化,在队伍、经费、装备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二)压实责任。督导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单位和研发人落实好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健全管理制度,落实控制措施。督导种子企业、进口企业和加工企业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依法持证经营,健全管理制度和生产经营档案,落实监管措施。

(三)落实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好约谈问责、督导检查制度,及时报告监管线索,依法依规追究不作为、乱作为者的责任。常态化转基因监管信息报送制度,案件查处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没有案件的实行零报告。

(四)加大案件追溯和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管线索要追根溯源,及时立案。对重大案件要查清主体,查明责任,依法严肃处理。对已结案的违规违法案件,各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详细案情和查处情况报告农业农村部,并在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查处结果。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于举报的线索,一查到底,主动接受监督。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各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和区域特点,制定相应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实施方案,细化工作重点、任务分工和工作机制,尽早部署监管工作。

(二)组织实施。各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属地监管责任,认真开展监管工作,严格工作要求和责任落实,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农业农村部将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三)工作总结。各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全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科学研判形势,谋划下一步工作,总结报告年底前报送农业农村部。

附件:农办科〔2019〕4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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