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上报 大清查试点省份企业自查和普…
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贵州、陕西、甘肃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和《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粮食〔2018〕1326号)要求,为准确掌握纳入试点清查范围的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基本情况,建立到实际储存库点分货位的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数据库,请你单位组织本省试点地市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和普查组人员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分别将自查和普查阶段的检查数据进行填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内容
试点省份试点地区所有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和普查人员,将前期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分解登统和检查表格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发〔2018〕292号)和《关于印发2018年全国政策性粮食质量大清查相关表格的函》(质检办便函〔2018〕61号)形成的检查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数据,在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填报。
二、填报方式
中储粮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和普查数据分别由所在地的中储粮直属库(或分库)和普查组成员通过中储粮专线网登陆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填报,中储粮集团公司将各省填报数据导出后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汇总;其他粮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和普查数据分别由承储企业和普查组成员通过互联网登陆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填报。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大清查应用软件登陆账号在附表1中进行查询。普查组账号由省级粮食部门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统一设置下发。对于一个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分配多个软件登录账号的,承储企业要分别登录各个账号,填写相应数据信息。
自查和普查阶段质量检验数据由质量承检机构通过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账号登录大清查应用软件,将质量检查表格以EXCEL格式进行集中导入。为保证被查企业分货位的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信息一一对应,质量检查表格在导入前,需在检查表格中“所在仓房(货位)粮食总数量”一栏后插入一列“货位唯一编码”。“货位唯一编码”通过附表2查询并填入。修改后的质量检查表格样式见附件3。
本通知附件通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官方网站(www.chinagrain.gov.cn)“下载专区”下载。检查数据填报流程详见大清查应用软件培训PPT及视频教程。
三、填报要求
(一)及时上报清查数据。各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和普查组根据大清查试点工作完成情况对各阶段检查数据进行及时上报。企业自查数据于11月16日前完成审核、填报;普查数据于11月23日前完成审核、填报;质量检查数据于12月1日前完成审核、填报。
(二)逐级审核、压实责任。所有检查表格在系统填报前,要经相关负责同志审核无误后进行上传,确保上报表格与现场检查底稿内容一致。自查数据由承储企业负责人审核,试点地区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确保辖区内的所有承储企业按时填报;中储粮牵头的普查数据,由所在地中储粮分公司负责审核;地方粮食部门牵头的普查数据,由所在地省级粮食部门负责审核。质量检查数据由承检机构所在地省级粮食部门负责审核。对数据上报过程中,检查人员反复修改表格内容,软件多次反馈错误报告等情况,要认真复核,查明原因,落实相关人员责任。
(三)大清查应用软件登陆网址
中储粮专线网大清查应用软件登陆网址:
http://10.50.242.20:8080/integrain-web
互联网大清查应用软件登陆网址:
http://106.3.145.81:49070/integrain-web
联系人:刘尧 邓立
电话:(010)89061834/1831/1841(传真)
邮箱:jiancha1@chinagrain.gov.cn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