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四国进口乙醇胺(农药中间体)征收反倾销税 期限5年
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据商务部网站29日消息,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10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商务部介绍,2017年10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6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存在倾销,国内乙醇胺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的公司:
1.陶氏化学公司 76.0%
(The Dow ChemicalCompany)
2.英力士美国公司 97.1%
INEOS Americas LLC)
3.亨斯迈石化有限公司 97.1%
(HuntsmanPetrochemical LLC)
4.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 97.1%
沙特阿拉伯的公司:
1.沙特基础工业公司 10.1%
(SaudiBasic Industries Corporation)
2.其他沙特阿拉伯公司(All Others) 27.9%
马来西亚的公司:
1.国油石化衍生公司/马石化营销(纳闽)有限公司 18.3%
(PETRONASCHEMICALS DERIVATIVES SDN BHD/ PETRONAS CHEMICALS MARKETING(LABUAN) LTD)
(该税率仅适用于马石化营销(纳闽)有限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国油石化衍生公司所生产被调查产品,其他任何情况下均适用“其他马来西亚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
2.其他马来西亚公司(All Others) 20.3%
泰国的公司:
1.TOC乙二醇有限公司 37.6%
(TOC GLYCOL COMPANYLIMITED)
2.其他泰国公司(All Others) 37.6%
据悉,乙醇胺主要用于生产表面活性剂、农药及医药中间体、日用化工品及个人卫生用品。乙醇胺也作为原材料用以制作乳化剂、荧光增白剂VBL、炼油(酸性)气体处理剂、水泥助磨剂、切削液、减水剂、工业防冻液、石油添加剂、皮革软化剂、润滑油抗腐蚀剂、防积炭添加剂等,广泛应用于工业清洗、气体净化、农药及医药、日用化工、纺织印染、建筑建材、金属加工等行业。
此外,商务部表示,对2018年6月22日之前(含当天)及2018年10月23日至10月29日期间进口的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