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农药管理发展概况

作为农药生产、使用大国,我国始终高度重视农药管理工作。虽然目前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管理水平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我国近年来积极加强与各国的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农药质量标准制定、农产品残留制定等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管理效果。

一、 国际和地区组织农药管理情况

目前,参与全球农药管理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主要有6个,分别是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FAO/WHO联合工作、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国际公约和经济合作组织(OECD)。以下简要介绍这6个组织的工作重点。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

FAO由植物生产及保护司(AGP)负责,同时由AGP负责的还有WHO、UNEP等国际组织。FAO的主要职责是保障农业可持续集约化生产,通过合理选择农药、减少农药使用量等途径减少农药风险,对作物进行保护。

FAO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6个方面:

1、 修定《农药管理守则》 ( code of conduct) 今年6月理事会讨论通过将《农药销售与使用行为守则》改为《农药管理守则》,从而进行严格、全面的农药管理。

2、 加大HHPs农药管理的力度 制定管理准则,在赞比亚开展项目试点,地区组织进行推动。该准则的制定将对出口带来影响。

3、 制定相关的管理和技术准则和工具(guidelines and tools) 近二年制定了《农药登记准则》、《农药质量管理准则》、《农药空包装管理准则》、《农药抗性预防和治理准则》等7项准则,推动规范管理。

4、 促进全球农药登记工作 注重地区合作和区域发展,开发了登记电子工具(toolkit),提高登记能力建设,同时推进登记协调统一。

5、 农药废弃物管理obsolete pesticides 开发了废弃物管理的指导技术手册(如 FAO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Tool Kit for Obsolete Pesticides)。与欧盟和日本等合作(项目支持),结合BASEL公约,开展农药废弃物和空包装的处理项目。

6、 残留和产品标准制定 由农药残留联席会议(JMPR)和农药产品标准联席会议( JMPS)进行制定。

世界卫生组织(WHO)

WHO组织下有二个部门工作涉及农药管理,分别是被忽略热带病害司农药评估项目(WHOPES:WHO Pesticide Evaluation Scheme)和公共健康和环境司的化学品安全处,主要工作职责为评估和协调化学品(包括农药)的安全性;促进和协调卫生农药的测试和评估方法。

WHOPES收集、整合、评估和传播有关卫生用农药的使用信息,它的建议对成员国的农药登记有促进作用。WHOPES的工作目标是找到安全的和经济的替代农药和施用方法;制定和推广正确选择卫生用农药和施药方法的政策、战略和指导方针,并协助和监督其会员国执行。

WHO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化学品安全、农药评估、中毒急救中心建设和自杀预防。

FAO/WHO联合工作

FAO和WHO进行联合管理的组织包括FAO/WHO农药管理联席会议(JMPM)、FAO/WHO农药残留专家联席会议(JMPR)、FAO/WHO农药标准联席会议(JMPS),并成立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CCPR) 来共同探讨解决当前农药管理、残留等问题。

JMPM每年召开一次,主要负责起草、修改、审议农药管理的国际法规、起草和审批各种农药管理的技术准则、讨论农药管理的国际新问题并提出建议。

JMPR的主要职责是开展农药残留评估工作,提出全球一致的与农药残留有关的建议,提供给CCPR审议。JMPR建议包括推荐的最大农药残留限量(MRLs)、每日允许摄入量(ADIs) 和急性参考剂量(ARfD)。

JMPS负责审议制定所有农药原药标准和多数制剂标准,这些标准已成为判断农药产品质量高低的国际标准,不仅为各国农药管理、控制产品质量提供依据,而且在国际贸易中成为合同的重要内容。

CCPR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一个综合主题委员会,是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制定国际食品标准的政府间机构。CCPR的主要任务是召开年度会议,组织成员国进行标准及相关文件的审议,对CAC制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进行预评审。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

设立UNEP的目的是降低全球范围不可持续的化学品管理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带来的日益严重的风险。

在环境署支持下发展的三个公约共同为危险化学品的无害化管理提供了国际框架。环境署为巴塞尔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提供秘书处。环境署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共同提供了鹿特丹公约的秘书处,这两个秘书处分别设在日内瓦和罗马。

UNEP的近期主要工作包括制定全球化学品展望、制定化学品及农药环境污染分析技术准则、以及主要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化学品管理立法、技术支持和能力建设。

农药相关国际公约和经济合作组织(OECD)

目前国际上与农药相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以下4个:

1. POPs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于2001年被通过,该公约回应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不受持久性有机物影响的迫切需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是指高毒性的、持久的、生物富集并在环境中长距离转移的化学品。该公约旨在消除或限制所有有意生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2. PIC 公约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于1998年被通过。过去30年化学品生产和贸易的迅速增长凸显了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带来的潜在威胁。

3. Basel 公约 《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于1989年被通过,该公约旨在应对来自工业化国家的有毒废物被倾倒于发展中国家和经济处于过渡期的经济体所引发的担忧。

4.Montreel 公约 《关于消耗臭氧层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简称《蒙特利尔议定书》,是为实施《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对消耗臭氧层的物质进行具体控制的全球性协定。于1987年9月16日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通过,向各国开放签字,于1989年1月1日生效。

经济合作组织(OECD)中负责农药管理的是OECD农药项目(OECD Pesticide Programe)。该项目旨在帮助各国政府联合评估和降低农药的风险。OECD鼓励各国政府分担农药登记的工作和研究工具来监控和减少农药对健康和环境的风险。经合组织同时处理非农业用农药项目。

OECD主要的工作领域包括农用化学农药登记、生物农药登记、农药测试和评估、减少农药风险、小作物农药登记、打击非法贸易。

二、 国际农药管理发展趋势

在农药管理规定的法制化发展来看,目前各国政府纷纷加强了立法,从各个环节对农药的生产、运输、销售、使用进行了严格的管理,使其有法可依:FAO修订了《农药管理行为守则》;欧盟颁布有关生物杀灭剂产品的法规,并批准农药紧急使用授权指导纲要;阿根廷更新农药登记要求;泰国和巴西制定执行了农药管理新规定;中国也正在对农药管理条例进行修订。

随着全球各地高毒农药禁限用的继续深入,生物农药关注度的持续升温,农药还具有安全性管理的趋势。在小作物登记方面的的工作正在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有序开展,同时,干扰内分泌和蜜蜂健康的农药成分在近一段时间内受到了特别的关注。

同时,农药生产贸易和农产品贸易日益全球化,为达到节约社会资源、提高管理效率、降低市场准入成本等目的,各种相关的国际公约得以制定,农药管理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区域性合作组织如OECD农药工作组等相继成立,各国合作不断增加,如国家间农药登记联合评审的推行,使得企业在一国申报登记的资料在两国均有效。我国也积极参与到这一趋势当中,由于中国在境外登记和供应商登记增加,越来越多国家要求ICAMA,中国与美国、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巴西、乌克兰、印度等国都开展各种类型的农药管理合作。

此外,国际上的农药技术标准趋于统一。GLP实验室的设立规范了登记试验管理和质量管理,实现了资料互认;GHS统一了风险分类和管理;GRHS对登记格式和指标进行了统一;建立了全球登记资料申报统一系统GHSTS

三、我国农药监管及农药行业发展的应对之策

我国的农药监管部门必须建立一个完整、高效的全程管理机制。从法制角度来说,市场准入采用登记管理,市场监管采用经营许可。应当理清政府管理与市场调节的关系,简政放权,减少市场准入制度,完善全程管理,强化权责一致;建立职责明确、重点特出、简便高效的农药管理制度。使企业有更多的时间、精力来进行自身发展。

全面参与国际组织的农药管理工作,重点加强重要区域组织的合作,强化与重要贸易国的合作。全面参与全球农药登记联合评审(GJR)农药生产和登记应实现测试的标准化、统一化(GLP),资料的互认。安全风险评估技术和模型的引进和建立应注重安全,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公众环境安全为目标。

我国农药行业应尽快转变观念,调整发展战略,实现由化工企业向科技公司、由原料供应者向技术服务提供者、由国内企业向国际公司的转变。充分了解目的国农药管理的政策及其变化,跟踪登记审批的动态,参与JMPS,JMPR和CCPR有关技术活动,积极参与质量和残留的制定。

农药企业应尽快引入产品、经营和服务本土化,管理国际化的理念,了解农业、病虫害、市场需求,定向设计开发,合作、成立公司,通过利润优势,建立渠道。提供技术服务,通过技术推广和解决问题来销售产品,而不是简单的买卖。利用现代企业的先进管理方式进行企业运作和管理。

粮食安全和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是全世界共同面临的挑战,中国政府将一如既往地积极加强与各国的交流与合作,与各方一道共同努力,为提高农药产品质量、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安全及全球农业稳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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