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推动农村集体聚餐进入固定场所经营

近日,河北省食安办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食安办明确监管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村(社区)三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实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

通知提出,各地要有效利用农村现有各种场所,推动农村集体聚餐进入固定场所经营,并持续改善经营环境和条件。鼓励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直接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提供服务,或与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联合经营农村集体聚餐。鼓励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各级食安办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按照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备案和审查指导相结合管理原则,厘清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任务。要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工作机制,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为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义务。在集体聚餐举办前,举办者和承办者要主动、及时、如实地将聚餐菜单、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内容提前向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科学确定聚餐菜单,认真落实食品采购、运输和贮存要求,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做好食品留样。

各地食药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农村集体聚餐分类指导制度,做到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跟踪。各级食安办要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报告、调查和处置程序,细化配套制度和措施。对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要做到及时救治、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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